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規草案質量,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決(jue) 定,將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務院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hui) 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審議。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guan) 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10月26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製信息網(網址:https://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ce) 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係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注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zbtb@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關(guan)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wei) 了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促進招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經廣泛征求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招投標市場主體(ti) 的意見,反複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現將有關(guan) 情況說明如下:
一、製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增強招投標法律製度可操作性的需要。《招標投標法》的頒布實施,對規範招投標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實踐的不斷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招標投標法》的有些規定顯得較為(wei) 原則,有的缺乏必要規範,不能很好地滿足實踐發展需要。例如,對資格審查、評標等程序規定得較為(wei) 原則,對於(yu) 限製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圍標串標、以他人名義(yi) 投標等違法行為(wei) ,缺乏具體(ti) 認定標準,實際工作中很難查處。針對以上情況,各部門、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於(yu) 缺乏上位法依據或者受立法效力層次的限製,效果不明顯。因此,有必要製定《條例》,在行政法規層麵作出具體(ti) 規定,進一步增強招投標製度的可操作性。
二是促進招投標市場規則統一的需要。《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後,為(wei) 做好本部門、本地區招投標工作,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和各地方陸續出台了招投標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為(wei) 依法規範招投標活動提供了製度保障。但由於(yu) 大多數配套文件在製定過程中缺乏必要的協調,客觀上造成了規則不統一,不利於(yu) 招投標統一大市場的形成。因此,有必要製定《條例》,在總結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礎上,在行政法規層麵對招投標配套規則進行整合提煉,促進招投標規則統一。
三是加強和改進招投標行政監督的需要。規範有力的監督是招投標法律製度得以順利執行的重要保障。《招標投標法》對行政監督的規定較為(wei) 原則,實踐中行政監督缺位、越位與(yu) 錯位的現象同時存在,另外,當事人投訴渠道也不夠暢通,投訴處理機製不夠健全。針對上述問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4]56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004]56號文件),明確要求各部門嚴(yan) 格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和改進招投標行政監督工作。因此,有必要製定《條例》,落實國辦發[2004]56號文件要求,切實改變招投標行政監督不規範的狀況。
二、起草《條例》的主要原則
一是嚴(yan) 格遵守上位法的規定。在《條例》起草過程中,始終嚴(yan) 格遵守《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上位法規定。例如,有的地方建議采取搖珠、抽簽等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考慮到這種做法會(hui) 影響甚至損害招投標競爭(zheng) 機製,與(yu) 《招標投標法》的立法宗旨不符,《條例》沒有采納;針對國有投資項目招標人行為(wei) 不規範較為(wei) 嚴(yan) 重的現象,有的地方建議對國有投資項目實行強製代理,一概交由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考慮到該建議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第12條規定,《條例》沒有采納。
二是著力解決(jue) 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針對招投標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作了相應規定。在規範各方當事人行為(wei) 方麵,細化了限製或排斥投標人(第26條)、串通投標(第36條、第37條)、以他人名義(yi) 投標(第38條)、弄虛作假(第39條)等行為(wei) 的認定標準,補充了虛假招標(第66條)、違法發布公告(第68條)、擅自終止招標(第71條)、違規評標(第77條)等違法行為(wei) 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加強和規範招投標行政監督方麵,《條例》專(zhuan) 章規定行政監督的具體(ti) 要求、措施、程序(第5章),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第84條、第85條),以提高行政監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在統一招投標程序方麵,重點對資格預審程序(第13條至第16條)、評標程序(第43條至第53條),以及異議和投訴程序(第59條至第61條)作了規定。
三是操作性和原則性相結合。作為(wei) 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的行政法規,對於(yu) 實踐需要加以細化、各方麵已經形成共識的內(nei) 容,《條例》盡可能作出詳細規定,以增強可操作性。例如,《條例》第7條列舉(ju) 了可以不招標的幾種情形;第29條對投標人資格提出了具體(ti) 要求;為(wei) 了提高招標工作效率,《條例》第33條還規定了招標人應當拒收投標文件的情形。在增強可操作性的同時,《條例》也注意兼顧前瞻性,對綜合性評標專(zhuan) 家庫製度(第42條)、招投標從(cong) 業(ye) 人員執業(ye) 資格製度(第62條)、招投標信用製度(第63條)、電子招標製度(第64條)等作了原則規定,為(wei) 製度創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為(wei) 市場進一步發育預留空間。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ge) 問題
