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健委發布《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2019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布了2019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涉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轉眼2019年的第二個(ge) 月已經過去近半,新一年的規範整頓行動隨之而來,此次在醫療衛生方麵要做哪些監督抽查呢?以下為(wei) 簡要整理:
範圍涉及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技術、醫療文書(shu)
此次醫療機構督查包括檢查醫療機構資質(《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人員資格、診療活動、健康體(ti) 檢)管理情況,衛生技術人員(醫師、外國醫師、香港澳門醫師、台灣醫師、鄉(xiang) 村醫生、藥師、護士、醫技人員)管理情況,藥品和醫療器械(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抗菌藥物、醫療器械)管理情況,醫療技術(醫療美容、臨(lin) 床基因擴增、幹細胞臨(lin) 床研究、臨(lin) 床研究項目)管理情況,醫療文書(shu) (處方、病曆、醫學證明文件)管理情況等。
因此,從(cong) 大型公立醫院到村衛生室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都在督查範圍以內(nei) ,無論是藥品還是文書(shu) 都會(hui) 被詳細抽查。
重點督查醫療衛生機構5大情況
《通知》提到,在醫療衛生機構方麵將重點督查以下5大類情況:
分別是預防接種管理、傳(chuan) 染病疫情報告和疫情控製、消毒隔離措施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況。
其中在醫療廢物管理方麵,前不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guan) 於(yu) 印發“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強化地方政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責任,推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體(ti) 係覆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加強醫療廢物分類管理,做好源頭分類,促進規範處置。
看來2019年對於(yu) 醫療廢物的管理要求將更加嚴(yan) 格規範,如今抽查行動也開始了,醫療機構切記要按照國家規定來處理醫療廢物。
嚴(yan) 查醫療健康行業(ye) 7大領域執業(ye) 情況
《通知》提到,要監督抽查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放射診療機構、職業(ye) 健康檢查和職業(ye) 病診斷機構、母嬰保健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執業(ye) 情況;
另外,還要求對非法醫療美容、非法使用超聲診斷儀(yi) 開展“胎兒(er) 攝影”活動、代孕等突出問題開展“回頭看”,對發現的違法行為(wei) 依法嚴(yan) 肅查處,加大打擊力度。
“回頭看”行動是2018年國家在醫療領域重點部署的督查行動,涉及醫療領域的方方麵麵。此次督查行動比去年更加嚴(yan) 格,《通知》指出,對2018年沒有處罰案件的衛生監督機構開展專(zhuan) 項稽查,規範地方監督機構執法辦案工作。
文件要求各地於(yu) 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省(區、市)醫療衛生國家監督抽查信息報送工作,匯總數據以信息報告係統填報數據為(wei) 準。
接下來,大家要抓緊時間做好自查工作,以最佳麵貌迎接2019年的第一波督查行動。
附原文: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2019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
國衛辦監督函〔2019〕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衛生計生委),中國疾控中心、委監督中心:?
為(wei) 進一步加強公共衛生、傳(chuan) 染病防治、醫療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雙隨機、一公開”的工作部署要求,我委組織製定了2019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可從(cong) 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下載)。現將有關(guan) 事宜通知如下:
一、監督抽查內(nei) 容
(一)學校、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和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衛生管理情況;
(二)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管理、傳(chuan) 染病疫情報告和疫情控製、消毒隔離措施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況;
(三)消毒產(chan) 品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chan) 品生產(chan) 經營情況;
(四)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放射診療機構、職業(ye) 健康檢查和職業(ye) 病診斷機構、母嬰保健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執業(ye) 情況;
(五)2018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被行政處罰的單位整改落實情況;
(六)對非法醫療美容、非法使用超聲診斷儀(yi) 開展“胎兒(er) 攝影”活動、代孕等突出問題開展“回頭看”,對發現的違法行為(wei) 依法嚴(yan) 肅查處,加大打擊力度。
(七)對2018年沒有處罰案件的衛生監督機構開展專(zhuan) 項稽查,規範地方監督機構執法辦案工作。
二、做好組織實施
(一)各地要根據計劃製訂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在製訂本轄區隨機監督抽查計劃時,應當將國家隨機監督抽查任務全部納入。
(二)各地應當依托衛生健康監督信息係統建立執法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並根據實際情況定期進行更新。請各省份於(yu) 2019年2月15日前完成底檔信息的合並工作,完成過期未關(guan) 閉的底檔信息的清理工作,補充完善各抽查專(zhuan) 業(ye) 被監督單位建檔工作;完成執法檢查人員信息更新工作,其中縣(區)級監督機構參與(yu) 一線監督執法的監督員原則上不低於(yu) 本機構人員總數的70%。
(三)各地要積極爭(zheng) 取各級財政資金支持,加大國家隨機監督抽查工作保障力度;加強業(ye) 務培訓,提高執法檢查人員發現問題的能力;加強對下級的指導督促和檢查,確保國家隨機監督抽查工作順利開展。
三、規範國家隨機監督抽查任務的抽取與(yu) 下達?
