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法製辦將公安部起草的《強製醫療所條例(送審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hui) 各界意見。該條例擬在我國通過強製醫療所製度,規範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維護社會(hui) 治安秩序,保障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合法權益。
按照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wei) 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yan) 加看管並送醫療;在必要時,由政府強製醫療。但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各地適用強製醫療措施標準不統一,導致該製度執行中社會(hui) 效果和法律效果不明顯。
擬製定條例的說明指出,強製醫療所是執行刑事法律規定的強製措施的場所,其機構性質應當是執法機關(guan) ,不是單純的醫療機構,但醫療是實現這項強製措施的必要手段,是強製醫療所的重點工作。
送審稿在如何解除強製醫療上,結合各地多年實踐工作,對“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製醫療”規定了因精神疾病病情穩定和因軀體(ti) 原因的兩(liang) 種情形。(記者 張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