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大力發展醫療器械第三方物流
今年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增加了三條有關(guan) 醫療器械第三方物流的條款: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不設立倉(cang) 庫,將產(chan) 品全部委托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貯存;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委托其他單位運輸醫療器械的,應當對承運方運輸醫療器械的質量保障能力進行考核評估,明確運輸過程中的質量責任,確保運輸過程中的質量安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為(wei) 其他醫療器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應當與(yu) 委托方簽訂書(shu) 麵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yi) 務,並具有與(yu) 產(chan) 品貯存配送條件和規模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具備與(yu) 委托方開展實時電子數據交換和實現產(chan) 品經營全過程可追溯的計算機信息管理平台和技術手段。
由於(yu) 醫藥產(chan) 品的特殊性,醫藥第三方物流的呼聲由來已久,雖然各地的試行辦法層出不窮,但由於(yu) 缺乏統一認識和統一規範,業(ye) 內(nei) 第三方物流企業(ye) 總是在猶豫中前行,觀望中徘徊。《辦法》以醫療器械第三方物流企業(ye) 的權利義(yi) 務為(wei) 突破口,為(wei) 動力不足的醫藥第三方物流企業(ye) 打了一針強心劑,吞了一顆定心丸。
過去,醫療器械經營門檻很低,醫院對醫療器械的采購以自主采購為(wei) 主,由於(yu) 整個(ge) 行業(ye) 技術水平不高,國家對這一領域的監管相對鬆散,醫療器械物流存在著許多不夠規範的現象,產(chan) 品質量在儲(chu) 存運輸環節難以保證安全有效。監管的寬鬆,加上企業(ye) 追逐低廉的運行成本,規範高效的現代物流企業(ye) 很難進入這一行業(ye) 。2014年後,隨著新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出台,醫療器械GUP、GSP即將推出,各省對醫療器械實行統一招標政策逐步深入,醫療機構作為(wei) 終端用戶將麵臨(lin) 著各種質量法規的約束,它們(men) 會(hui) 倒逼經營企業(ye) 規範經營,如GUP要求醫療機構查驗產(chan) 品的運輸環節溫濕度電子數據資料。另外,過去沒有倉(cang) 儲(chu) 運輸條件的經營企業(ye) 為(wei) 了生存,必須借助於(yu) 有資質的專(zhuan) 業(ye) 物流公司共同完成經營活動。同時,小型研發型的生產(chan) 企業(ye) 完全可以與(yu) 物流公司合作,節約倉(cang) 儲(chu) 成本。如果醫療器械第三方物流企業(ye) 先行一步,其必然在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的前提下,提前解決(jue) 一些小型企業(ye) 的升級換代問題,使得有條件的小企業(ye) 在無需太大投入的情況下,順利通過GSP。
在實行醫療器械GUP、GSP的同時,大力推行醫療器械第三方物流,還能夠避免過去藥品的物流體(ti) 係一直在專(zhuan) 門的藥品經營企業(ye) 內(nei) 部不斷升級換代,小型企業(ye) 因資金不足而經營“貧血”的現象發生,引進其他專(zhuan) 業(ye) 的物流企業(ye) ,可以使擅長營銷的專(zhuan) 心做營銷,擅長物流的專(zhuan) 門做物流,市場劃分更規範合理、公開透明,從(cong) 總體(ti) 上節約社會(hui) 資源,提高產(chan) 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