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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下發開展基本藥物生產工藝和處方核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08/16 信息來源:查看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wei) 落實《關(guan) 於(yu) 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國食藥監安【2009】771號)有關(guan) 要求,規範基本藥物生產(chan) 秩序,確保基本藥物的質量,我局製定了《吉林省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核查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吉林省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核查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 《關(guan) 於(yu) 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國食藥監安【2009】771號)的有關(guan) 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工作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核查工作,排除基本藥物質量安全隱患,確保藥品生產(chan) 質量,進一步規範企業(ye) 改變工藝和處方的研究和申報行為(wei) ,防止藥品質量事故的發生。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必須嚴(yan) 格按照注冊(ce) 申報的生產(chan) 工藝、處方和GMP要求組織生產(chan) ,改變工藝和處方必須按規定進行研究並依法申報。

二、職責分工

省局負責全省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核查工作的部署安排和督查工作,各市(州)局負責轄區內(nei) 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核查的具體(ti) 實施工作。

市(州)局承擔的具體(ti) 工作有:

1、組織轄區內(nei) 相關(guan) 企業(ye) 開展自查工作;

2、建立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核查資料檔案;

3、組織實施現場核查;

4、將核查工作匯總定期上報省局;

5、督促核查不符合要求企業(ye) 的整改。

6、對轄區內(nei) 基本藥物進行質量評價(jia) 和風險評估。

三、核查工作實施步驟

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核查工作分為(wei) 企業(ye) 自查、建立檔案、現場核查、審核評估等四個(ge) 階段。各市州局應在2010年年底前建立本轄區內(nei) 所有基本藥物品種的核查工作檔案,各項工作具體(ti) 實施時間由各市(州)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安排。省局將不定期對各市(州)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核查資料應按不同品種、不同規格(即按批準文號)分別整理建檔,應至少包括以下內(nei) 容:

1、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核查登記表

2、產(chan) 品批準證明文件

3、原注冊(ce) 申報的工藝和處方

4、所執行的質量標準(包括法定標準與(yu) 企業(ye) 內(nei) 控標準)

5、現行實際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與(yu) 注冊(ce) 申報的不同處標明

6、處方和工藝變更項目、變更理由和研究驗證資料

7、在實際生產(chan) 中有關(guan) 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做出自我風險評估。

8、近3年藥品質量或不良反應概況,原因調查及處理結果。主要是近3年來出現的生產(chan) 質量問題或不良反應情況,如是否有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抽檢不合格、藥品不良反應等,出現上述情況後調查和處理情況,簡要填寫(xie) 事故原因和處理措施等。

若企業(ye) 無法提供原注冊(ce) 申報工藝和處方,可以提交與(yu) 通用工藝和處方或者其他企業(ye) 同品種進行對比的研究資料。對實際處方和工藝未發生變更的,資料6可不提供。對實際處方和工藝發生變更,而尚未完成相關(guan) 研究和驗證工作的品種,企業(ye) 應說明完成期限,可繼續補充資料。對現不生產(chan) 的品種,企業(ye) 可暫不申報相關(guan) 驗證或研究項目。

對於(yu) 停產(chan) 和未生產(chan) 的品種,如企業(ye) 擬恢複生產(chan) ,正式生產(chan) 銷售前,必須提出申請並進行工藝核查。申報程序同本次工藝核查。企業(ye) 應如實提供相關(guan) 資料,申報資料按照藥品注冊(ce) 申報要求進行裝訂。

各市(州)局對基本藥物品種進行現場核查後,應結合現場核查情況和申報資料進行審查,涉及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變更的研究和驗證資料組織審評,評價(jia) 結果可參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經過核查,企業(ye) 按原注冊(ce) 申報的工藝和處方生產(chan) ,能夠保證產(chan) 品質量的,可以繼續生產(chan) ;

2、企業(ye) 未經充分研究和驗證,擅自改變工藝和處方,並存在質量隱患的,必須責令其停止生產(chan) 。

3、經過核查,存在變更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需按《藥品注冊(ce) 管理辦法》要求申報補充申請的,責令企業(ye) 申報補充申請。

除上述情況外,對工藝不成熟、處方和劑型不合理、質量不穩定品種的生產(chan) ,各市(州)局應視具體(ti) 情況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對工藝、處方與(yu) 質量標準不相適應的,應責令企業(ye) 限期建立完善相應內(nei) 控標準,並申報修訂國家藥品標準。

各市(州)局應及時將階段性開展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核查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處理結果進行匯總上報省局。

四、工作要求

開展基本藥物生產(chan) 工藝和處方核查工作任務重、政策性強、技術難度高,各市(州)局要充分認識做好該項工作的重要意義(yi) ,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充分做好轄區內(nei) 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的宣傳(chuan) 動員工作,嚴(yan) 格按照國家局的要求和省局的實施方案,按時完成好核查工作,堅決(jue) 消除基本藥物安全隱患。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上報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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