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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關於臨床急需醫療器械注冊申報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2號)
發布時間:2020/10/29 信息來源:

為(wei)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深化審評審批製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加快臨(lin) 床急需醫療器械的審評審批,現將用於(yu) 治療嚴(yan) 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疾病的醫療器械注冊(ce) 申報有關(guan) 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所述用於(yu) 治療嚴(yan) 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疾病的醫療器械,屬於(yu) 《醫療器械優(you) 先審批程序》中第二條第(一)項中5所述“臨(lin) 床急需,且在我國尚無同品種產(chan) 品獲準注冊(ce) 的醫療器械”的一種特殊情形。對於(yu) 用於(yu) 治療嚴(yan) 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疾病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進行優(you) 先審評,符合《醫療器械附條件批準上市指導原則》要求時,可附帶條件批準上市。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醫療器械,可以判定屬於(yu) 治療嚴(yan) 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疾病的醫療器械:
  (一) 產(chan) 品預期用於(yu) 嚴(yan) 重危及生命疾病的診斷和治療;
  (二) 針對該疾病,目前國內(nei) 尚無有效的診斷或治療手段;
  (三) 產(chan) 品工作原理明確,設計定型,具有一定的理論及試驗基礎;
  (四) 臨(lin) 床試驗數據應能夠證明產(chan) 品已顯示療效並能合理評估或者判斷其臨(lin) 床價(jia) 值。
  三、對於(yu) 符合上述情形的醫療器械,申請人可按照《醫療器械優(you) 先審批程序》申報注冊(ce) ,應同時注明該產(chan) 品屬於(yu) 治療嚴(yan) 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疾病的醫療器械。
  除優(you) 先審批所要求的申報資料外,申請人還應提交支持該產(chan) 品符合本通告第二條要求的資料,包括:
  (一)產(chan) 品的臨(lin) 床使用情況及當前的臨(lin) 床應用背景;
  (二)產(chan) 品所具有的臨(lin) 床使用價(jia) 值及相關(guan) 支持性資料;
  (三)產(chan) 品所針對疾病目前尚無有效診斷或治療手段的證據。
  四、除《關(guan) 於(yu) 公布醫療器械注冊(ce) 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關(guan) 於(yu) 公布體(ti) 外診斷試劑注冊(ce) 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要求外,申請人還應按照《醫療器械附條件批準上市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產(chan) 品的注冊(ce) 申報資料。
  五、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按照《醫療器械優(you) 先審批程序》對注冊(ce) 項目進行審查:
  (一) 經審查確認屬於(yu) 治療嚴(yan) 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疾病的醫療器械的,除優(you) 先進行審評審批外,還可依據《醫療器械附條件批準上市指導原則》的要求附條件批準上市。
  (二) 經審查確認不屬於(yu) 治療嚴(yan) 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疾病的醫療器械,但符合《醫療器械優(you) 先審批程序》第二條第(一)項中5的,在標準不降低、程序不減少的前提下,按規定進行優(you) 先審評審批。
  六、審評過程中,涉及溝通交流工作的,按照優(you) 先醫療器械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
  七、若產(chan) 品已通過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則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相關(guan) 流程辦理。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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