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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廣西桂林市基層醫療機構新農合用藥和基本藥物配送管理製度
發布時間:2011/04/27 信息來源:

2011年廣西桂林市基層醫療機構新農合用藥和基本藥物配送管理製度

發布時間:2011/4/27   來源:

  為(wei) 規範全市基層醫療機構新農(nong) 合用藥和基本藥物配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順利實施,進一步推進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根據衛生部等9部委《關(guan) 於(yu)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實施意見》(衛藥政發〔2009〕7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印發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幹措施的通知》(桂政發[2010]76號)及國家、自治區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參與(yu) 桂林市新農(nong) 合用藥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基層醫療機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xiang) 鎮衛生院)、藥品配送企業(ye) (以下稱配送商)適用本製度。

  第二條市、縣(區)兩(liang) 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為(wei) 負責轄區內(nei) 新農(nong) 合用藥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基層醫療機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xiang) 鎮衛生院)和相應藥品配送商的藥品配送工作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條新農(nong) 合用藥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由自治區統一網上集中采購,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招標確定轄區內(nei) 配送企業(ye) ,縣、區及基層醫療機構不再組織競標。

  第四條桂林市新農(nong) 合用藥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送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GSP認證證書(shu) 》及《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企業(ye) 。

  (三)必須是當年自治區藥品和醫療器械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的合格配送商,並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上年度被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評為(wei) 守信等級的企業(ye) 或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3年內(nei) 在經營活動中無嚴(yan) 重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四)必須具備配送當年年度《廣西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和《廣西國家基本藥物掛網品種目錄》生產(chan) 商委托的中標品種,配送服務時間覆蓋整個(ge) 采購周期。

  (五)必須在廣西境內(nei) 設置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倉(cang) 庫,並有滿足配送區域內(nei) 所有醫療機構全覆蓋的配送能力;具有履行合同必須具備的藥品供應保障能力。

  (六)近兩(liang) 年在配送區域內(nei) 具有良好的服務質量和商業(ye) 信譽,配送所覆蓋的醫療機構對其滿意度較高。

  (七)2011年後,首次在我市申請新農(nong) 合用藥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送商的必須具有的區內(nei) 其他地市連續2年良好的誠信記錄的企業(ye) 。

  (八)被我市取消配送資格的配送商,自取消之日起滿2年後在我市申請新農(nong) 合用藥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送商的必須是在區內(nei) 其他地市連續2年良好的誠信記錄的企業(ye) ,並出具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3年內(nei) 在經營活動中無嚴(yan) 重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九)本市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認為(wei) 應當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桂林市新農(nong) 合用藥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送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與(yu) 基層醫療機構簽訂藥品配送合同和配送承諾書(shu) (見附件1),嚴(yan) 格履行購銷合同和配送承諾。

  (二)按照中標品種目錄供應合格的藥品。

  (三)必須及時足額保障中標藥品供應:一般藥品24小時內(nei) 送到,最長不超過48小時;特殊藥品、急救藥品4小時內(nei) 送到,邊遠山區最長不得超過8小時,節假日照常配送。

  (四)無論路程遠近、品種和數量多少都必須按時配送,不能影響醫療機構的臨(lin) 床用藥。

  (五)必須對醫療機構網上訂單及時響應,通過網上采購係統進行確認並發貨;未實行網上訂購的區域,按訂單計劃或其他合理合規的約定方式采購進行確認發貨。

  (六)冷藏藥品的配送必須按照冷鏈配送要求進行配送。

  (七)藥品的配送費率不超過10%。

  (八)在銷售藥品和配送過程中嚴(yan) 禁以商業(ye) 賄賂或其它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服從(cong) 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衛生行政部門配送調遣。

  (十)法律法規的其它規定。

  第六條桂林市新農(nong) 合用藥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送商出現以下情況時取消當年的配送資格,並將情況報自治區藥品和醫療器械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自取消之日起,該配送商連續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在桂林市轄區內(nei) 申請從(cong) 事桂林市新農(nong) 合用藥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送服務:

  (一)在銷售藥品和配送過程中存在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的。

  (二)配送周期內(nei) 連續兩(liang) 次不按時送貨的。

  (三)不能提供中標品種目錄中同種藥品中價(jia) 格低廉品規達3種以上的。

  (四)所配送的藥品質量不符合有關(guan) 部門要求的。

  (五)在半年、年度考核評估中,所配送區域的醫療機構滿意度未達到60%的。

  (六)6個(ge) 月內(nei) 被同一問題投訴(經查屬實)但不能及時改正達兩(liang) 次以上的或在1個(ge) 月內(nei) 被2個(ge) 以上醫療機構同一問題投訴,經查屬實的。

