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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審查監管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7/31 信息來源:查看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審查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wei) 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做好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以下簡稱“二品一械”)廣告審查監管工作,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嚴(yan) 格執行新修訂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及商標法的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嚴(yan) 審批廣告:

  (一)新修訂的廣告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第三十八條對“二品一械”廣告中代言人限定和代言人必須遵守的義(yi) 務等做出相關(guan) 規定,“二品一械”廣告中不得出現以代言人名義(yi) 和形象對商品、服務予以推薦或證明。按照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為(wei) 代言人不得以患者或消費者的名義(yi) 和形象作證明。

  (二)新修訂的廣告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五)款和第十九條規定,大眾(zhong) 媒體(ti) 不得以新聞報道的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字樣;藥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不得以介紹健康、養(yang) 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二品一械”廣告。

  (三)新修訂的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二品一械”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wei) 廣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er) 園內(nei) 開展廣告活動;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傳(chuan) 媒不得發布“二品一械”廣告。

  (四)新修訂的廣告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二品一械”廣告中不得出現“獲得國家非物質遺產(chan) ”和“馳名商標”等內(nei) 容。同時廣告中涉及專(zhuan) 利產(chan) 品或者專(zhuan) 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zhuan) 利號和專(zhuan) 利種類。

  (五)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適用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為(wei) 了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luan) 或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yang) 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專(zhuan) 門加工配製而成的配方食品,應當在醫生或臨(lin) 床營養(yang) 師指導下食用。鑒於(yu) 其屬性特殊,特定全營養(yang) 配方食品廣告按處方藥廣告審批管理,其他類別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按非處方藥審批管理。

  二、新修訂的廣告法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發布虛假廣告……並由廣告機關(guan) 撤銷廣告批準文件,一年內(nei) 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做出明確規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兩(liang) 年內(nei) 不受理其廣告申請不再執行。

  三、新修訂的廣告法將於(yu) 2015年9月1日正式執行,對不符合新修訂廣告法條款規定,審批的“二品一械”廣告,一律停止發布,廣告批準文號自動作廢。

  四、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wei) 保健食品廣告審批部門。凡是將保健食品廣告審批權限下放到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一律收回其保健食品廣告審批事權。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保健食品廣告審批職責,加強保健食品廣告審批管理工作。

  五、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新修訂的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在廣告審批中,及時掌握廣告法律法規的新規定,從(cong) 嚴(yan) 審批“二品一械”廣告,切實做好廣告審批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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