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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衛生部令第79號)
發布時間:2011/02/14 信息來源:

2011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衛生部令第79號)

發布時間:2011/2/14   來源:

  《藥品生產(chan) 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已於(yu) 2010年10月1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陳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wei) 規範藥品生產(chan) 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企業(ye) 應當建立藥品質量管理體(ti) 係。該體(ti) 係應當涵蓋影響藥品質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確保藥品質量符合預定用途的有組織、有計劃的全部活動。

 

  第三條本規範作為(wei) 質量管理體(ti) 係的一部分,是藥品生產(chan) 管理和質量控製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品生產(chan) 過程中汙染、交叉汙染以及混淆、差錯等風險,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chan) 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ce) 要求的藥品。

 

  第四條企業(ye) 應當嚴(yan) 格執行本規範,堅持誠實守信,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wei) 。

 

  第二章質量管理

 

  第一節原則

 

  第五條企業(ye) 應當建立符合藥品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將藥品注冊(ce) 的有關(guan) 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所有要求,係統地貫徹到藥品生產(chan) 、控製及產(chan) 品放行、貯存、發運的全過程中,確保所生產(chan) 的藥品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ce) 要求。

 

  第六條企業(ye) 高層管理人員應當確保實現既定的質量目標,不同層次的人員以及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共同參與(yu) 並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七條企業(ye) 應當配備足夠的、符合要求的人員、廠房、設施和設備,為(wei) 實現質量目標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節質量保證

 

  第八條質量保證是質量管理體(ti) 係的一部分。企業(ye) 必須建立質量保證係統,同時建立完整的文件體(ti) 係,以保證係統有效運行。

 

  第九條質量保證係統應當確保:

 

  (一)藥品的設計與(yu) 研發體(ti) 現本規範的要求;

 

  (二)生產(chan) 管理和質量控製活動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三)管理職責明確;

 

  (四)采購和使用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正確無誤;

 

  (五)中間產(chan) 品得到有效控製;

 

  (六)確認、驗證的實施;

 

  (七)嚴(yan) 格按照規程進行生產(chan) 、檢查、檢驗和複核;

 

  (八)每批產(chan) 品經質量受權人批準後方可放行;

 

  (九)在貯存、發運和隨後的各種操作過程中有保證藥品質量的適當措施;

 

  (十)按照自檢操作規程,定期檢查評估質量保證係統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第十條藥品生產(chan) 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製定生產(chan) 工藝,係統地回顧並證明其可持續穩定地生產(chan) 出符合要求的產(chan) 品;

 

  (二)生產(chan) 工藝及其重大變更均經過驗證;

 

  (三)配備所需的資源,至少包括:

 

  1.具有適當的資質並經培訓合格的人員;

 

  2.足夠的廠房和空間;

 

  3.適用的設備和維修保障;

 

  4.正確的原輔料、包裝材料和標簽;

 

  5.經批準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6.適當的貯運條件。

 

  (四)應當使用準確、易懂的語言製定操作規程;

 

  (五)操作人員經過培訓,能夠按照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六)生產(chan) 全過程應當有記錄,偏差均經過調查並記錄;

 

  (七)批記錄和發運記錄應當能夠追溯批產(chan) 品的完整曆史,並妥善保存、便於(yu) 查閱;

 

  (八)降低藥品發運過程中的質量風險;

 

  (九)建立藥品召回係統,確保能夠召回任何一批已發運銷售的產(chan) 品;

 

  (十)調查導致藥品投訴和質量缺陷的原因,並采取措施,防止類似質量缺陷再次發生。

 

  第三節質量控製

 

  第十一條質量控製包括相應的組織機構、文件係統以及取樣、檢驗等,確保物料或產(chan) 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檢驗,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質量控製的基本要求:

 

  (一)應當配備適當的設施、設備、儀(yi) 器和經過培訓的人員,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質量控製的相關(guan) 活動;

 

  (二)應當有批準的操作規程,用於(yu) 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chan) 品、待包裝產(chan) 品和成品的取樣、檢查、檢驗以及產(chan) 品的穩定性考察,必要時進行環境監測,以確保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三)由經授權的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對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chan) 品、待包裝產(chan) 品和成品取樣;

 

  (四)檢驗方法應當經過驗證或確認;

 

  (五)取樣、檢查、檢驗應當有記錄,偏差應當經過調查並記錄;

 

  (六)物料、中間產(chan) 品、待包裝產(chan) 品和成品必須按照質量標準進行檢查和檢驗,並有記錄;

 

  (七)物料和最終包裝的成品應當有足夠的留樣,以備必要的檢查或檢驗;除最終包裝容器過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樣包裝應當與(yu) 最終包裝相同。

 

  第四節質量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質量風險管理是在整個(ge) 產(chan) 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製、溝通、審核的係統過程。

 

  第十四條應當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以保證產(chan) 品質量。

 

  第十五條質量風險管理過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應當與(yu) 存在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第三章機構與(yu) 人員

 

  第一節原則

 

  第十六條企業(ye) 應當建立與(yu) 藥品生產(chan) 相適應的管理機構,並有組織機構圖。

 

  企業(ye) 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履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製的職責。質量管理部門可以分別設立質量保證部門和質量控製部門。

 

  第十七條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參與(yu) 所有與(yu) 質量有關(guan) 的活動,負責審核所有與(yu) 本規範有關(guan) 的文件。質量管理部門人員不得將職責委托給其他部門的人員。

 

  第十八條企業(ye) 應當配備足夠數量並具有適當資質(含學曆、培訓和實踐經驗)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當明確規定每個(ge) 部門和每個(ge) 崗位的職責。崗位職責不得遺漏,交叉的職責應當有明確規定。每個(ge) 人所承擔的職責不應當過多。

 

  所有人員應當明確並理解自己的職責,熟悉與(yu) 其職責相關(guan) 的要求,並接受必要的培訓,包括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

 

  第十九條職責通常不得委托給他人。確需委托的,其職責可委托給具有相當資質的指定人員。

 

  第二節關(guan) 鍵人員

 

  第二十條關(guan) 鍵人員應當為(wei) 企業(ye) 的全職人員,至少應當包括企業(ye) 負責人、生產(chan) 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

 

  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chan) 管理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可以兼任。應當製定操作規程確保質量受權人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企業(ye) 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幹擾。

 

  第二十一條企業(ye) 負責人

 

  企業(ye) 負責人是藥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麵負責企業(ye) 日常管理。為(wei) 確保企業(ye) 實現質量目標並按照本規範要求生產(chan) 藥品,企業(ye) 負責人應當負責提供必要的資源,合理計劃、組織和協調,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二條生產(chan) 管理負責人

 

  (一)資質:

  生產(chan) 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本科學曆(或中級專(zhuan) 業(ye) 技術職稱或執業(ye) 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三年從(cong) 事藥品生產(chan) 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藥品生產(chan) 管理經驗,接受過與(yu) 所生產(chan) 產(chan) 品相關(guan) 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1.確保藥品按照批準的工藝規程生產(chan) 、貯存,以保證藥品質量;

  2.確保嚴(yan) 格執行與(yu) 生產(chan) 操作相關(guan) 的各種操作規程;

  3.確保批生產(chan) 記錄和批包裝記錄經過指定人員審核並送交質量管理部門;

  4.確保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保養(yang) ,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

  5.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驗證工作;

