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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做好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1/04 信息來源:

省局機關(guan) 有關(guan) 處室、各檢查分局,有關(guan) 直屬單位:

    為(wei)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ou) 化營商環境,做好全省藥品批發企業(ye) 、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有關(guan) 要求,現製定印發《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方案》(見附件),請各有關(guan) 處室和單位嚴(yan) 格按照方案要求開展換證工作,助推全省醫藥產(chan) 業(ye) 高質量發展。



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4年1月3日

(主動公開)




附件


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方案


為(wei)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ou) 化營商環境,做好全省《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藥品流通監管工作實際,製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則

換證工作堅持依法行政、風險研判、分類實施的原則,通過優(you) 化換證工作流程,夯實企業(ye) 主體(ti) 責任,提高全省藥品經營環節質量管理水平,保證人民群眾(zhong) 用藥安全有效可及,促進全省醫藥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職責分工

省局藥品流通監管處負責製定全省藥品批發企業(ye) 和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工作方案;省局行政審批管理處負責按照工作程序開展資料受理、流轉,審核發放證件等工作;省局執法監督與(yu) 應急管理處負責對企業(ye) 違法違規、被列入失信名單或負麵清單情況的核查;各檢查分局負責對擬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ye) 提出是否現場檢查的意見,加強企業(ye) 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後的跟蹤監管;省藥品檢查中心負責會(hui) 同各檢查分局開展現場檢查,向省局行政審批管理處提交檢查結果報告等相關(guan) 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自查申報

擬換證企業(ye) 對照藥品經營法律法規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進行自查和整改,並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六個(ge) 月至兩(liang) 個(ge) 月期間,向省政務服務中心大廳窗口提交申請表及相關(guan) 資料(含附件)(登陸山西省政務服務網www.sxzwfw.gov.cn下載申請表並查閱申報資料要求)。

(二)受理審查

省局行政審批管理處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依法受理,並對企業(ye) 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yu) 需要開展GSP符合性檢查的,依照《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要求,轉省藥品檢查中心會(hui) 同各檢查分局組織開展GSP符合性檢查。對於(yu) 免於(yu) 現場檢查的,在對企業(ye) 申報資料審查合格後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企業(ye) 因違法經營已被省局、檢查分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尚未履行處罰的;或者有投訴舉(ju) 報事項未完成核查處置的,行政審批管理處暫停受理其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

(三)審查要求

結合企業(ye) 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SP和質量管理體(ti) 係運行情況,根據風險管理原則,分類實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進行現場檢查通過後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1)本持證周期五年內(nei) ,企業(ye) 因違法行為(wei) 受到藥品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2)企業(ye) 被市場監管等其它部門列入黑名單、失信名單等負麵清單的;

(3)本持證周期五年內(nei) ,企業(ye) 接受藥品批發企業(ye) 符合性檢查,檢查結論為(wei) 不符合要求或嚴(yan) 重違反GSP的;

(4)經營範圍含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罌粟殼經營企業(ye) ;

(5)從(cong) 事疫苗委托儲(chu) 存和運輸的企業(ye) ;

(6)企業(ye) 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時,同時申請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變更等需要開展現場檢查的項目;

(7)本持證周期五年內(nei) ,企業(ye) 有主動申請歇業(ye) 、或因特殊原因停業(ye) 的。

2、經營範圍含有第二類精神藥品的企業(ye) ,由屬地檢查分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作出風險研判,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審查表中簽署是否開展現場檢查的意見,報省局藥品流通監管處會(hui) 簽後轉行政審批管理處進行換證。

3、企業(ye) 不存在上述情形,且符合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條件的,可免於(yu) 現場檢查,在對企業(ye) 申報資料審查合格後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4、在有效期屆滿前兩(liang) 個(ge) 月期間提出重新審查發證申請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得繼續經營;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準予許可後,方可繼續經營。

(四)審批發證

省局綜合評定後,作出審批決(jue) 定。

1、對於(yu) 符合條件的,換發新證(新證自審批之日起,有效期5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1)現場檢查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且未按期整改的;

(2)未在規定時限內(nei) 提出換證申請的;

(3)企業(ye) 換證申請資料存在故意瞞報、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換證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行政審批管理處依法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1)企業(ye) 主動申請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

(2)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重新審查發證的;

