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進一步完善我區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減輕群眾(zhong) 就醫負擔,增進民生福祉。我局起草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廣西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公眾(zhong) 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電子郵件:gxybjdyc@163.com(標題為(wei) “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征求意見”)。
二、通信地址:廣西南寧市星湖路35號自治區醫保局待遇保障處,郵編:530022,並請在信封上注明“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wei)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廣西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
善廣西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醫療保障局,自治區醫療保障事業(ye) 管理中心:
為(wei) 進一步完善我區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減輕群眾(zhong) 就醫負擔,增進民生福祉,現就完善廣西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有關(guan) 事宜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實施支持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幹財政政策的通知》(國發〔2016〕44 號)要求,對無廣西戶籍和非統籌地區戶籍人員,可持居住證在居住地參加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ge) 人按當地居民相同標準繳費,各級財政按當地居民相同標準給予補助。
二、在內(nei) 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ye) 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三、中斷繳費1年以上續保的人員,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下年度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cong) 下年度的1月1日起開始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繳納當年度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cong) 足額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從(cong) 第3個(ge) 月1日起開始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門診醫療統籌實行限額支付,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診療費),超過年度限額支付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ge) 人支付。年度限額支付額度適時調整。
五、各統籌地區可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在統籌區域內(nei) 將門診醫療統籌服務點擴大至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依據參保人員選擇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的人數,可開展按人頭付費方式。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基金的平穩運行。
六、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納入門診醫療統籌報銷的醫療費用,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每日不高於(yu) 15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每日不高於(yu) 100元、一體(ti) 化管理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每日不高於(yu) 70元,由門診醫療統籌分別報銷65%、75%、85%。
七、門診特殊慢性病患者在統籌區域內(nei) 可選擇3家以內(nei) 定點醫療機構作為(wei) 門診醫療服務定點,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變更。
八、廣西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嚴(yan) 重精神障礙的病種,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 (情感 )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
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發生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費、急診留觀醫療費、家庭病床醫療及住院醫療費時,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中的乙、丙類醫藥的,分別先由個(ge) 人自付10%、25%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十、參保人員符合國家、自治區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因難免流產(chan) 、稽留流產(chan) 等由於(yu) 病理性原因導致的流(引)產(chan) 、以及經醫學鑒定(檢查)發現母親(qin) 、胎兒(er) 疾病需要引(流)產(chan) 的,在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門診醫療統籌規定支付;在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住院規定比例報銷。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與(yu) 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執行,今後國家、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十二、本通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