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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衛生部令第79號)
發布時間:2011/02/12 信息來源: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衛生部令第79號)

發布時間:2011/2/12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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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chan) 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已於(yu) 20101019經衛生部部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31起施行。

 

                                   

部  長  陳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藥品生產(chan) 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藥品生產(chan) 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企業(ye) 應當建立藥品質量管理體(ti) 係。該體(ti) 係應當涵蓋影響藥品質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確保藥品質量符合預定用途的有組織、有計劃的全部活動。

  第三條 本規範作為(wei) 質量管理體(ti) 係的一部分,是藥品生產(chan) 管理和質量控製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品生產(chan) 過程中汙染、交叉汙染以及混淆、差錯等風險,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chan) 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ce) 要求的藥品。

第四條 企業(ye) 應當嚴(yan) 格執行本規範,堅持誠實守信,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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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質量管理

 

第一節 原 則

  第五條 企業(ye) 應當建立符合藥品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將藥品注冊(ce) 的有關(guan) 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所有要求,係統地貫徹到藥品生產(chan) 、控製及產(chan) 品放行、貯存、發運的全過程中,確保所生產(chan) 的藥品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ce) 要求。

  第六條 企業(ye) 高層管理人員應當確保實現既定的質量目標,不同層次的人員以及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共同參與(yu) 並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七條 企業(ye) 應當配備足夠的、符合要求的人員、廠房、設施和設備,為(wei) 實現質量目標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節 質量保證

  第八條 質量保證是質量管理體(ti) 係的一部分。企業(ye) 必須建立質量保證係統,同時建立完整的文件體(ti) 係,以保證係統有效運行。

  第九條 質量保證係統應當確保:
  (一)藥品的設計與(yu) 研發體(ti) 現本規範的要求;
  (二)生產(chan) 管理和質量控製活動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三)管理職責明確;
  (四)采購和使用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正確無誤;
  (五)中間產(chan) 品得到有效控製;
  (六)確認、驗證的實施;
  (七)嚴(yan) 格按照規程進行生產(chan) 、檢查、檢驗和複核;
  (八)每批產(chan) 品經質量受權人批準後方可放行;
  (九)在貯存、發運和隨後的各種操作過程中有保證藥品質量的適當措施;
  (十)按照自檢操作規程,定期檢查評估質量保證係統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第十條 藥品生產(chan) 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製定生產(chan) 工藝,係統地回顧並證明其可持續穩定地生產(chan) 出符合要求的產(chan) 品;
  (二)生產(chan) 工藝及其重大變更均經過驗證;
  (三)配備所需的資源,至少包括:
  1.具有適當的資質並經培訓合格的人員;
  2.足夠的廠房和空間;
  3.適用的設備和維修保障;
  4.正確的原輔料、包裝材料和標簽;
  5.經批準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6.適當的貯運條件。
  (四)應當使用準確、易懂的語言製定操作規程;
  (五)操作人員經過培訓,能夠按照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六)生產(chan) 全過程應當有記錄,偏差均經過調查並記錄;
  (七)批記錄和發運記錄應當能夠追溯批產(chan) 品的完整曆史,並妥善保存、便於(yu) 查閱;
  (八)降低藥品發運過程中的質量風險;
  (九)建立藥品召回係統,確保能夠召回任何一批已發運銷售的產(chan) 品;
  (十)調查導致藥品投訴和質量缺陷的原因,並采取措施,防止類似質量缺陷再次發生。

                   第三節 質量控製

  第十一條 質量控製包括相應的組織機構、文件係統以及取樣、檢驗等,確保物料或產(chan) 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檢驗,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 質量控製的基本要求:
  (一)應當配備適當的設施、設備、儀(yi) 器和經過培訓的人員,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質量控製的相關(guan) 活動;
  (二)應當有批準的操作規程,用於(yu) 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chan) 品、待包裝產(chan) 品和成品的取樣、檢查、檢驗以及產(chan) 品的穩定性考察,必要時進行環境監測,以確保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三)由經授權的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對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chan) 品、待包裝產(chan) 品和成品取樣;
  (四)檢驗方法應當經過驗證或確認;
  (五)取樣、檢查、檢驗應當有記錄,偏差應當經過調查並記錄;
  (六)物料、中間產(chan) 品、待包裝產(chan) 品和成品必須按照質量標準進行檢查和檢驗,並有記錄;
  (七)物料和最終包裝的成品應當有足夠的留樣,以備必要的檢查或檢驗;除最終包裝容器過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樣包裝應當與(yu) 最終包裝相同。

                   第四節 質量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 質量風險管理是在整個(ge) 產(chan) 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製、溝通、審核的係統過程。

  第十四條 應當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以保證產(chan) 品質量。

第十五條 質量風險管理過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應當與(yu) 存在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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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機構與(yu)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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