  6.確保生產(chan) 相關(guan) 人員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nei) 容。

 

  第二十三條質量管理負責人

 

  (一)資質:

  質量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本科學曆(或中級專(zhuan) 業(ye) 技術職稱或執業(ye) 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五年從(cong) 事藥品生產(chan) 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藥品質量管理經驗,接受過與(yu) 所生產(chan) 產(chan) 品相關(guan) 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1.確保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chan) 品、待包裝產(chan) 品和成品符合經注冊(ce) 批準的要求和質量標準;

  2.確保在產(chan) 品放行前完成對批記錄的審核;

  3.確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檢驗;

  4.批準質量標準、取樣方法、檢驗方法和其他質量管理的操作規程;

  5.審核和批準所有與(yu) 質量有關(guan) 的變更;

  6.確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檢驗結果超標已經過調查並得到及時處理;

  7.批準並監督委托檢驗;

  8.監督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

  9.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確認或驗證工作,審核和批準確認或驗證方案和報告;

  10.確保完成自檢;

  11.評估和批準物料供應商;

  12.確保所有與(yu) 產(chan) 品質量有關(guan) 的投訴已經過調查,並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

  13.確保完成產(chan) 品的持續穩定性考察計劃,提供穩定性考察的數據;

  14.確保完成產(chan) 品質量回顧分析;

  15.確保質量控製和質量保證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nei) 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chan) 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職責:

 

  (一)審核和批準產(chan) 品的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等文件;

 

  (二)監督廠區衛生狀況;

 

  (三)確保關(guan) 鍵設備經過確認;

 

  (四)確保完成生產(chan) 工藝驗證;

 

  (五)確保企業(ye) 所有相關(guan) 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nei) 容;

 

  (六)批準並監督委托生產(chan) ;

 

  (七)確定和監控物料和產(chan) 品的貯存條件;

 

  (八)保存記錄;

 

  (九)監督本規範執行狀況;

 

  (十)監控影響產(chan) 品質量的因素。

 

  第二十五條質量受權人

 

  (一)資質:

 

  質量受權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本科學曆(或中級專(zhuan) 業(ye) 技術職稱或執業(ye) 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五年從(cong) 事藥品生產(chan) 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從(cong) 事過藥品生產(chan) 過程控製和質量檢驗工作。

 

  質量受權人應當具有必要的專(zhuan) 業(ye) 理論知識,並經過與(yu) 產(chan) 品放行有關(guan) 的培訓,方能獨立履行其職責。

 

  (二)主要職責:

 

  1.參與(yu) 企業(ye) 質量體(ti) 係建立、內(nei) 部自檢、外部質量審計、驗證以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產(chan) 品召回等質量管理活動;

  2.承擔產(chan) 品放行的職責,確保每批已放行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檢驗均符合相關(guan) 法規、藥品注冊(ce) 要求和質量標準;

  3.在產(chan) 品放行前,質量受權人必須按照上述第2項的要求出具產(chan) 品放行審核記錄,並納入批記錄。

 

  第三節培訓

 

  第二十六條企業(ye) 應當指定部門或專(zhuan) 人負責培訓管理工作,應當有經生產(chan) 管理負責人或質量管理負責人審核或批準的培訓方案或計劃,培訓記錄應當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條與(yu) 藥品生產(chan) 、質量有關(guan) 的所有人員都應當經過培訓,培訓的內(nei) 容應當與(yu) 崗位的要求相適應。除進行本規範理論和實踐的培訓外,還應當有相關(guan) 法規、相應崗位的職責、技能的培訓,並定期評估培訓的實際效果。

 

  第二十八條高風險操作區(如:高活性、高毒性、傳(chuan) 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產(chan) 區)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專(zhuan) 門的培訓。

 

  第四節人員衛生

 

  第二十九條所有人員都應當接受衛生要求的培訓,企業(ye) 應當建立人員衛生操作規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對藥品生產(chan) 造成汙染的風險。

 

  第三十條人員衛生操作規程應當包括與(yu) 健康、衛生習(xi) 慣及人員著裝相關(guan) 的內(nei) 容。生產(chan) 區和質量控製區的人員應當正確理解相關(guan) 的人員衛生操作規程。企業(ye) 應當采取措施確保人員衛生操作規程的執行。

 

  第三十一條企業(ye) 應當對人員健康進行管理,並建立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chan) 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健康檢查,以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三十二條企業(ye) 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體(ti) 表有傷(shang) 口、患有傳(chuan) 染病或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疾病的人員從(cong) 事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chan) 。

 

  第三十三條參觀人員和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生產(chan) 區和質量控製區,特殊情況確需進入的,應當事先對個(ge) 人衛生、更衣等事項進行指導。

 

  第三十四條任何進入生產(chan) 區的人員均應當按照規定更衣。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當與(yu) 所從(cong) 事的工作和空氣潔淨度級別要求相適應。

 

  第三十五條進入潔淨生產(chan) 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

 

  第三十六條生產(chan) 區、倉(cang) 儲(chu) 區應當禁止吸煙和飲食,禁止存放食品、飲料、香煙和個(ge) 人用藥品等非生產(chan) 用物品。

 

  第三十七條操作人員應當避免裸手直接接觸藥品、與(yu) 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設備表麵。

 

  第四章廠房與(yu) 設施

 

  第一節原則

 

  第三十八條廠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藥品生產(chan) 要求,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汙染、交叉汙染、混淆和差錯,便於(yu) 清潔、操作和維護。

 

  第三十九條應當根據廠房及生產(chan) 防護措施綜合考慮選址,廠房所處的環境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產(chan) 品遭受汙染的風險。

 

  第四十條企業(ye) 應當有整潔的生產(chan) 環境;廠區的地麵、路麵及運輸等不應當對藥品的生產(chan) 造成汙染;生產(chan) 、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ti) 布局應當合理,不得互相妨礙;廠區和廠房內(nei) 的人、物流走向應當合理。

 

  第四十一條應當對廠房進行適當維護,並確保維修活動不影響藥品的質量。應當按照詳細的書(shu) 麵操作規程對廠房進行清潔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條廠房應當有適當的照明、溫度、濕度和通風,確保生產(chan) 和貯存的產(chan) 品質量以及相關(guan) 設備性能不會(hui) 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影響。

 

  第四十三條廠房、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能夠有效防止昆蟲或其它動物進入。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滅鼠藥、殺蟲劑、煙熏劑等對設備、物料、產(chan) 品造成汙染。

 

  第四十四條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批準人員的進入。生產(chan) 、貯存和質量控製區不應當作為(wei) 非本區工作人員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條應當保存廠房、公用設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後的竣工圖紙。

 

  第二節生產(chan) 區

 

  第四十六條為(wei) 降低汙染和交叉汙染的風險,廠房、生產(chan) 設施和設備應當根據所生產(chan) 藥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潔淨度級別要求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綜合考慮藥品的特性、工藝和預定用途等因素,確定廠房、生產(chan) 設施和設備多產(chan) 品共用的可行性,並有相應評估報告;

 

  (二)生產(chan) 特殊性質的藥品,如高致敏性藥品(如青黴素類)或生物製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製備而成的藥品),必須采用專(zhuan) 用和獨立的廠房、生產(chan) 設施和設備。青黴素類藥品產(chan) 塵量大的操作區域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當經過淨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當遠離其他空氣淨化係統的進風口;

 

