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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陝西省關於發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4號)
發布時間:2012/11/13 信息來源:

2012年陝西省關於發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4號)

發布時間:2012/11/13   來源:

  《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管理辦法》已於(yu) 2012年2月13日經衛生部部務會(hui) 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wei) 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管理,規範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行為(wei) ,提高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水平,促進臨(lin) 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控製細菌耐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相關(guan) 衛生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ti) 、衣原體(ti) 、立克次體(ti) 、螺旋體(ti) 、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藥物,不包括治療結核病、寄生蟲病和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藥製劑。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yu)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六條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jia) 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wei) 三級:非限製使用級、限製使用級與(yu) 特殊使用級。具體(ti) 劃分標準如下:

  (一)非限製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lin) 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jia) 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製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lin) 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jia) 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1.具有明顯或者嚴(yan) 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2.需要嚴(yan) 格控製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chan) 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3.療效、安全性方麵的臨(lin) 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jia) 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製定,報衛生部備案。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製度。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zhuan) (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

  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zhuan) 科疾病防治機構(以下簡稱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yu) 藥物治療學委員會(hui) 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lin) 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醫務、藥學等部門共同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指定專(zhuan) (兼)職人員,負責具體(ti) 管理工作。

  第十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專(zhuan) (兼)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規章,製定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

  (二)審議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製定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相關(guan) 技術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三)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與(yu) 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分析、評估、上報監測數據並發布相關(guan) 信息,提出幹預和改進措施;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製度和技術規範培訓,組織對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宣傳(chuan) 教育。

  第十一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備感染性疾病專(zhuan) 業(ye) 醫師。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專(zhuan) 業(ye) 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lin) 床科室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yu) 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抗菌藥物等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的臨(lin) 床藥師。

  臨(lin) 床藥師負責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yu) 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的臨(lin) 床微生物室。

  臨(lin) 床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yang) 、分離、鑒定和藥物敏感試驗等工作,提供病原學診斷和細菌耐藥技術支持,參與(yu) 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加強涉及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管理的相關(guan) 學科建設,建立專(zhuan) 業(ye) 人才培養(yang) 和考核製度,充分發揮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在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管理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yan) 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相關(guan) 規定及技術規範,加強對抗菌藥物遴選、采購、處方、調劑、臨(lin) 床應用和藥物評價(jia) 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製定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製定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並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包括采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品規。未經備案的抗菌藥物品種、品規,醫療機構不得采購。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嚴(yan) 格控製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的品種數量。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藥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藥理學特征的抗菌藥物不得重複列入供應目錄。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確因臨(lin) 床工作需要,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超過規定的,應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說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接受其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的備案。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調整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品種結構,並於(yu) 每次調整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調整周期原則上為(wei) 2年,最短不得少於(yu) 1年。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藥物,優(you) 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處方集》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藥物品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隻能選用基本藥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中的抗菌藥物品種。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cong) 事抗菌藥物的采購、調劑活動。臨(lin) 床上不得使用非藥學部門采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第二十二條因特殊治療需要,醫療機構需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抗菌藥物的,可以啟動臨(lin) 時采購程序。臨(lin) 時采購應當由臨(lin) 床科室提出申請,說明申請購入抗菌藥物名稱、劑型、規格、數量、使用對象和使用理由,經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後,由藥學部門臨(lin) 時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yan) 格控製臨(lin) 時采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lin) 時采購程序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例次。如果超過5例次,應當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調整後的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總品種數不得增加。

  醫療機構應當每半年將抗菌藥物臨(lin) 時采購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製度。

  醫療機構遴選和新引進抗菌藥物品種,應當由臨(lin) 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後,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

  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審議同意,並經藥事管理與(yu) 藥物治療學委員會(hui) 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審核同意後方可列入采購供應目錄。

  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率高、性價(jia) 比差或者違規使用等情況的,臨(lin) 床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意見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後執行,並報藥事管理與(yu) 藥物治療學委員會(hui) 備案;更換意見經藥事管理與(yu) 藥物治療學委員會(hui) 討論通過後執行。

  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原則上12個(ge) 月內(nei) 不得重新進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

  第二十四條具有高級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製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cong) 事一般執業(ye) 活動的執業(ye) 助理醫師以及鄉(xiang) 村醫生,可授予非限製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本機構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xiang) 村醫生和從(cong) 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guan) 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第二十五條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內(nei) 容應當包括:

  (一)《藥品管理法》、《執業(ye) 醫師法》、《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國家處方集》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及管理製度;

  (三)常用抗菌藥物的藥理學特點與(yu) 注意事項;

  (四)常見細菌的耐藥趨勢與(yu) 控製方法;

  (五)抗菌藥物不良反應的防治。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yan) 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證。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選非限製使用級抗菌藥物;嚴(yan) 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並感染或者病原菌隻對限製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限製使用級抗菌藥物。

