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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開展優化境外生產藥品補充申請審評審批程序改革試點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6/01/04 信息來源:

為(wei) 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藥品醫療器械監管改革促進醫藥產(chan) 業(ye) 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53號)和《北京市支持創新醫藥高質量發展若幹措施(2025年)》有關(guan) 要求,依據國家藥監局《關(guan) 於(yu) 優(you) 化境外生產(chan) 藥品補充申請審評審批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北京市進一步優(you) 化境外生產(chan) 藥品補充申請審評審批程序。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告如下:

  一、工作目標

  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導、研審聯動”的原則,為(wei)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nei) 境內(nei) 責任人的境外生產(chan) 化學藥品補充申請提供前置服務,推動需要檢驗且無需啟動境外注冊(ce) 核查的補充申請審評時限由200個(ge) 工作日縮短為(wei) 60個(ge) 工作日。

  二、服務範圍

  前置服務範圍為(wei)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nei) 境內(nei) 責任人的境外生產(chan) 化學藥品(包括原料藥)上市後藥學重大變更。藥學重大變更需開展臨(lin) 床研究的,變更原料藥、輔料、藥包材供應商且變更後產(chan) 品登記狀態為(wei) “I”的,以及一致性評價(jia) 申請不屬於(yu) 試點前置服務範圍。

  三、機構及職責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ce) 處負責統籌試點前置服務工作。

  北京市藥品審評檢查中心(以下簡稱市藥品審查中心)承擔試點前置服務工作,負責前置指導、資料接收、立卷、啟動檢驗等工作。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負責組織前置注冊(ce) 檢驗工作。北京市藥品檢驗研究院(以下簡稱市藥檢院)承擔前置注冊(ce) 檢驗工作。

  四、申請辦理流程

  (一)申請與(yu) 接收

  境外生產(chan)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完成上市後變更研究後,境內(nei) 責任人可在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申請人之窗”前置服務模塊提出前置服務申請,並同時將資料光盤郵寄至市藥品審查中心。首次提交申報資料可暫不提交完整的穩定性研究資料,前置服務與(yu) 穩定性研究可平行開展。

  光盤經驗證通過且申請事項屬於(yu) 服務範圍的,市藥品審查中心予以接收;光盤經驗證不通過或不屬於(yu) 服務範圍的,不予接收並通過“申請人之窗”前置服務模塊告知境內(nei) 責任人。

  (二)資料審查與(yu) 補正

  市藥品審查中心參照藥品上市後變更相關(guan) 技術指導原則等要求開展資料審查。經審查認為(wei) 存在一般性缺陷,需要補充資料的,通過“申請人之窗”前置服務模塊向境內(nei) 責任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資料的內(nei) 容。

  境內(nei) 責任人協調持有人應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補充研究,並由境內(nei) 責任人重新提交全套資料(穩定性研究資料除外)。

  (三)前置注冊(ce) 檢驗

  申報資料經初步審查不存在實質性缺陷或其他影響檢驗開展缺陷的,市藥品審查中心按照程序決(jue) 定是否啟動前置注冊(ce) 檢驗。對需要啟動檢驗的,向境內(nei) 責任人和市藥檢院發出前置注冊(ce) 檢驗通知書(shu) 。境內(nei) 責任人收到檢驗通知後,原則上應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送樣至市藥檢院檢驗。

  境內(nei) 責任人應合理規劃,協調持有人做好樣品運輸、通關(guan) 清關(guan) 等工作,以確保前置注冊(ce) 檢驗的實施。

  為(wei) 提高檢驗效率,在樣品送檢前,境內(nei) 責任人應與(yu) 市藥檢院就檢驗用資料、樣品、標準物質、特殊實驗材料和設備等方麵進行溝通。

  如市藥檢院因檢驗能力資質、儀(yi) 器設備等原因,無法承擔前置檢驗任務的,市藥品審查中心依程序向中檢院提出予以協調檢驗的申請,境內(nei) 責任人收到檢驗通知後應及時聯係中檢院,按要求提交檢驗資料和相關(guan) 信息,並送樣至指定的口岸藥品檢驗機構檢驗。

  原則上每個(ge) 補充申請前置服務事項隻提供一次前置檢驗服務。

  (四)綜合立卷審查

  提出申請時未提交完整穩定性研究資料的,持有人應在前置服務申請接收之日起55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變更指導原則要求的穩定性研究,由境內(nei) 責任人提交包含穩定性研究資料的全套資料。

  市藥品審查中心形成綜合立卷報告後,通過“申請人之窗”前置服務模塊告知境內(nei) 責任人立卷審查結論。立卷審查通過的,持有人向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正式提出補充申請,正式申報資料應與(yu) 前置服務最終版資料(SM3值)保持一致。

  (五)前置服務終止

  經資料審查存在實質性缺陷或影響檢驗工作相關(guan) 缺陷的、未在規定時限內(nei) 補正資料的,市藥品審查中心在“申請人之窗”前置服務模塊終止前置服務申請。

  根據穩定性研究情況等決(jue) 定不再進行此次變更的,境內(nei) 責任人可在“申請人之窗”前置服務模塊主動終止前置服務申請。

  在完善研究後,境內(nei) 責任人可再次提出前置服務申請。

  五、前置服務地點及聯係方式

  1.前置指導、立卷服務機構(市藥品審查中心):北京市通州區留莊路6號院2號樓,聯係電話:010-55527080。

  資料郵寄地址:北京市通州區留莊路6號院2號樓藥品補充申請審評專(zhuan) 班;郵編:101117;電話:010-55527383。

  2.前置檢驗機構(市藥檢院):北京市昌平區科學園路25號,聯係電話:010-52779568,010-5277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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