  (三)生產(chan) β-內(nei) 酰胺結構類藥品、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必須使用專(zhuan) 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淨化係統)和設備,並與(yu) 其他藥品生產(chan) 區嚴(yan) 格分開;

 

  (四)生產(chan) 某些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藥品應當使用專(zhuan) 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淨化係統)和設備;特殊情況下,如采取特別防護措施並經過必要的驗證,上述藥品製劑則可通過階段性生產(chan) 方式共用同一生產(chan) 設施和設備;

 

  (五)用於(yu) 上述第(二)、(三)、(四)項的空氣淨化係統,其排風應當經過淨化處理;

 

  (六)藥品生產(chan) 廠房不得用於(yu) 生產(chan) 對藥品質量有不利影響的非藥用產(chan) 品。

 

  第四十七條生產(chan) 區和貯存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地存放設備、物料、中間產(chan) 品、待包裝產(chan) 品和成品,避免不同產(chan) 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汙染,避免生產(chan) 或質量控製操作發生遺漏或差錯。

 

  第四十八條應當根據藥品品種、生產(chan) 操作要求及外部環境狀況等配置空調淨化係統,使生產(chan) 區有效通風,並有溫度、濕度控製和空氣淨化過濾,保證藥品的生產(chan) 環境符合要求。

 

  潔淨區與(yu) 非潔淨區之間、不同級別潔淨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於(yu) 10帕斯卡。必要時,相同潔淨度級別的不同功能區域(操作間)之間也應當保持適當的壓差梯度。

 

  口服液體(ti) 和固體(ti) 製劑、腔道用藥(含直腸用藥)、表皮外用藥品等非無菌製劑生產(chan) 的暴露工序區域及其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的暴露工序區域,應當參照"無菌藥品"附錄中D級潔淨區的要求設置,企業(ye) 可根據產(chan) 品的標準和特性對該區域采取適當的微生物監控措施。

 

  第四十九條潔淨區的內(nei) 表麵(牆壁、地麵、天棚)應當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yan) 密、無顆粒物脫落,避免積塵,便於(yu) 有效清潔,必要時應當進行消毒。

 

  第五十條各種管道、照明設施、風口和其他公用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應當盡可能在生產(chan) 區外部對其進行維護。

 

  第五十一條排水設施應當大小適宜,並安裝防止倒灌的裝置。應當盡可能避免明溝排水;不可避免時,明溝宜淺,以方便清潔和消毒。

 

  第五十二條製劑的原輔料稱量通常應當在專(zhuan) 門設計的稱量室內(nei) 進行。

 

  第五十三條產(chan) 塵操作間(如幹燥物料或產(chan) 品的取樣、稱量、混合、包裝等操作間)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或采取專(zhuan) 門的措施,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汙染並便於(yu) 清潔。

 

  第五十四條用於(yu) 藥品包裝的廠房或區域應當合理設計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汙染。如同一區域內(nei) 有數條包裝線,應當有隔離措施。

 

  第五十五條生產(chan) 區應當有適度的照明,目視操作區域的照明應當滿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六條生產(chan) 區內(nei) 可設中間控製區域,但中間控製操作不得給藥品帶來質量風險。

 

  第三節倉(cang) 儲(chu) 區

 

  第五十七條倉(cang) 儲(chu) 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存放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chan) 品、待包裝產(chan) 品和成品等各類物料和產(chan) 品。

 

  第五十八條倉(cang) 儲(chu) 區的設計和建造應當確保良好的倉(cang) 儲(chu) 條件,並有通風和照明設施。倉(cang) 儲(chu) 區應當能夠滿足物料或產(chan) 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避光)和安全貯存的要求,並進行檢查和監控。

 

  第五十九條高活性的物料或產(chan) 品以及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貯存於(yu) 安全的區域。

 

  第六十條接收、發放和發運區域應當能夠保護物料、產(chan) 品免受外界天氣(如雨、雪)的影響。接收區的布局和設施應當能夠確保到貨物料在進入倉(cang) 儲(chu) 區前可對外包裝進行必要的清潔。

 

  第六十一條如采用單獨的隔離區域貯存待驗物料,待驗區應當有醒目的標識,且隻限於(yu) 經批準的人員出入。

 

  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物料或產(chan) 品應當隔離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離,則該方法應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條通常應當有單獨的物料取樣區。取樣區的空氣潔淨度級別應當與(yu) 生產(chan) 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區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樣,應當能夠防止汙染或交叉汙染。

 

  第四節質量控製區

 

  第六十三條質量控製實驗室通常應當與(yu) 生產(chan) 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實驗室還應當彼此分開。

 

  第六十四條實驗室的設計應當確保其適用於(yu) 預定的用途,並能夠避免混淆和交叉汙染,應當有足夠的區域用於(yu) 樣品處置、留樣和穩定性考察樣品的存放以及記錄的保存。

 

  第六十五條必要時,應當設置專(zhuan) 門的儀(yi) 器室,使靈敏度高的儀(yi) 器免受靜電、震動、潮濕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幹擾。

 

  第六十六條處理生物樣品或放射性樣品等特殊物品的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guan) 要求。

 

  第六十七條實驗動物房應當與(yu) 其他區域嚴(yan) 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並設有獨立的空氣處理設施以及動物的專(zhuan) 用通道。

 

  第五節輔助區

 

  第六十八條休息室的設置不應當對生產(chan) 區、倉(cang) 儲(chu) 區和質量控製區造成不良影響。

 

  第六十九條更衣室和盥洗室應當方便人員進出,並與(yu) 使用人數相適應。盥洗室不得與(yu) 生產(chan) 區和倉(cang) 儲(chu) 區直接相通。

 

  第七十條維修間應當盡可能遠離生產(chan) 區。存放在潔淨區內(nei) 的維修用備件和工具,應當放置在專(zhuan) 門的房間或工具櫃中。

 

  第五章設備

 

  第一節原則

 

  第七十一條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應當盡可能降低產(chan) 生汙染、交叉汙染、混淆和差錯的風險,便於(yu) 操作、清潔、維護,以及必要時進行的消毒或滅菌。

 

  第七十二條應當建立設備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程,並保存相應的操作記錄。

 

  第七十三條應當建立並保存設備采購、安裝、確認的文件和記錄。

 

  第二節設計和安裝

 

  第七十四條生產(chan) 設備不得對藥品質量產(chan) 生任何不利影響。與(yu) 藥品直接接觸的生產(chan) 設備表麵應當平整、光潔、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得與(yu) 藥品發生化學反應、吸附藥品或向藥品中釋放物質。

 

  第七十五條應當配備有適當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儀(yi) 器和儀(yi) 表。

 

  第七十六條應當選擇適當的清洗、清潔設備,並防止這類設備成為(wei) 汙染源。

 

  第七十七條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藥品或容器造成汙染,應當盡可能使用食用級或級別相當的潤滑劑。

 

  第七十八條生產(chan) 用模具的采購、驗收、保管、維護、發放及報廢應當製定相應操作規程,設專(zhuan) 人專(zhuan) 櫃保管,並有相應記錄。

 

  第三節維護和維修

 

  第七十九條設備的維護和維修不得影響產(chan) 品質量。

 

  第八十條應當製定設備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和操作規程,設備的維護和維修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八十一條經改造或重大維修的設備應當進行再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用於(yu) 生產(chan) 。

 

  第四節使用和清潔

 