(一)國家衛生健康委監督中心根據計劃製訂隨機抽取規則、方式,於(yu) 2019年2月在國家級衛生健康監督信息係統中的執法檢查對象名錄庫中抽取檢查對象名單,從(cong)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相應隨機匹配執法檢查人員。
(二)國家衛生健康委監督中心應當在任務抽取完成之日起5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抽查任務清單通過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平台下達到省級監督機構。省級監督機構係統管理員接收任務清單後及時報送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三)各地原則上不得擅自調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任務。在執行過程中,執法檢查人員有特殊原因難以執行抽查任務的,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作出調整決(jue) 定並在國家級衛生健康監督信息係統中具體(ti) 調整,調整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抽取人員總數的10%。各地原則上不得擅自刪除執法檢查對象底檔信息,如因重卡、錄入錯誤等確需刪除的,由省級監督機構統一操作刪除,對應雙隨機抽查任務設置為(wei) 完結。
(四)抽查任務中涉及到的檢測任務,原則上由當地疾控機構承擔,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檢測機構承擔。
四、注重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與(yu) 相關(guan) 工作的銜接?
(一)各地要做好國家隨機監督抽查任務與(yu) 地方日常監督工作的銜接,將國家隨機監督抽查作為(wei) 日常監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統籌安排。在執行隨機抽查任務過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監督檢查事項,聯合開展抽查。對同一檢查對象,要在兼顧各專(zhuan) 業(ye) 需求的基礎上爭(zheng) 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項,避免對檢查單位造成不必要的幹擾。發現違法行為(wei) 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堅決(jue) 立案查處,維護國家隨機監督抽查的嚴(yan) 肅性。
(二)各地要將傳(chuan) 染病防治監督抽查工作與(yu) 醫療衛生機構傳(chuan) 染病防治分類監督綜合評價(jia) 工作相結合,抽取的單位應當采取分類監督綜合評價(jia) 方式進行檢查。要及時將綜合評價(jia) 結果通報給本級其他相關(guan) 部門,將評價(jia) 結果納入日常管理措施中,與(yu) 醫療機構不良行為(wei) 記分、等級評審、校驗、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價(jia) 、規範化基層醫療機構評審等工作相銜接。
(三)各地除完成計劃外,要結合地方工作實際,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有效維護群眾(zhong) 健康權益。監督執法適用隨機抽查的,應當采取雙隨機方式。要積極探索通過手持執法終端、全過程執法記錄設備等,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增強執法公正性。
五、及時公開和上報國家隨機監督抽查結果
(一)各地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後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將抽查結果信息通過當地官方網站依法向社會(hui) 公開。抽查結果信息包括:抽查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無法聯係(檢查時單位已關(guan) 閉、行政執法文書(shu) 送達不到未履行未結案等情形)等4類。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和無法聯係的信息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社會(hui) 公開,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之日起7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社會(hui) 公開。
(二)各地要按照計劃的要求,通過衛生健康監督信息係統按時上報相關(guan) 信息(附件1—3),專(zhuan) 項稽查統計表(附件4)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
(三)國家衛生健康委監督中心負責對各地上報的數據信息進行收集、匯總統計,組織業(ye) 務專(zhuan) 家對統計結果進行分析,分別於(yu) 2019年7月15日前和10月31日前向我委監督局提交半年情況報告和全年情況報告。
我委將適時對各地進行督導調研,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yu) 我委聯係。
聯?係?人:監督局?馮(feng) 園園???
聯係電話:010-68791924
附件:2019年國抽計劃(附件)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1月28日
附表1:2019年醫療機構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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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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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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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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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內(nei)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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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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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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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含中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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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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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機構資質(《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人員資格、診療活動、健康體(ti) 檢)管理情況;
2.衛生技術人員(醫師、外國醫師、香港澳門醫師、台灣醫師、鄉(xiang) 村醫生、藥師、護士、醫技人員)管理情況;
3.藥品和醫療器械(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抗菌藥物、醫療器械)管理情況;
4.醫療技術(醫療美容、臨(lin) 床基因擴增、幹細胞臨(lin) 床研究、臨(lin) 床研究項目)管理情況;
5.醫療文書(shu) (處方、病曆、醫學證明文件)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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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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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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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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