  (七)連續兩(liang) 個(ge) 考核期的考核成績不及格的。

  (八)不服從(cong) 衛生行政部門配送調配的。

  第七條當出現以下情況時,由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配送周期內(nei) 入圍的配送商進行配送:

  (一)當出現個(ge) 別基層醫療機構無配送商配送時,由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一定數量配送商與(yu) 該類醫療機構簽訂合同進行配送。

  (二)當被取消當年配送資格的配送商所服務區域的配送力量不足時,由市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新的配送商進行補充。

  (三)當發生重大疫情或突發事件時,基層醫療機構現有的配送商保障能力有限或需要調配特殊藥品時,由市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調遣其他配送商進行臨(lin) 時補充。

  ,期區風第八條醫療機構在國家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活動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規避或變相規避參加國家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活動,不得用同類非中標藥品替代國家基本藥物集中采購中標藥品。

  (二)按照衛生部統一製定的國家基本藥物臨(lin) 床應用指南和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及國家有關(guan) 藥品使用管理規定,根據診療範圍、臨(lin) 床路徑,編製適用本單位的國家基本藥物采購目錄,合理使用基本藥物,開展國家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嚴(yan) 格規範醫師處方行為(wei) 。

  (三)不得對中標的產(chan) 品進行二次議價(jia) 。

  (四)執行網上采購,及時上網發送采購訂單,對到貨藥品進行驗收和確認;在網絡未開通地區可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采購。

  (五)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藥品,不得購進和使用。購進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記錄內(nei) 容符合法規要求。

  (六)嚴(yan) 格執行經自治區價(jia) 格主管部門核定公布的國家基本藥物采購限價(jia) 和采購零售價(jia) 及基本藥物價(jia) 格政策。

  (七)簽訂、履行藥品購銷合同,不得與(yu) 非中標生產(chan) 和經營企業(ye) 簽訂購銷合同。

  (八)及時與(yu) 藥品生產(chan) 和經營企業(ye) 結算貨款,自收到藥品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九)在采購藥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不能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它不正當利益。

  (十)如發現生產(chan) 和經營企業(ye) 在藥品集中采購活動中的違紀違規行為(wei) ,應及時如實地向所在地藥品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舉(ju) 報。

  (十一)定期向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藥品配送信息(見附件2)。

  (十二)法律法規的其它規定。

  第九條各基層醫療機構與(yu) 配送商簽訂藥品配送合同後,須將配送企業(ye) 名單及合同等材料報縣(區)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衛生局紀檢部門;縣(區)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區)衛生局紀檢部門匯總後報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衛生局紀檢監察室備案。

  第十條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新農(nong) 合用藥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送的監管管理;及時收集各基層醫療機構新農(nong) 合用藥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送的相關(guan) 信息並匯總後逐級上報;接到醫療機構和配送企業(ye) 投訴後應當及時查處;收集意見和建議,並不斷改進工作。

  第十一條藥品配送工作實行定期考核製,考核評估的辦法和細則另行製定:

  (一)2011年,縣(區)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季度對配送工作進行一次考核評估;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半年對配送工作進行一次考核評估,必要時,縮短考核評估周期。

  (二)自2012年起,縣(區)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半年對配送工作進行一次考核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報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對配送工作進行一次考核評估。

  (三)2011年以後首次獲得桂林市藥品配送資格的配送商和被取消配送資格滿2年後重新獲得桂林轄區配送資格的配送商首個(ge) 配送周期內(nei) ,縣(區)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季度對配送工作進行一次考核評估;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半年對配送工作進行一次考核評估;滿一個(ge) 配送周期後,按照本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考核評估。

  第十二條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考核評估結果建立藥品配送企業(ye) 數據庫,數據庫中分為(wei) 紅名單庫和黑名單庫。

  連續兩(liang) 年在年度考核評估期中取得良好成績的配送企業(ye) 進入紅名單庫,在紅名單庫中的企業(ye) 在下年度競標將優(you) 先取得配送資格。

  連續兩(liang) 個(ge) 考核期評估期成績不及格的和被取消配送資格的企業(ye) 將放入黑名單庫,在黑名單庫的配送企業(ye) ,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在桂林轄區申請配送服務資格,同時,將在黑名單庫中配送企業(ye) 名單報自治區藥品和醫療器械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有關(guan) 規定的,由衛生、藥監、物價(jia) 等相關(guan) 部門進行查處,並追究醫療機構領導和相應責任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分,情節嚴(yan) 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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