  第八十二條主要生產(chan) 和檢驗設備都應當有明確的操作規程。

 

  第八十三條生產(chan) 設備應當在確認的參數範圍內(nei) 使用。

 

  第八十四條應當按照詳細規定的操作規程清潔生產(chan) 設備。

 

  生產(chan) 設備清潔的操作規程應當規定具體(ti) 而完整的清潔方法、清潔用設備或工具、清潔劑的名稱和配製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標識的方法、保護已清潔設備在使用前免受汙染的方法、已清潔設備最長的保存時限、使用前檢查設備清潔狀況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現的、有效的方式對各類設備進行清潔。

 

  如需拆裝設備,還應當規定設備拆裝的順序和方法;如需對設備消毒或滅菌,還應當規定消毒或滅菌的具體(ti) 方法、消毒劑的名稱和配製方法。必要時,還應當規定設備生產(chan) 結束至清潔前所允許的最長間隔時限。

 

  第八十五條已清潔的生產(chan) 設備應當在清潔、幹燥的條件下存放。

 

  第八十六條用於(yu) 藥品生產(chan) 或檢驗的設備和儀(yi) 器,應當有使用日誌,記錄內(nei) 容包括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情況以及日期、時間、所生產(chan) 及檢驗的藥品名稱、規格和批號等。

 

  第八十七條生產(chan) 設備應當有明顯的狀態標識,標明設備編號和內(nei) 容物(如名稱、規格、批號);沒有內(nei) 容物的應當標明清潔狀態。

 

  第八十八條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當搬出生產(chan) 和質量控製區,未搬出前,應當有醒目的狀態標識。

 

  第八十九條主要固定管道應當標明內(nei) 容物名稱和流向。

 

  第五節校準

 

  第九十條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和校準計劃定期對生產(chan) 和檢驗用衡器、量具、儀(yi) 表、記錄和控製設備以及儀(yi) 器進行校準和檢查,並保存相關(guan) 記錄。校準的量程範圍應當涵蓋實際生產(chan) 和檢驗的使用範圍。

 

  第九十一條應當確保生產(chan) 和檢驗使用的關(guan) 鍵衡器、量具、儀(yi) 表、記錄和控製設備以及儀(yi) 器經過校準,所得出的數據準確、可靠。

 

  第九十二條應當使用計量標準器具進行校準,且所用計量標準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校準記錄應當標明所用計量標準器具的名稱、編號、校準有效期和計量合格證明編號,確保記錄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條衡器、量具、儀(yi) 表、用於(yu) 記錄和控製的設備以及儀(yi) 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校準有效期。

 

  第九十四條不得使用未經校準、超過校準有效期、失準的衡器、量具、儀(yi) 表以及用於(yu) 記錄和控製的設備、儀(yi) 器。

 

  第九十五條在生產(chan) 、包裝、倉(cang) 儲(chu) 過程中使用自動或電子設備的,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校準和檢查,確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準和檢查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六節製藥用水

 

  第九十六條製藥用水應當適合其用途,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質量標準及相關(guan) 要求。製藥用水至少應當采用飲用水。

 

  第九十七條水處理設備及其輸送係統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應當確保製藥用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準。水處理設備的運行不得超出其設計能力。

 

  第九十八條純化水、注射用水儲(chu) 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當無毒、耐腐蝕;儲(chu) 罐的通氣口應當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條純化水、注射用水的製備、貯存和分配應當能夠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純化水可采用循環,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溫循環。

 

  第一百條應當對製藥用水及原水的水質進行定期監測,並有相應的記錄。

 

  第一百零一條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純化水、注射用水管道進行清洗消毒,並有相關(guan) 記錄。發現製藥用水微生物汙染達到警戒限度、糾偏限度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處理。

 

  第六章物料與(yu) 產(chan) 品

 

  第一節原則

 

  第一百零二條藥品生產(chan) 所用的原輔料、與(yu) 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藥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應當符合食用標準要求。

 

  進口原輔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guan) 的進口管理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應當建立物料和產(chan) 品的操作規程,確保物料和產(chan) 品的正確接收、貯存、發放、使用和發運,防止汙染、交叉汙染、混淆和差錯。

 

  物料和產(chan) 品的處理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或工藝規程執行,並有記錄。

 

  第一百零四條物料供應商的確定及變更應當進行質量評估,並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采購。

 

  第一百零五條物料和產(chan) 品的運輸應當能夠滿足其保證質量的要求,對運輸有特殊要求的,其運輸條件應當予以確認。

 

  第一百零六條原輔料、與(yu) 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接收應當有操作規程,所有到貨物料均應當檢查,以確保與(yu) 訂單一致,並確認供應商已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

 

  物料的外包裝應當有標簽,並注明規定的信息。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清潔,發現外包裝損壞或其他可能影響物料質量的問題,應當向質量管理部門報告並進行調查和記錄。

 

  每次接收均應當有記錄,內(nei) 容包括:

 

  (一)交貨單和包裝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稱;

 

  (二)企業(ye) 內(nei) 部所用物料名稱和(或)代碼;

 

  (三)接收日期;

 

  (四)供應商和生產(chan) 商(如不同)的名稱;

 

  (五)供應商和生產(chan) 商(如不同)標識的批號;

 

  (六)接收總量和包裝容器數量;

 

  (七)接收後企業(ye) 指定的批號或流水號;

 

  (八)有關(guan) 說明(如包裝狀況)。

 

  第一百零七條物料接收和成品生產(chan) 後應當及時按照待驗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零八條物料和產(chan) 品應當根據其性質有序分批貯存和周轉,發放及發運應當符合先進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則。

 

  第一百零九條使用計算機化倉(cang) 儲(chu) 管理的,應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防止因係統故障、停機等特殊情況而造成物料和產(chan) 品的混淆和差錯。

 

  使用完全計算機化倉(cang) 儲(chu) 管理係統進行識別的,物料、產(chan) 品等相關(guan) 信息可不必以書(shu) 麵可讀的方式標出。

 

  第二節原輔料

 

  第一百一十條應當製定相應的操作規程,采取核對或檢驗等適當措施,確認每一包裝內(nei) 的原輔料正確無誤。

 

  第一百一十一條一次接收數個(ge) 批次的物料,應當按批取樣、檢驗、放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倉(cang) 儲(chu) 區內(nei) 的原輔料應當有適當的標識,並至少標明下述內(nei) 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稱和企業(ye) 內(nei) 部的物料代碼;

 

  (二)企業(ye) 接收時設定的批號;

 

  (三)物料質量狀態(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樣);

 

  (四)有效期或複驗期。

 

  第一百一十三條隻有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放行並在有效期或複驗期內(nei) 的原輔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條原輔料應當按照有效期或複驗期貯存。貯存期內(nei) ,如發現對質量有不良影響的特殊情況,應當進行複驗。

 

  第一百一十五條應當由指定人員按照操作規程進行配料,核對物料後,精確稱量或計量,並作好標識。

 

  第一百一十六條配製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體(ti) 積應當由他人獨立進行複核,並有複核記錄。

 

  第一百一十七條用於(yu) 同一批藥品生產(chan) 的所有配料應當集中存放,並作好標識。

 

  第三節中間產(chan) 品和待包裝產(chan) 品

 

  第一百一十八條中間產(chan) 品和待包裝產(chan) 品應當在適當的條件下貯存。

 

