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近日下發通知,進一步加強全市醫療機構臨(lin) 床藥事管理,規範自費藥品采購和使用管理工作。其中明確,醫療機構和醫師不得誘導或強迫患者使用自費藥品。醫療機構和醫師應保障患者購藥選擇權,不得限製患者自主提出持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的要求,也不得強迫或誘導患者到指定藥店購藥。
??為(wei) 保障臨(lin) 床用藥需求,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明確要求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yu) 藥物治療學委員會(hui) 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基本用藥供應目錄管理;應根據診療科目和醫療服務需要,配備供應治療必需藥品,不應以藥占比考核等理由或名義(yi) 影響藥品正常配備。
??醫療機構臨(lin) 床使用藥品、含自費藥品應由藥學部門統一按規定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yu) 監管信息係統”、即“陽光平台”采購供應。醫療機構和醫師不得誘導或強迫患者使用自費藥品;確因臨(lin) 床需要使用自費藥品的,應嚴(yan) 格履行書(shu) 麵告知製度,經患者或其委托人簽字同意後方可使用。
??根據通知要求,上海醫療機構要將自費藥品納入重點監控藥品範圍;建立和完善自費藥品定期監測評價(jia) 和超常預警製度。自費藥品處方點評結果要納入科室及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標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指標體(ti) 係。對開具自費藥品用量、金額靠前的科室及醫師進行公示;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培訓教育、批評、限製或取消處方權等措施,並與(yu) 個(ge) 人績效和年終考核、職稱晉升等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