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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西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經營環節“清源”行動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5/09/04 信息來源: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及西藏自治區黨(dang) 委、政府關(guan) 於(yu) 加強藥品安全工作的決(jue) 策部署,自治區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紮實開展藥品經營環節“清源”行動,嚴(yan) 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wei)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用藥安全與(yu) 身體(ti) 健康。現將行動中查處的第一批6起典型違法違規案例公布如下:

  一、拉薩市城關(guan) 區某大藥房銷售“回流藥”案

  2025年4月29日,拉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大藥房檢查時發現,該藥房涉嫌倒賣回流藥品,部分批次藥品無法提供隨貨同行單、購進票據等關(guan) 鍵記錄,且對部分銷售退回藥品未履行退貨驗收程序。該行為(wei)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山南市乃東(dong) 區某診所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2024年11月7日,山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診所檢查時發現,該診所使用的個(ge) 別藥品購進渠道不明,無法提供供貨商資質證明及相關(guan) 票據,涉嫌非法渠道購進藥品。該行為(wei)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其作出沒收非法購進藥品、沒收違法所得2600元、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昌都市某皮膚診所醫療服務有限公司使用過期藥品案

  2025年4月22日,昌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皮膚診所醫療服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其存在使用過期藥品的行為(wei) 。該行為(wei)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其作出沒收過期藥品、罰款301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昌都市類烏(wu) 齊縣某大藥房執業(ye) 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案

  2025年4月21日,昌都市類烏(wu) 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大藥房檢查時發現,該藥房存在執業(ye) 藥師不在崗卻銷售處方藥的行為(wei) 。該行為(wei) 違反《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據該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那曲市某醫藥零售連鎖有限公司那曲某分公司藥品票賬貨不相符案

  2025年4月8日,那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醫藥零售連鎖有限公司那曲某分公司檢查時發現,其部分藥品存在票、賬、貨不一致問題,且不合格藥品管理不規範。該行為(wei) 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三十九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六、阿裏地區3家藥店未使用藥品監管計算機係統案

  阿裏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3家藥店檢查時發現均存在未使用藥品監管計算機係統的行為(wei) 。該行為(wei) 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合規與(yu) 消費提示

  一、經營主體(ti) 合規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企業(ye) 須從(cong)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具備藥品生產(chan) 、經營資格的企業(ye) 購進藥品,購銷藥品需留存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從(cong) 事藥品經營活動,必須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ti) 係,確保藥品經營全過程符合法定要求。

  二、消費者購藥指引

(一)線下購藥。需選擇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正規藥店;

(二)線上購藥。應確認平台首頁或經營主頁麵顯著位置公示《藥品經營許可證》,切勿通過社交軟件、短視頻直播平台等非正規渠道,從(cong) 無資質商家或個(ge) 人處購藥;

(三)購藥注意事項。務必索取並保存購藥票據,仔細核對藥品通用名、標簽、生產(chan) 日期、批號及有效期,認真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shu) ;購買(mai) 處方藥時,須提供執業(ye) 醫師或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經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審核調配後方可購買(mai) 。

  三、投訴舉(ju) 報途徑

  若購買(mai) 到假冒偽(wei) 劣、質量不合格藥品,或發現無資質網售藥品、銷售禁止網售藥品、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請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ju) 報,共同維護藥品市場秩序。

西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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