  第一百一十九條中間產(chan) 品和待包裝產(chan) 品應當有明確的標識,並至少標明下述內(nei) 容:

 

  (一)產(chan) 品名稱和企業(ye) 內(nei) 部的產(chan) 品代碼;

 

  (二)產(chan) 品批號;

 

  (三)數量或重量(如毛重、淨重等);

 

  (四)生產(chan) 工序(必要時);

 

  (五)產(chan) 品質量狀態(必要時,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樣)。

 

  第四節包裝材料

 

  第一百二十條與(yu) 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管理和控製要求與(yu) 原輔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一條包裝材料應當由專(zhuan) 人按照操作規程發放,並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錯,確保用於(yu) 藥品生產(chan) 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

 

  第一百二十二條應當建立印刷包裝材料設計、審核、批準的操作規程,確保印刷包裝材料印製的內(nei) 容與(yu)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一致,並建立專(zhuan) 門的文檔,保存經簽名批準的印刷包裝材料原版實樣。

 

  第一百二十三條印刷包裝材料的版本變更時,應當采取措施,確保產(chan) 品所用印刷包裝材料的版本正確無誤。宜收回作廢的舊版印刷模版並予以銷毀。

 

  第一百二十四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設置專(zhuan) 門區域妥善存放,未經批準人員不得進入。切割式標簽或其他散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分別置於(yu) 密閉容器內(nei) 儲(chu) 運,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五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由專(zhuan) 人保管,並按照操作規程和需求量發放。

 

  第一百二十六條每批或每次發放的與(yu) 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印刷包裝材料,均應當有識別標誌,標明所用產(chan) 品的名稱和批號。

 

  第一百二十七條過期或廢棄的印刷包裝材料應當予以銷毀並記錄。

 

  第五節成品

 

  第一百二十八條成品放行前應當待驗貯存。

 

  第一百二十九條成品的貯存條件應當符合藥品注冊(ce) 批準的要求。

 

  第六節特殊管理的物料和產(chan) 品

 

  第一百三十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包括藥材)、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的驗收、貯存、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guan) 的規定。

 

  第七節其他

 

  第一百三十一條不合格的物料、中間產(chan) 品、待包裝產(chan) 品和成品的每個(ge) 包裝容器上均應當有清晰醒目的標誌,並在隔離區內(nei) 妥善保存。

 

  第一百三十二條不合格的物料、中間產(chan) 品、待包裝產(chan) 品和成品的處理應當經質量管理負責人批準,並有記錄。

 

  第一百三十三條產(chan) 品回收需經預先批準,並對相關(guan) 的質量風險進行充分評估,根據評估結論決(jue) 定是否回收。回收應當按照預定的操作規程進行,並有相應記錄。回收處理後的產(chan) 品應當按照回收處理中最早批次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日期確定有效期。

 

  第一百三十四條製劑產(chan) 品不得進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製劑中間產(chan) 品、待包裝產(chan) 品和成品一般不得進行返工。隻有不影響產(chan) 品質量、符合相應質量標準,且根據預定、經批準的操作規程以及對相關(guan) 風險充分評估後,才允許返工處理。返工應當有相應記錄。

 

  第一百三十五條對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並後生產(chan) 的成品,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考慮需要進行額外相關(guan) 項目的檢驗和穩定性考察。

 

  第一百三十六條企業(ye) 應當建立藥品退貨的操作規程,並有相應的記錄,內(nei) 容至少應當包括:產(chan) 品名稱、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單位及地址、退貨原因及日期、最終處理意見。

 

  同一產(chan) 品同一批號不同渠道的退貨應當分別記錄、存放和處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隻有經檢查、檢驗和調查,有證據證明退貨質量未受影響,且經質量管理部門根據操作規程評價(jia) 後,方可考慮將退貨重新包裝、重新發運銷售。評價(jia) 考慮的因素至少應當包括藥品的性質、所需的貯存條件、藥品的現狀、曆史,以及發運與(yu) 退貨之間的間隔時間等因素。不符合貯存和運輸要求的退貨,應當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予以銷毀。對退貨質量存有懷疑時,不得重新發運。

 

  對退貨進行回收處理的,回收後的產(chan) 品應當符合預定的質量標準和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要求。

 

  退貨處理的過程和結果應當有相應記錄。

 

  第七章確認與(yu) 驗證

 

  第一百三十八條企業(ye) 應當確定需要進行的確認或驗證工作,以證明有關(guan) 操作的關(guan) 鍵要素能夠得到有效控製。確認或驗證的範圍和程度應當經過風險評估來確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企業(ye) 的廠房、設施、設備和檢驗儀(yi) 器應當經過確認,應當采用經過驗證的生產(chan) 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進行生產(chan) 、操作和檢驗,並保持持續的驗證狀態。

 

  第一百四十條應當建立確認與(yu) 驗證的文件和記錄,並能以文件和記錄證明達到以下預定的目標:

 

  (一)設計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的設計符合預定用途和本規範要求;

 

  (二)安裝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的建造和安裝符合設計標準;

 

  (三)運行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的運行符合設計標準;

 

  (四)性能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藝條件下能夠持續符合標準;

 

  (五)工藝驗證應當證明一個(ge) 生產(chan) 工藝按照規定的工藝參數能夠持續生產(chan) 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ce) 要求的產(chan) 品。

 

  第一百四十一條采用新的生產(chan) 處方或生產(chan) 工藝前,應當驗證其常規生產(chan) 的適用性。生產(chan) 工藝在使用規定的原輔料和設備條件下,應當能夠始終生產(chan) 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ce) 要求的產(chan) 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當影響產(chan) 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輔料、與(yu) 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生產(chan) 設備、生產(chan) 環境(或廠房)、生產(chan) 工藝、檢驗方法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進行確認或驗證。必要時,還應當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一百四十三條清潔方法應當經過驗證,證實其清潔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汙染和交叉汙染。清潔驗證應當綜合考慮設備使用情況、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取樣方法和位置以及相應的取樣回收率、殘留物的性質和限度、殘留物檢驗方法的靈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四條確認和驗證不是一次性的行為(wei) 。首次確認或驗證後,應當根據產(chan) 品質量回顧分析情況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關(guan) 鍵的生產(chan) 工藝和操作規程應當定期進行再驗證,確保其能夠達到預期結果。

 

  第一百四十五條企業(ye) 應當製定驗證總計劃,以文件形式說明確認與(yu) 驗證工作的關(guan) 鍵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條驗證總計劃或其他相關(guan) 文件中應當作出規定,確保廠房、設施、設備、檢驗儀(yi) 器、生產(chan) 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等能夠保持持續穩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應當根據確認或驗證的對象製定確認或驗證方案,並經審核、批準。確認或驗證方案應當明確職責。

 

  第一百四十八條確認或驗證應當按照預先確定和批準的方案實施,並有記錄。確認或驗證工作完成後,應當寫(xie) 出報告,並經審核、批準。確認或驗證的結果和結論(包括評價(jia) 和建議)應當有記錄並存檔。

 

  第一百四十九條應當根據驗證的結果確認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一節原則

 

  第一百五十條文件是質量保證係統的基本要素。企業(ye) 必須有內(nei) 容正確的書(shu) 麵質量標準、生產(chan) 處方和工藝規程、操作規程以及記錄等文件。

 

