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深化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保障基金合理使用,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保護參保人合法權益,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藥品監督管理局結合我區實際,印發《內(nei) 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於(yu) 2025年3月1日起實施。
一、出台背景
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的二十屆三中全會(hui) 精神,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印發《關(guan) 於(yu) 建立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4〕23號),就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對象、管理責任、管理流程、申訴渠道、管理措施等五個(ge) 方麵提出指導性意見,要求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將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納入監管,加強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指導經辦機構做好定點醫藥機構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工作。
二、主要內(nei) 容
《實施細則》共29條,對記分標準、責任認定、記分結果、結果申訴、修複措施等方麵做了進一步細化。主要內(nei) 容如下:
一是明確了製定依據、使用範圍及原則。
二是明確了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點醫藥機構各方責任。
三是明確了登記備案內(nei) 容、登記備案狀態(正常、暫停、終止),正常的醫保基金予以結算,暫停或終止的醫保基金不予結算(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四是明確了記分規則管理,分為(wei) 1-3分、4-6分、7-9分、10-12四個(ge) 檔次。
五是明確了醫保經辦機構依據記分情況對相關(guan) 人員采取的措施,包括暫停醫保支付資格、終止醫保支付資格等。
六是明確了修複途徑、異議申訴途徑及時間等內(nei) 容。
三、建立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需要重點解決(jue) 的難題是什麽(me) ?
近年來,醫保基金監管力度不斷加大,但部分定點醫藥機構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wei) 依然屢查屢犯、屢禁不止,傳(chuan) 統監管模式隻能處罰醫藥機構,無法“監管到人”“處罰到人”。這種傳(chuan) 統監管模式既讓少部分違法違規人員有恃無恐,也對遵規守信者不公平。通過建立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將監管觸角延伸至具體(ti) 責任人,對違規責任人進行記分管理,突出了監管的精準性,讓違規者付出應有的代價(jia) ,能有效遏製醫保基金濫用現象,同時也是對遵規守信醫務人員的保護。
四、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對醫務人員的主要影響是什麽(me) ?
根據製度設計初衷和部分地方的實踐,暫停、終止醫保支付資格的隻是全體(ti) 醫務人員中的極少數,絕大多數醫生都能夠通過主動承諾、引領示範、梯度記分警示教育,達到自我規範、自我約束的效果。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台《關(guan) 於(yu) 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定點醫藥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對組織、策劃、實施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定點醫藥機構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醫療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汙罪定罪處罰”。建立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引導醫務人員從(cong) 源頭上加強誠信意識和自律管理,是“治病救人”“治未病”的溯源治理之策,能夠有效防止犯罪行為(wei) 發生,最大程度保護醫務人員。
五、登記備案狀態暫停或終止的相關(guan) 責任人員會(hui) 失業(ye) 嗎?
一般不會(hui) 。登記備案狀態暫停或終止的相關(guan) 責任人員,不影響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護士條例》《執業(ye) 藥師注冊(ce) 管理辦法》等相關(guan) 規定開展執業(ye) 活動。定點醫藥機構要妥善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影響參保人員正常就醫和醫保費用結算。
六、相關(guan) 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原則是什麽(me) ?
醫療保障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或協議處理的基礎上,應按照《社會(hui) 保險法》《條例》等法律法規或醫療保障服務協議明確的具體(ti) 違法違規行為(wei) ,分別確定一般責任人員、重要責任人員、主要責任人員。
一般責任人員,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nei)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醫保基金使用違法違規負麵情形發生起配合作用的相關(guan) 責任人員。
重要責任人員,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nei)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醫保基金使用違法違規負麵情形發生起主動作用的相關(guan) 責任人員。
主要責任人員,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nei)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醫保基金使用違法違規負麵情形發生起決(jue) 定作用的相關(guan) 責任人員。
七、如何避免記分與(yu) 處理麵過大?
醫保部門應將記分範圍嚴(yan) 格限定在所在機構受到行政處罰和相對較重的協議處理中,采取這樣的處理方式,說明問題比較嚴(yan) 重,處理麵是相對比較小的,也有著更加嚴(yan) 格的程序。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避免記分過於(yu) 寬泛,防止處理麵過大。
八、什麽(me) 是梯度式記分管理?
醫保支付資格管理采用的是類似駕照記分的方式,根據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嚴(yan) 重程度,區分性質,予以梯度式記分。對違法違規行為(wei) 負有責任的相關(guan) 人員才記分,沒有責任的不記分,負主要責任的多記分,負一般責任的少記分。輕微的一般違法違規行為(wei) ,隻是少量記分,更多是警示作用,不會(hui) 對醫務人員產(chan) 生實質性影響。如果一般違法違規行為(wei) 屢禁不止,有可能就會(hui) 累計達到一定分值,產(chan) 生實質性後果。但是對一些嚴(yan) 重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則要多記分,真正達到懲戒的目的。特別是對一些嚴(yan) 重的欺詐騙保行為(wei) ,醫保部門將對主要責任人員一次性記滿12分,終止其醫保支付資格,3年內(nei) 不得恢複,讓欺詐騙保者真正付出代價(ji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