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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ye) 銷售藥品未如實開具發票,未做到票、賬、貨、款一致。企業(ye) 2016年銷售注射用頭孢他啶至國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開具30分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票麵貨物名稱均為(wei) “藥品一批”,增值稅貨物與(yu) 應稅勞務清單所列示貨物名稱為(wei) “冬蟲夏草”“瑪卡片”。
2.企業(ye) 質量管理部門的職責非本企業(ye) 人員履行。企業(ye) 質量管理部部長離職後,由注冊(ce) 在某藥店執業(ye) 藥師倪某代替行使質量管理部長職責。
3.企業(ye) 庫房配備的溫濕度自動監測係統不符合規範要求。
4.企業(ye) 未能建立符合經營全過程管理及質量控製要求的計算機係統,實現藥品可追溯。
5.企業(ye) 未按照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chu) 存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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