  第一百五十一條企業(ye) 應當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規程,係統地設計、製定、審核、批準和發放文件。與(yu) 本規範有關(guan) 的文件應當經質量管理部門的審核。

 

  第一百五十二條文件的內(nei) 容應當與(yu) 藥品生產(chan) 許可、藥品注冊(ce) 等相關(guan) 要求一致,並有助於(yu) 追溯每批產(chan) 品的曆史情況。

 

  第一百五十三條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準、替換或撤銷、複製、保管和銷毀等應當按照操作規程管理,並有相應的文件分發、撤銷、複製、銷毀記錄。

 

  第一百五十四條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準均應當由適當的人員簽名並注明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條文件應當標明題目、種類、目的以及文件編號和版本號。文字應當確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兩(liang) 可。

 

  第一百五十六條文件應當分類存放、條理分明,便於(yu) 查閱。

 

  第一百五十七條原版文件複製時,不得產(chan) 生任何差錯;複製的文件應當清晰可辨。

 

  第一百五十八條文件應當定期審核、修訂;文件修訂後,應當按照規定管理,防止舊版文件的誤用。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當為(wei) 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的或舊版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一百五十九條與(yu) 本規範有關(guan) 的每項活動均應當有記錄,以保證產(chan) 品生產(chan) 、質量控製和質量保證等活動可以追溯。記錄應當留有填寫(xie) 數據的足夠空格。記錄應當及時填寫(xie) ,內(nei) 容真實,字跡清晰、易讀,不易擦除。

 

  第一百六十條應當盡可能采用生產(chan) 和檢驗設備自動打印的記錄、圖譜和曲線圖等,並標明產(chan) 品或樣品的名稱、批號和記錄設備的信息,操作人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條記錄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記錄填寫(xie) 的任何更改都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並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記錄如需重新謄寫(xie) ,則原有記錄不得銷毀,應當作為(wei) 重新謄寫(xie) 記錄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二條每批藥品應當有批記錄,包括批生產(chan) 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和藥品放行審核記錄等與(yu) 本批產(chan) 品有關(guan) 的記錄。批記錄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後一年。

 

  質量標準、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穩定性考察、確認、驗證、變更等其他重要文件應當長期保存。

 

  第一百六十三條如使用電子數據處理係統、照相技術或其他可靠方式記錄數據資料,應當有所用係統的操作規程;記錄的準確性應當經過核對。

 

  使用電子數據處理係統的,隻有經授權的人員方可輸入或更改數據,更改和刪除情況應當有記錄;應當使用密碼或其他方式來控製係統的登錄;關(guan) 鍵數據輸入後,應當由他人獨立進行複核。

 

  用電子方法保存的批記錄,應當采用磁帶、縮微膠卷、紙質副本或其他方法進行備份,以確保記錄的安全,且數據資料在保存期內(nei) 便於(yu) 查閱。

 

  第二節質量標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物料和成品應當有經批準的現行質量標準;必要時,中間產(chan) 品或待包裝產(chan) 品也應當有質量標準。

 

  第一百六十五條物料的質量標準一般應當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1.企業(ye) 統一指定的物料名稱和內(nei) 部使用的物料代碼;

  2.質量標準的依據;

  3.經批準的供應商;

  4.印刷包裝材料的實樣或樣稿。

 

  (二)取樣、檢驗方法或相關(guan) 操作規程編號;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四)貯存條件和注意事項;

 

  (五)有效期或複驗期。

 

  第一百六十六條外購或外銷的中間產(chan) 品和待包裝產(chan) 品應當有質量標準;如果中間產(chan) 品的檢驗結果用於(yu) 成品的質量評價(jia) ,則應當製定與(yu) 成品質量標準相對應的中間產(chan) 品質量標準。

 

  第一百六十七條成品的質量標準應當包括:

 

  (一)產(chan) 品名稱以及產(chan) 品代碼;

 

  (二)對應的產(chan) 品處方編號(如有);

 

  (三)產(chan) 品規格和包裝形式;

 

  (四)取樣、檢驗方法或相關(guan) 操作規程編號;

 

  (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六)貯存條件和注意事項;

 

  (七)有效期。

 

  第三節工藝規程

 

  第一百六十八條每種藥品的每個(ge) 生產(chan) 批量均應當有經企業(ye) 批準的工藝規程,不同藥品規格的每種包裝形式均應當有各自的包裝操作要求。工藝規程的製定應當以注冊(ce) 批準的工藝為(wei) 依據。

 

  第一百六十九條工藝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應當按照相關(guan) 的操作規程修訂、審核、批準。

 

  第一百七十條製劑的工藝規程的內(nei) 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生產(chan) 處方:

  1.產(chan) 品名稱和產(chan) 品代碼;

  2.產(chan) 品劑型、規格和批量;

  3.所用原輔料清單(包括生產(chan) 過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現的物料),闡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稱、代碼和用量;如原輔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時,還應當說明計算方法。

 

  (二)生產(chan) 操作要求:

  1.對生產(chan) 場所和所用設備的說明(如操作間的位置和編號、潔淨度級別、必要的溫濕度要求、設備型號和編號等);

  2.關(guan) 鍵設備的準備(如清洗、組裝、校準、滅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相應操作規程編號;

  3.詳細的生產(chan) 步驟和工藝參數說明(如物料的核對、預處理、加入物料的順序、混合時間、溫度等);

  4.所有中間控製方法及標準;

  5.預期的最終產(chan) 量限度,必要時,還應當說明中間產(chan) 品的產(chan) 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裝產(chan) 品的貯存要求,包括容器、標簽及特殊貯存條件;

  7.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

 

  (三)包裝操作要求:

  1.以最終包裝容器中產(chan) 品的數量、重量或體(ti) 積表示的包裝形式;

  2.所需全部包裝材料的完整清單,包括包裝材料的名稱、數量、規格、類型以及與(yu) 質量標準有關(guan) 的每一包裝材料的代碼;

  3.印刷包裝材料的實樣或複製品,並標明產(chan) 品批號、有效期打印位置;

  4.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包括對生產(chan) 區和設備進行的檢查,在包裝操作開始前,確認包裝生產(chan) 線的清場已經完成等;

  5.包裝操作步驟的說明,包括重要的輔助性操作和所用設備的注意事項、包裝材料使用前的核對;

  6.中間控製的詳細操作,包括取樣方法及標準;

  7.待包裝產(chan) 品、印刷包裝材料的物料平衡計算方法和限度。

 

  第四節批生產(chan) 記錄

 

  第一百七十一條每批產(chan) 品均應當有相應的批生產(chan) 記錄,可追溯該批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曆史以及與(yu) 質量有關(guan) 的情況。

 

  第一百七十二條批生產(chan) 記錄應當依據現行批準的工藝規程的相關(guan) 內(nei) 容製定。記錄的設計應當避免填寫(xie) 差錯。批生產(chan) 記錄的每一頁應當標注產(chan) 品的名稱、規格和批號。

 

  第一百七十三條原版空白的批生產(chan) 記錄應當經生產(chan) 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審核和批準。批生產(chan) 記錄的複製和發放均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控製並有記錄,每批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隻能發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產(chan) 記錄的複製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在生產(chan) 過程中,進行每項操作時應當及時記錄,操作結束後,應當由生產(chan) 操作人員確認並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批生產(chan) 記錄的內(nei) 容應當包括:

 

  (一)產(chan) 品名稱、規格、批號;

