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局、委稽查總隊、委認證中心:
為(wei) 深化藥品流通領域改革,規範零售藥店藥事服務行為(wei)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chan) 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和市政府辦公廳《天津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chan) 流通使用政策若幹意見的實施方案》(津政辦函〔2017〕34號),擬在本市零售藥店試行憑電子處方銷售處方藥,具體(ti) 試行意見如下:
一、零售藥店根據自身藥品經營需要,可以憑紙質處方銷售處方藥,也可以依托信息化條件試行憑電子處方銷售處方藥。
二、零售藥店試行憑電子處方銷售處方藥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與(yu) 醫療機構對接的方式,實行計算機聯網並通過信息係統從(cong) 醫療機構獲取電子處方。
(二)按照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guan) 規定,建立健全憑電子處方銷售處方藥的管理製度。
(三)事前向所在區市場監管局書(shu) 麵報告建立健全管理製度、與(yu) 醫療機構對接等情況,連鎖門店可由其連鎖企業(ye) 統一集中報告。
(四)按規定做好電子處方的收集、審核、調配、核對和保存,處方審核、調配和核對人員在電子處方上應有的簽字,可采用電子簽名或在信息係統內(nei) 留痕的方式進行。
三、零售藥店試行憑電子處方銷售處方藥是藥品流通領域新的探索,相關(guan) 各方應規範自身行為(wei) ,並依法承擔有關(guan) 責任,確保用藥安全。
四、各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監管,對發現的有關(guan) 問題要及時研究處理並報告委藥化流通處。我委將根據零售藥店憑電子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試行情況,適時改革完善有關(guan) 意見。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