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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許可管理規定》 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5/02/25 信息來源:

    一、修訂《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ye) 許可管理規定》的背景和意義(yi) 是什麽(me) ?

  答:2019年,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要求建立健全藥品追溯製度,鼓勵、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對藥品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提出新要求。同時,隨著“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入,藥品經營許可準入管理進一步優(you) 化調整。2024年1月1日,《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與(yu) 已廢止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相比有較大的調整。《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ye) 暫行規定》因製定時間較早,已不適應上位法及我市藥品零售行業(ye) 高質量發展的需要,有必要進行全麵修訂。

  二、《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ye) 許可管理規定》的修訂思路是什麽(me) ?

  答: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以“守底線保安全、追高線促發展”為(wei) 出發點,圍繞保障藥品質量安全、優(you) 化民生服務、促進產(chan) 業(ye) 高質量發展等方麵,全麵加強藥品零售企業(ye) 經營質量監管。一是堅持“四個(ge) 最嚴(yan) ”要求,加強藥品零售企業(ye) 規範化管理,進一步提升藥學服務水平。二是貫徹落實“放管服”要求,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完善藥品零售企業(ye) 經營許可管理。三是夯實藥品經營活動中各相關(guan) 方責任,發揮藥品連鎖企業(ye) 經營優(you) 勢,推動藥品零售企業(ye) 經營高質量發展。

  三、《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ye) 許可管理規定》的主要內(nei) 容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有關(guan) 規定,對《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ye) 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包括總則、經營許可、藥品經營許可辦理程序、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經營管理、監督檢查和附則共七章61條。主要涵蓋以下幾方麵:

  (一)優(you) 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ye) 負擔。對在農(nong) 村鄉(xiang) 鎮以下地區開辦藥品零售企業(ye) 、開辦藥品零售連鎖門店、開辦僅(jin) 經營同一品牌的藥品零售企業(ye) 、開辦經營類別僅(jin) 為(wei) 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ye) 經營場所使用麵積以及經營中藥飲片(僅(jin) 經營非臨(lin) 床配方使用的定型包裝中藥飲片除外)的調劑區域使用麵積均有所下調。經核準的藥品零售企業(ye) 經營麵積內(nei) 可依法申請經營醫療器械等相關(guan) 健康類產(chan) 品,其中藥品經營麵積不少於(yu) 50%。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設置配送中心(倉(cang) 庫)的,建築麵積不少於(yu) 200平方米(同一平麵連續麵積或同一建築物連續樓層),較原《規定》減少100平方米。

  (二)強化政策引導,促進連鎖發展。國家鼓勵、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明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ye) 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幹個(ge) 門店構成及各自職責,推動藥品零售企業(ye) 連鎖化、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支持集團內(nei) 部委托和批零一體(ti) 化經營,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ye) 委托屬於(yu) 同一集團管理或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藥品批發企業(ye) 儲(chu) 存、配送藥品,支持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設立遠程藥學服務中心,為(wei) 公眾(zhong) 提供遠程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等藥學服務,實現資源共享、優(you) 勢互補。鼓勵藥店設置自助售藥機,提供24小時藥學服務,推進“24小時藥店”在全市優(you) 化布局。

  (三)統一規範管理,壓實企業(ye) 責任。加強藥品零售企業(ye) 規範化管理,提升藥學服務水平,進一步規範“綠十字”燈箱標識懸掛、藥品陳列擺放、從(cong) 業(ye) 人員藥學服務行為(wei) 。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ti) 係,統一企業(ye) 標識、規章製度、計算機係統、人員培訓、采購配送、票據管理、藥學服務標準規範等,對所屬零售門店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總部應當加強對所屬零售門店的管理,保證其持續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統一的質量管理體(ti) 係要求。

  (四)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管理能力。藥品零售企業(ye) 應具有符合質量管理與(yu) 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係統。例如:經營血液製品、細胞治療類生物製品的藥品零售企業(ye) ,應當具備與(yu) 經營品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能力和產(chan) 品信息化追溯能力。

  (五)堅持線上線下一致原則,促進藥品網絡銷售發展。明確藥品零售企業(ye) 網絡銷售管理相關(guan) 要求,按照“線上線下一致”原則,加強藥品網絡交易活動監管,落實藥品經營企業(ye) 主體(ti) 責任,壓實藥品網絡銷售平台責任,加強處方藥網絡銷售管理,國家禁止零售和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切實防範用藥安全風險。

  四、鼓勵藥品零售企業(ye) 連鎖化發展有哪些政策?

  答:(一)藥品零售連鎖總部對下轄門店持股比例不再限製。對於(yu) 增加直營門店的,若僅(jin) 整體(ti) 變更經營主體(ti) 或者企業(ye) 名稱等項目,其經營場所、倉(cang) 庫地址、質量管理體(ti) 係等影響質量安全事項未發生變化的,可免現場檢查,將《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方式變為(wei) “零售(連鎖)”。

  (二)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根據自身業(ye) 務需要,在滿足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下,允許選擇不超過2家批發企業(ye) 進行委托儲(chu) 存運輸。對於(yu) 藥品零售連鎖總部委托儲(chu) 存藥品的,按照變更倉(cang) 庫地址辦理。

  (三)允許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設置遠程審方中心,通過遠程網絡審方係統為(wei) 連鎖門店提供在線審方和指導合理用藥服務。鼓勵同一實際控製人或同一集團內(nei) 的多個(ge) 連鎖總部共享遠程審方中心。

  五、開辦藥品經營企業(ye) 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在企業(ye) 開辦條件、藥品質量管理、從(cong) 業(ye) 人員資質等方麵提出了嚴(yan) 格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藥品零售企業(ye) 的場地標準、設施設備配備以及藥品采購、儲(chu) 存、銷售等環節的規範操作。同時,加強對企業(ye) 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健全藥品追溯體(ti) 係。

  從(cong) 事藥品零售活動,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應當按規定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e) 場所、設備、陳列、倉(cang) 儲(chu) 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場所從(cong) 事藥品零售活動的,應當具有獨立的經營區域;有與(yu) 其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質量管理製度、符合質量管理與(yu) 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係統,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從(cong) 事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應當設立藥品零售連鎖總部,對零售門店進行統一管理。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應當有與(yu) 其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和人員;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具備能夠保證藥品質量、符合要求的倉(cang) 庫、配送場所和設施設備;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質量管理製度以及覆蓋藥品經營、質量控製和追溯全過程的信息管理係統,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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