 

  (二)生產(chan) 以及中間工序開始、結束的日期和時間;

 

  (三)每一生產(chan) 工序的負責人簽名;

 

  (四)生產(chan) 步驟操作人員的簽名;必要時,還應當有操作(如稱量)複核人員的簽名;

 

  (五)每一原輔料的批號以及實際稱量的數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處理產(chan) 品的批號及數量);

 

  (六)相關(guan) 生產(chan) 操作或活動、工藝參數及控製範圍,以及所用主要生產(chan) 設備的編號;

 

  (七)中間控製結果的記錄以及操作人員的簽名;

 

  (八)不同生產(chan) 工序所得產(chan) 量及必要時的物料平衡計算;

 

  (九)對特殊問題或異常事件的記錄,包括對偏離工藝規程的偏差情況的詳細說明或調查報告,並經簽字批準。

 

  第五節批包裝記錄

 

  第一百七十六條每批產(chan) 品或每批中部分產(chan) 品的包裝,都應當有批包裝記錄,以便追溯該批產(chan) 品包裝操作以及與(yu) 質量有關(guan) 的情況。

 

  第一百七十七條批包裝記錄應當依據工藝規程中與(yu) 包裝相關(guan) 的內(nei) 容製定。記錄的設計應當注意避免填寫(xie) 差錯。批包裝記錄的每一頁均應當標注所包裝產(chan) 品的名稱、規格、包裝形式和批號。

 

  第一百七十八條批包裝記錄應當有待包裝產(chan) 品的批號、數量以及成品的批號和計劃數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裝記錄的審核、批準、複製和發放的要求與(yu) 原版空白的批生產(chan) 記錄相同。

 

  第一百七十九條在包裝過程中,進行每項操作時應當及時記錄,操作結束後,應當由包裝操作人員確認並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八十條批包裝記錄的內(nei) 容包括:

 

  (一)產(chan) 品名稱、規格、包裝形式、批號、生產(chan) 日期和有效期;

 

  (二)包裝操作日期和時間;

 

  (三)包裝操作負責人簽名;

 

  (四)包裝工序的操作人員簽名;

 

  (五)每一包裝材料的名稱、批號和實際使用的數量;

 

  (六)根據工藝規程所進行的檢查記錄,包括中間控製結果;

 

  (七)包裝操作的詳細情況,包括所用設備及包裝生產(chan) 線的編號;

 

  (八)所用印刷包裝材料的實樣,並印有批號、有效期及其他打印內(nei) 容;不易隨批包裝記錄歸檔的印刷包裝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內(nei) 容的複製品;

 

   (九)對特殊問題或異常事件的記錄,包括對偏離工藝規程的偏差情況的詳細說明或調查報告,並經簽字批準;

 

  (十)所有印刷包裝材料和待包裝產(chan) 品的名稱、代碼,以及發放、使用、銷毀或退庫的數量、實際產(chan) 量以及物料平衡檢查。

 

  第六節操作規程和記錄

 

  第一百八十一條操作規程的內(nei) 容應當包括:題目、編號、版本號、頒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以及製定人、審核人、批準人的簽名並注明日期,標題、正文及變更曆史。

 

  第一百八十二條廠房、設備、物料、文件和記錄應當有編號(或代碼),並製定編製編號(或代碼)的操作規程,確保編號(或代碼)的唯一性。

 

  第一百八十三條下述活動也應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其過程和結果應當有記錄:

 

  (一)確認和驗證;

 

  (二)設備的裝配和校準;

 

  (三)廠房和設備的維護、清潔和消毒;

 

  (四)培訓、更衣及衛生等與(yu) 人員相關(guan) 的事宜;

 

  (五)環境監測;

 

  (六)蟲害控製;

 

  (七)變更控製;

 

  (八)偏差處理;

 

  (九)投訴;

 

  (十)藥品召回;

 

  (十一)退貨。

 

  第九章生產(chan) 管理

 

  第一節原則

 

  第一百八十四條所有藥品的生產(chan) 和包裝均應當按照批準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並有相關(guan) 記錄,以確保藥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並符合藥品生產(chan) 許可和注冊(ce) 批準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五條應當建立劃分產(chan) 品生產(chan) 批次的操作規程,生產(chan) 批次的劃分應當能夠確保同一批次產(chan) 品質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第一百八十六條應當建立編製藥品批號和確定生產(chan) 日期的操作規程。每批藥品均應當編製唯一的批號。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產(chan) 日期不得遲於(yu) 產(chan) 品成型或灌裝(封)前經最後混合的操作開始日期,不得以產(chan) 品包裝日期作為(wei) 生產(chan) 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條每批產(chan) 品應當檢查產(chan) 量和物料平衡,確保物料平衡符合設定的限度。如有差異,必須查明原因,確認無潛在質量風險後,方可按照正常產(chan) 品處理。

 

  第一百八十八條不得在同一生產(chan) 操作間同時進行不同品種和規格藥品的生產(chan) 操作,除非沒有發生混淆或交叉汙染的可能。

 

  第一百八十九條在生產(chan) 的每一階段,應當保護產(chan) 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汙染。

 

  第一百九十條在幹燥物料或產(chan) 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過程中,應當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塵的產(chan) 生和擴散。

 

  第一百九十一條生產(chan) 期間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間產(chan) 品或待包裝產(chan) 品的容器及主要設備、必要的操作室應當貼簽標識或以其他方式標明生產(chan) 中的產(chan) 品或物料名稱、規格和批號,如有必要,還應當標明生產(chan) 工序。

 

  第一百九十二條容器、設備或設施所用標識應當清晰明了,標識的格式應當經企業(ye) 相關(guan) 部門批準。除在標識上使用文字說明外,還可采用不同的顏色區分被標識物的狀態(如待驗、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潔等)。

 

  第一百九十三條應當檢查產(chan) 品從(cong) 一個(ge) 區域輸送至另一個(ge) 區域的管道和其他設備連接,確保連接正確無誤。

 

  第一百九十四條每次生產(chan) 結束後應當進行清場,確保設備和工作場所沒有遺留與(yu) 本次生產(chan) 有關(guan) 的物料、產(chan) 品和文件。下次生產(chan) 開始前,應當對前次清場情況進行確認。

 

  第一百九十五條應當盡可能避免出現任何偏離工藝規程或操作規程的偏差。一旦出現偏差,應當按照偏差處理操作規程執行。

 

  第一百九十六條生產(chan) 廠房應當僅(jin) 限於(yu) 經批準的人員出入。

 

  第二節防止生產(chan) 過程中的汙染和交叉汙染

 

  第一百九十七條生產(chan) 過程中應當盡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汙染和交叉汙染,如:

 

  (一)在分隔的區域內(nei) 生產(chan) 不同品種的藥品;

 

  (二)采用階段性生產(chan) 方式;

 

  (三)設置必要的氣鎖間和排風;空氣潔淨度級別不同的區域應當有壓差控製;

 

  (四)應當降低未經處理或未經充分處理的空氣再次進入生產(chan) 區導致汙染的風險;

 

  (五)在易產(chan) 生交叉汙染的生產(chan) 區內(nei) ,操作人員應當穿戴該區域專(zhuan) 用的防護服;

 

  (六)采用經過驗證或已知有效的清潔和去汙染操作規程進行設備清潔;必要時,應當對與(yu) 物料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麵的殘留物進行檢測;

