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醫發〔2016〕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促進健康服務業(ye) 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3〕4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進分級診療製度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0號)等相關(guan) 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ti) 係,推進區域醫療資源共享,我委組織製定了《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標準(試行)》和《血液透析中心管理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現就開展血液透析中心設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設置血液透析中心等醫療機構對於(yu) 實現區域醫療資源共享,提升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推進分級診療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yi)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政策,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二、血液透析中心屬於(yu) 單獨設置的醫療機構,為(wei) 獨立法人單位,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省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置審批。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將血液透析中心統一納入當地醫療質量控製體(ti) 係,認真組織開展醫療質量管理與(yu) 控製工作,確保醫療質量與(yu) 醫療安全。加強對血液透析中心醫院感染管理,嚴(yan) 格落實醫院感染管理相關(guan) 規範與(yu) 製度,降低醫院感染風險。
四、鼓勵血液透析中心向連鎖化、集團化發展,建立規範化、標準化的管理與(yu) 服務模式。對擬開辦集團化、連鎖化血液透析中心的申請主體(ti) ,可以優(you) 先設置審批。
五、血液透析中心應當不斷提升技術能力與(yu) 應急處理能力,與(yu) 區域內(nei) 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建立協作關(guan) 係,為(wei) 血液透析急性、慢性並發症患者提供轉診、會(hui) 診等服務,保障醫療安全。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定期總結工作經驗,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報送我委醫政醫管局。
聯係人:醫政醫管局 胡柯、胡瑞榮、王毅
電話:010-68791885
傳(chuan) 真:010-68792963
郵箱:bmaylzyc@163.com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6年12月2日
相關(guan)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