(3)藥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4)企業(ye) 依法終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guan) 處室和單位要高度重視《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工作,提前製定工作預案,做好工作準備,保障換證工作嚴(yan) 格依規、高質量推進。

(二)省局執法監督與(yu) 應急管理處、藥品流通監管處、省藥品檢查中心分別按照方案規定對企業(ye) 違法違規情況、被列入失信名單或負麵清單情況、未通過藥品GSP符合性檢查情況、停業(ye) 歇業(ye) 情況等進行篩查,摸清需要開展現場檢查的企業(ye) 名單,向省局行政審批管理處提供,準確按照方案要求分類開展換證工作。

(三)各檢查分局要結合《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工作,做好對本轄區內(nei) 藥品批發企業(ye) 和藥品零售連鎖總部經營情況摸底,提醒企業(ye) 按照工作要求按時提交申請和相關(guan) 資料;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對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ye) 是否需要現場檢查開展風險研判,提出公正客觀意見;及時跟進排查本轄區內(nei) 歇業(ye) 超期、經營異常、停業(ye) 企業(ye) 等情況,梳理建立風險檔案,切實規範企業(ye) 經營行為(wei) 。

(四)省藥品檢查中心嚴(yan) 格按照《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及方案要求,製定換證現場檢查和綜合評定工作流程,做好檢查方案製定、檢查員管理、檢查報告審核等工作,會(hui) 同各檢查分局按照藥品GSP等相關(guan) 規定開展現場檢查。

(五)省局行政審批管理處、省藥品檢查中心及時將換證工作開展情況及具體(ti) 企業(ye) 信息推送藥品流通監管處,加強溝通協作,做好審批和監管無縫銜接。

(六)各相關(guan) 單位要把廉潔自律的要求,貫穿於(yu) 換證工作全過程,嚴(yan) 格依規依紀依法做好換證工作。要加強廉政教育,組織相關(guan) 人員學習(xi) 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開展政策解讀和廉政談話,引導大家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自覺遵守換證工作紀律和廉潔紀律,嚴(yan) 格遵守“十條禁令”“十個(ge) 嚴(yan) 禁”。要加強監督檢查,緊盯關(guan) 鍵崗位、關(guan) 鍵人員、關(guan) 鍵環節,嚴(yan) 肅處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等問題,及時通報典型案例,堅決(jue) 杜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wei) ,以有力有效的舉(ju) 措確保換證工作風清氣正。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附件:1.《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審查表

2.《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程序流程圖




附件1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審查表


企業(ye) 名稱


許可證編號


許可證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


企業(ye) 負責人


質量負責人


注冊(ce) 地址


倉(cang) 庫地址


經營範圍


五年內(nei)

接受符合性

檢查情況

簡述五年內(nei) 接受符合性檢查(合規性檢查)檢查日期、檢查情況和檢查結論(相關(guan) 檢查記錄、整改情況需蓋章作為(wei) 附件一並提交)。

企業(ye) 自查

自查項目

結論

本持證周期內(nei) 是否受到藥品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是

□否

本持證周期內(nei) 接受符合性(合規性)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是否為(wei) 從(cong) 事疫苗委托儲(chu) 存和運輸的雙方企業(ye)

£是

□否

是否未被市場監管等其它部門列入黑名單、失信名單等負麵清單

£是

□否

是否經營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罌粟殼和放射性藥品

£是

□否

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時,是否同時申請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變更等需要開展現場檢查的項目

£是

□否

本持證周期五年內(nei) ,有無自主申請歇業(ye) 或因特殊原因停業(ye) 情況

£是

□否

經企業(ye) 自查,本公司經營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並承諾對以上提交的資料真實性負責,若存在真實性問題,一切行政及法律責任由企業(ye) 自行承擔。



申請企業(ye) (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章):

年???月 ??日


屬地檢查分局意見


(僅(jin) 對經營範圍含有第二類精神藥品的企業(ye) ,簡要描述風險研判情況,提出是否開展現場檢查的意見)



檢查分局(簽字/公章):

年???月 ??日

省局藥品流通監管處意見

(僅(jin) 對經營範圍含有第二類精神藥品的企業(ye) ,簽署是否開展現場檢查的意見意見)



藥品流通監管處(簽字/公章):

年???月 ??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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