 

  (七)采用密閉係統生產(chan) ;

 

  (八)幹燥設備的進風應當有空氣過濾器,排風應當有防止空氣倒流裝置;

 

  (九)生產(chan) 和清潔過程中應當避免使用易碎、易脫屑、易發黴器具;使用篩網時,應當有防止因篩網斷裂而造成汙染的措施;

 

  (十)液體(ti) 製劑的配製、過濾、灌封、滅菌等工序應當在規定時間內(nei) 完成;

 

  (十一)軟膏劑、乳膏劑、凝膠劑等半固體(ti) 製劑以及栓劑的中間產(chan) 品應當規定貯存期和貯存條件。

 

  第一百九十八條應當定期檢查防止汙染和交叉汙染的措施並評估其適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節生產(chan) 操作

 

  第一百九十九條生產(chan) 開始前應當進行檢查,確保設備和工作場所沒有上批遺留的產(chan) 品、文件或與(yu) 本批產(chan) 品生產(chan) 無關(guan) 的物料,設備處於(yu) 已清潔及待用狀態。檢查結果應當有記錄。

 

  生產(chan) 操作前,還應當核對物料或中間產(chan) 品的名稱、代碼、批號和標識,確保生產(chan) 所用物料或中間產(chan) 品正確且符合要求。

 

  第二百條應當進行中間控製和必要的環境監測,並予以記錄。

 

  第二百零一條每批藥品的每一生產(chan) 階段完成後必須由生產(chan) 操作人員清場,並填寫(xie) 清場記錄。清場記錄內(nei) 容包括:操作間編號、產(chan) 品名稱、批號、生產(chan) 工序、清場日期、檢查項目及結果、清場負責人及複核人簽名。清場記錄應當納入批生產(chan) 記錄。

 

  第四節包裝操作

 

  第二百零二條包裝操作規程應當規定降低汙染和交叉汙染、混淆或差錯風險的措施。

 

  第二百零三條包裝開始前應當進行檢查,確保工作場所、包裝生產(chan) 線、印刷機及其他設備已處於(yu) 清潔或待用狀態,無上批遺留的產(chan) 品、文件或與(yu) 本批產(chan) 品包裝無關(guan) 的物料。檢查結果應當有記錄。

 

  第二百零四條包裝操作前,還應當檢查所領用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核對待包裝產(chan) 品和所用包裝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狀態,且與(yu) 工藝規程相符。

 

  第二百零五條每一包裝操作場所或包裝生產(chan) 線,應當有標識標明包裝中的產(chan) 品名稱、規格、批號和批量的生產(chan) 狀態。

 

  第二百零六條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當采取隔離或其他有效防止汙染、交叉汙染或混淆的措施。

 

  第二百零七條待用分裝容器在分裝前應當保持清潔,避免容器中有玻璃碎屑、金屬顆粒等汙染物。

 

  第二百零八條產(chan) 品分裝、封口後應當及時貼簽。未能及時貼簽時,應當按照相關(guan) 的操作規程操作,避免發生混淆或貼錯標簽等差錯。

 

  第二百零九條單獨打印或包裝過程中在線打印的信息(如產(chan) 品批號或有效期)均應當進行檢查,確保其正確無誤,並予以記錄。如手工打印,應當增加檢查頻次。

 

  第二百一十條使用切割式標簽或在包裝線以外單獨打印標簽,應當采取專(zhuan) 門措施,防止混淆。

 

  第二百一十一條應當對電子讀碼機、標簽計數器或其他類似裝置的功能進行檢查,確保其準確運行。檢查應當有記錄。

 

  第二百一十二條包裝材料上印刷或模壓的內(nei) 容應當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

 

  第二百一十三條包裝期間,產(chan) 品的中間控製檢查應當至少包括下述內(nei) 容:

 

  (一)包裝外觀;

 

  (二)包裝是否完整;

 

  (三)產(chan) 品和包裝材料是否正確;

 

  (四)打印信息是否正確;

 

  (五)在線監控裝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樣品從(cong) 包裝生產(chan) 線取走後不應當再返還,以防止產(chan) 品混淆或汙染。

 

  第二百一十四條因包裝過程產(chan) 生異常情況而需要重新包裝產(chan) 品的,必須經專(zhuan) 門檢查、調查並由指定人員批準。重新包裝應當有詳細記錄。

 

  第二百一十五條在物料平衡檢查中,發現待包裝產(chan) 品、印刷包裝材料以及成品數量有顯著差異時,應當進行調查,未得出結論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一十六條包裝結束時,已打印批號的剩餘(yu) 包裝材料應當由專(zhuan) 人負責全部計數銷毀,並有記錄。如將未打印批號的印刷包裝材料退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章質量控製與(yu) 質量保證

 

  第一節質量控製實驗室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質量控製實驗室的人員、設施、設備應當與(yu) 產(chan) 品性質和生產(chan) 規模相適應。

 

  企業(ye) 通常不得進行委托檢驗,確需委托檢驗的,應當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檢驗部分的規定,委托外部實驗室進行檢驗,但應當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百一十八條質量控製負責人應當具有足夠的管理實驗室的資質和經驗,可以管理同一企業(ye) 的一個(ge) 或多個(ge) 實驗室。

 

  第二百一十九條質量控製實驗室的檢驗人員至少應當具有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中專(zhuan) 或高中以上學曆,並經過與(yu) 所從(cong) 事的檢驗操作相關(guan) 的實踐培訓且通過考核。

 

  第二百二十條質量控製實驗室應當配備藥典、標準圖譜等必要的工具書(shu) ,以及標準品或對照品等相關(guan) 的標準物質。

 

  第二百二十一條質量控製實驗室的文件應當符合第八章的原則,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質量控製實驗室應當至少有下列詳細文件:

  1.質量標準;

  2.取樣操作規程和記錄;

  3.檢驗操作規程和記錄(包括檢驗記錄或實驗室工作記事簿);

  4.檢驗報告或證書(shu) ;

  5.必要的環境監測操作規程、記錄和報告;

  6.必要的檢驗方法驗證報告和記錄;

  7.儀(yi) 器校準和設備使用、清潔、維護的操作規程及記錄。

 

  (二)每批藥品的檢驗記錄應當包括中間產(chan) 品、待包裝產(chan) 品和成品的質量檢驗記錄,可追溯該批藥品所有相關(guan) 的質量檢驗情況;

 

  (三)宜采用便於(yu) 趨勢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數據(如檢驗數據、環境監測數據、製藥用水的微生物監測數據);

 

  (四)除與(yu) 批記錄相關(guan) 的資料信息外,還應當保存其他原始資料或記錄,以方便查閱。

 

  第二百二十二條取樣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質量管理部門的人員有權進入生產(chan) 區和倉(cang) 儲(chu) 區進行取樣及調查;

 

  (二)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操作規程取樣,操作規程應當詳細規定:

  1.經授權的取樣人;

  2.取樣方法;

  3.所用器具;

  4.樣品量;

  5.分樣的方法;

  6.存放樣品容器的類型和狀態;

  7.取樣後剩餘(yu) 部分及樣品的處置和標識;

  8.取樣注意事項,包括為(wei) 降低取樣過程產(chan) 生的各種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尤其是無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樣以及防止取樣過程中汙染和交叉汙染的注意事項;

  9.貯存條件;

  10.取樣器具的清潔方法和貯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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