  第二十七條嚴(yan) 格控製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臨(lin) 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yan) 格掌握用藥指證,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會(hui) 診同意後,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hui) 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醫學科、微生物檢驗科、藥學部門等具有高級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藥師或具有高級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抗菌藥物專(zhuan) 業(ye) 臨(lin) 床藥師擔任。

  第二十八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越級使用抗菌藥物應當詳細記錄用藥指證,並應當於(yu) 24小時內(nei) 補辦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的必要手續。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製定並嚴(yan) 格控製門診患者靜脈輸注使用抗菌藥物比例。

  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應當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監測工作,分析本機構及臨(lin) 床各專(zhuan) 業(ye) 科室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藥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藥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對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有效幹預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臨(lin) 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抗菌藥物。臨(lin) 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未出具前,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和本機構細菌耐藥監測情況經驗選用抗菌藥物,臨(lin) 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出具後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開展細菌耐藥監測工作,建立細菌耐藥預警機製,並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30%的抗菌藥物,應當及時將預警信息通報本機構醫務人員;

  (二)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40%的抗菌藥物,應當慎重經驗用藥;

  (三)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50%的抗菌藥物,應當參照藥敏試驗結果選用;

  (四)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75%的抗菌藥物,應當暫停針對此目標細菌的臨(lin) 床應用,根據追蹤細菌耐藥監測結果,再決(jue) 定是否恢複臨(lin) 床應用。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情況排名、內(nei) 部公示和報告製度。

  醫療機構應當對臨(lin) 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並予以內(nei) 部公示;對排名後位或者發現嚴(yan) 重問題的醫師進行批評教育,情況嚴(yan) 重的予以通報。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臨(lin) 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情況進行匯總,並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非限製使用級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情況,每年報告一次;限製使用級和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情況,每半年報告一次。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進抗菌藥物合理應用。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以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異常情況開展調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使用量異常增長的抗菌藥物;

  (二)半年內(nei) 使用量始終居於(yu) 前列的抗菌藥物;

  (三)經常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的抗菌藥物;

  (四)企業(ye) 違規銷售的抗菌藥物;

  (五)頻繁發生嚴(yan) 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藥物。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抗菌藥物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在本機構銷售行為(wei) 的管理,對存在不正當銷售行為(wei) 的企業(ye) ,應當及時采取暫停進藥、清退等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管理評估製度。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情況排名、公布和誡勉談話製度。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將排名情況向本行政區域內(nei) 醫療機構公布,並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嚴(yan) 重醫療質量安全隱患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yan) 重的予以通報。

  第四十一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nei) 鄉(xiang) 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況進行排名並予以公示。

  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鄉(xiang) 鎮衛生院負責對轄區內(nei) 村衛生室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況進行排名並予以公示,並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衛生部建立全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監測網和全國細菌耐藥監測網,對全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和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根據監測情況定期公布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控製指標,開展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質量管理與(yu) 控製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和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開展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質量管理與(yu) 控製工作。

  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和細菌耐藥監測技術方案由衛生部另行製定。

  第四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考核指標體(ti) 係;將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情況作為(wei) 醫療機構定級、評審、評價(jia) 重要指標,考核不合格的,視情況對醫療機構作出降級、降等、評價(jia) 不合格處理。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並將點評結果作為(wei) 醫師定期考核、臨(lin) 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依據。

  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製其特殊使用級和限製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處方權:

  (一)抗菌藥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製處方權後,仍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五)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七條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yu) 用藥醫囑,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等情況未進行幹預且無正當理由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藥物調劑資格。

  第四十八條醫師處方權和藥師藥物調劑資格取消後,在六個(ge) 月內(nei) 不得恢複其處方權和藥物調劑資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並給予警告;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組織機構或者未指定專(zhuan) (兼)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ti) 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規章製度的;

  (三)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管理混亂(luan) 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抗菌藥物分級管理、醫師抗菌藥物處方權限管理、藥師抗菌藥物調劑資格管理或者未配備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wei) 的。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給予處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二)未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情節嚴(yan) 重的;

  (三)非藥學部門從(cong) 事抗菌藥物購銷、調劑活動的;

  (四)將抗菌藥物購銷、臨(lin) 床應用情況與(yu) 個(ge) 人或者科室經濟利益掛鉤的;

  (五)在抗菌藥物購銷、臨(lin) 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guan) 人員索取、收受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藥品經營企業(ye) 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ye) 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有關(guan) 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ge) 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ye) 活動;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其執業(ye) 證書(shu)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二)使用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抗菌藥物的;

  (三)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的品種、品規,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鄉(xiang) 村醫生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xiang) 村醫師從(cong) 業(ye) 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有關(guan) 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藥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審核、調劑抗菌藥物處方,情節嚴(yan) 重的;

  (二)未按照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未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藥品管理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guan) 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中醫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於(yu)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個(ge) 月內(nei) ,製定本行政區域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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