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印發《青海省醫療機構藥品和18新利手机配送企業(ye) 管理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
2014年02月08日 來源: 藥械處
青衛藥械〔2014〕5號
各市、自治州衛生計生委(衛生局),省藥品采購中心,委屬各醫院,係統行業(ye) 醫院,各藥品、18新利手机配送企業(ye) :
為(wei) 了進一步做好我省醫療機構集中采購中標藥品和18新利手机的配送工作,加強對配送企業(ye) 的管理,我委製定了《青海省醫療機構藥品和18新利手机配送企業(ye) 管理考核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2014年2月7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青海省醫療機構藥品和18新利手机配送企業(ye)
管理考核規定(試行)
為(wei) 加強對醫療機構集中采購中標藥品、18新利手机配送企業(ye) 的管理,規範企業(ye) 的配送行為(wei) ,保證中標藥品、18新利手机及時、足額、全麵配送到位,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yu) 對集中采購中標藥品、18新利手机配送企業(ye) 的考核。
直接配送本企業(ye) 中標產(chan) 品的中標企業(ye) ,按此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製定相關(guan) 規定,並對規定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檢查配送企業(ye) 對轄區內(nei) 醫療機構所采購的藥品和18新利手机儲(chu) 存、配送情況。
第三條 申請向醫療機構配送藥品或18新利手机的經營企業(ye) ,須在規定時間向集中采購工作機構提出書(shu) 麵申請,其中省外經營企業(ye) 須同時提供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配送方案,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相關(guan) 規定進行資質審核,審核通過的方可承擔配送任務。
申請向縣級及以下醫療機構配送藥品或18新利手机的,由市(州)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具備配送資質的企業(ye) 中邀請招標,確定每個(ge) 配送區域的配送企業(ye) 。
第四條 生產(chan) 企業(ye) 直接配送本企業(ye) 中標產(chan) 品的,須在中標結果開始執行前提出書(shu) 麵申請,明確直接配送的品種和區域,必須提供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配送方案並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通過。
第五條 建立定期分級考核工作機製。對配送企業(ye) 的配送情況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配送企業(ye) 在全省醫療機構的配送情況,並在集中采購網站公布考核結果。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考核縣及縣以下醫療機構藥品或18新利手机配送企業(ye) 的配送情況,作出記錄,並以適當方式向相應的配送企業(ye) 公布。
第七條 配送企業(ye) 按照規定的內(nei) 容和樣式,在每月10日前,將中標企業(ye) 供貨情況通過青海省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平台,向省藥品采購中心提交。
配送企業(ye) 不提交中標企業(ye) 供貨情況的,視為(wei) 中標企業(ye) 對該配送企業(ye) 的供貨率為(wei) 100%。
第八條 對配送企業(ye) 配送情況的主要考核指標為(wei) 綜合配送率。綜合配送率=(品規配送率+醫療機構配送覆蓋率+金額配送率+入庫率)/4。
品規配送率=實際配送品規數/醫療機構下達訂單品規數*100%;
醫療機構配送覆蓋率=實際配送到位醫療機構數/下達訂單醫療機構數*100%;
金額配送率=實際配送金額/醫療機構下達訂單金額*100%;
入庫率=醫療機構入庫金額/醫療機構下達訂單金額*100%。
品規配送率、醫療機構配送覆蓋率、金額配送率、入庫率4個(ge) 單項指標也作為(wei) 考核指標之一。
第九條 綜合配送率和各單項指標根據青海省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平台數據形成,綜合配送率按照當季和本采購周期累計兩(liang) 個(ge) 數據進行統計。
第十條 基本藥物、非基本藥物、18新利手机的配送情況分別考核。
第十一條 企業(ye) 對公布的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布考核結果後的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公布考核結果的機構書(shu) 麵申請複核。相關(guan) 機構複核後書(shu) 麵答複相關(guan) 企業(ye) 。經複核確有錯誤的,在公布下個(ge) 季度考核結果時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 建立省市縣三級聯動、分級監管的工作機製。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管理全省醫療機構藥品和18新利手机配送企業(ye) ,可根據考核情況直接作出處理。
市(州)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管理縣及縣以下醫療機構或18新利手机配送企業(ye) ,可對其作出警告、限期整改、取消配送資格等處理,並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根據考核情況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三條 中標結果開始執行的第3個(ge) 月起,考核後當季綜合配送率低於(yu) 75%或累計綜合配送率低於(yu) 90%,或4個(ge) 單項指標中的一項或幾項累計低於(yu) 60%,無證據證明是由生產(chan) 企業(ye) 原因造成的,對配送企業(ye) 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累計四個(ge) 季度綜合配送率低於(yu) 90%的,或4個(ge) 單項指標中的一項或幾項累計低於(yu) 80%的配送企業(ye) ,取消該企業(ye) 在相應配送區域的配送資格。
第十五條 各地在藥品采購配送活動中,發現企業(ye) 有下述行為(wei) 之一的,應及時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後,情節較輕的給予約談、警告、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記入不良記錄,取消配送資格。對涉嫌違法的,移交相關(guan) 部門依法處理。
1.在采購配送活動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2.不供貨、不足量供貨、不及時供貨的;
3.經醫療機構驗收確認,配送的產(chan) 品劑型、規格、包裝、生產(chan) 企業(ye) 與(yu) 中標目錄或訂單不一致,企業(ye) 不予更換的;
4.以非中標品種替代中標品種配送,或提供不合格的品種的;
5.不按規定開具銷售發票的;
6.擅自以高於(yu) 中標價(jia) 的價(jia) 格供貨的;
7.擅自向醫療機構收取配送費、包裝費等各種費用的。
第十六條 被取消配送資格的企業(ye) 原來承擔配送的品規,由相關(guan) 中標企業(ye) 另行選擇配送企業(ye) 。新配送企業(ye) 從(cong) 確定配送關(guan) 係的下個(ge) 月開始考核。
在縣(市、區、行委)配送區域被取消基本藥物配送資格的企業(ye) ,同時取消該區域非基本藥物配送資格。
被取消配送資格的企業(ye) ,記入不良記錄,不得參加下一周期配送,3年內(nei) 不能向全省醫療機構配送任何藥品或18新利手机,全省醫療機構3年內(nei) 亦不得向其采購任何藥品或18新利手机。
第十七條 省藥品集中采購監督委員會(hui) 對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對提供虛假信息的相關(guan) 部門或單位以及違規違紀的監督檢查人員,由監督委員會(hui) 辦公室按照有關(guan) 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