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醫保局,市醫保事務中心、市醫保信息中心,各相關(guan) 單位: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深化長期照護保險製度試點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20〕16號)和《成都市醫療保障局等四部門關(guan) 於(yu) 印發<成都市城鎮職工長期照護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成醫保發〔2020〕22號)等文件規定,為(wei) 提升居家照護服務質量,促進照護服務產(chan) 業(ye) 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開展城鎮職工長期照護保險社會(hui) 支持類居家上門照護服務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各類照護服務機構可向所在區(市)縣委托經辦機構服務網點提出定點申請,委托經辦機構,通過資料審核、現場調查等方式開展評估。
二、委托經辦機構根據相關(guan) 標準要求,結合資源配置、失能人員照護服務需求等,對照護服務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合格的,及時與(yu) 其簽訂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三、委托經辦機構應遵循地域就近原則,結合協議照護機構的服務能力、上門服務點分散度等因素,向失能人員推薦協議照護機構。
四、協議照護機構提供的社會(hui) 支持類居家上門照護服務,應由個(ge) 人負擔的費用,在服務結束並經失能人員或監護人確認後,由個(ge) 人自付;應由長期照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委托經辦機構與(yu) 協議照護機構按月結算。
五、建立完善長期照護保險信息係統,完善集經辦管理、結算管理、服務質量評價(jia) 、移動端於(yu) 一體(ti) 的多功能服務係統,實現醫保經辦機構、委托經辦機構、協議照護機構和失能人員的信息互聯互通、費用實時結算、服務實時監管,確保基金使用規範、結算及時、風險可控。
六、委托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約定和相關(guan) 管理規定,加強對協議照護機構的指導和監管,加強對照護服務的質量監督。
七、協議照護機構應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製,有效防範提供社會(hui) 支持類上門照護服務期間的各類意外風險。鼓勵委托經辦機構按照市場規律,開發相關(guan) 商業(ye) 補充保險,對協議照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社會(hui) 支持類上門照護服務期間的意外傷(shang) 害提供保障。
八、市醫保局負責社會(hui) 支持類居家上門照護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根據經濟社會(hui) 發展情況和失能人員需求,適時調整完善社會(hui) 支持類居家上門照護服務內(nei) 容和標準。
九、市醫保事務中心負責社會(hui) 支持類居家上門照護服務的經辦管理工作。負責社會(hui) 支持類居家上門照護服務經辦服務規程;負責協議照護機構準入、考核管理辦法的製定;負責建立照護服務質量考核標準;負責協同市醫保信息中心,切實做好長期照護保險信息係統建設,實現實施聯網結算和有效監管;負責指導區(市)縣醫保經辦機構、委托經辦機構做好社會(hui) 支持類居家上門照護服務經辦管理工作。
十、市醫保信息中心負責長期照護保險有關(guan) 信息係統建設。
十一、各區(市)縣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指導、監督轄區內(nei) 委托經辦機構做好社會(hui) 支持類居家上門照護服務的具體(ti) 經辦工作。
十二、委托經辦機構具體(ti) 負責組織實施社會(hui) 支持類居家上門照護服務經辦服務工作。負責協議照護機構準入管理;負責照護服務質量的日常監管;負責照護費用的結算管理等。
十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實施過程中的具體(ti) 問題由市醫保局負責解釋。
成都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