(一)關(guan) 於(yu) 與(yu) 《政府采購法》的銜接。
《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各有側(ce) 重,前者是規範境內(nei) 招投標活動的一般法律,後者主要規範我國的政府采購活動,對政府采購中的招投標活動也作了規定。為(wei) 進一步明確調整範圍,《條例》第2條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二條所稱的招標投標活動,是指采用招標方式采購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活動。"第3條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yu) 工程有關(guan) 的貨物和服務。""前款所稱與(yu) 工程有關(guan) 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永久組成部分,且為(wei) 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設備、材料等。前款所稱與(yu) 工程有關(guan) 的服務,是指為(wei) 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學研究等。"同時,《條例》附則對工程、貨物和服務分別作了解釋。
(二)關(guan) 於(yu) 行政監督。
招投標工作涉及麵廣、專(zhuan) 業(ye) 性強、行業(ye) 跨度大,國務院確定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總體(ti) 指導協調,各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分工協作的行政監督體(ti) 製。總的看,這一監督體(ti) 製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有利於(yu) 發揮各部門行業(ye) 管理優(you) 勢。為(wei) 了保證工作的連續性,《條例》維持了現行部門職責分工。
(三)關(guan) 於(yu) 招標公告發布媒介的指定部門。
為(wei) 方便投標人及時獲取招標信息,提高招標工作的透明度,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規定的原則,《條例》第12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等媒介上發布。其中,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審批權限審批、核準、備案的依法必須招標民用建築項目的招標公告,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在信息網絡上發布的招標公告,至少應當持續到招標文件發出截止時間為(wei) 止。招標公告的發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非法幹涉、限製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發布範圍或發布方式。"
(四)關(guan) 於(yu) 資格審查。
《招標投標法》對資格審查作了原則性規定。為(wei) 進一步規範資格審查製度,防止以資格審查之名限製、排斥潛在投標人,《條例》作了以下規定:首先,規定資格預審和履約能力審查兩(liang) 個(ge) 資格審查環節,明確履約能力審查應在確定中標候選人之後、發出中標通知書(shu) 之前進行(第13條、第53條);其次,將資格審查方法分為(wei) 合格製和有限數量製,並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采用合格製(第15條);第三,嚴(yan) 格資格預審程序,對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製資格預審文件、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hui) 及預審結果通知等各環節,作了明確規定(第13條至第16條);第四,明確招標人義(yi) 務和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權利,禁止各種損害資格預審申請人權利的行為(wei) 。例如,規定"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至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yu) 5個(ge) 工作日"(第14條),"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通過通知書(shu) ","並同時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告知其資格預審結果"(第16條)。
(五)關(guan) 於(yu) 投標保證金。
為(wei) 了規範投標保證金的提交和退還,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條例》第19條規定:"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否則應當作廢標處理。""投標保證金可以是銀行保函、轉賬支票、銀行匯票等。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jia) 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yu) 投標有效期一致。""除境外投標人外,采用轉賬支票、匯款等方式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cong) 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出;采用銀行保函、銀行匯票等方式的,應由投標人開立基本賬戶的銀行出具。"
(六)關(guan) 於(yu) 評標專(zhuan) 家庫管理。
評標專(zhuan) 家獨立公正地履行職責,是確保招投標成功的關(guan) 鍵環節之一。目前,評標專(zhuan) 家管理中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首先,現有評標專(zhuan) 家庫對評標專(zhuan) 家缺乏統一認定標準和程序,專(zhuan) 家良莠不齊,影響了評標質量。其次,各評標專(zhuan) 家庫相對封閉,一些專(zhuan) 家庫庫容有限,評標專(zhuan) 家容易被操縱,專(zhuan) 家的公正性受到質疑。為(wei) 加強對評標專(zhuan) 家和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國辦發[2004]56號文件要求逐步對現有分散的部門專(zhuan) 家庫進行整合,吸納一定比例的跨部門、跨地區專(zhuan) 家組建評標專(zhuan) 家庫。目前,近20個(ge) 省市已建立或正在組建綜合評標專(zhuan) 家庫。據此,《條例》第42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hui) 中的技術、經濟專(zhuan) 家,由招標人從(cong) 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提供的專(zhuan) 家名冊(ce) 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zhuan) 家庫內(nei) 的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的專(zhuan) 家名單中確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建綜合性評標專(zhuan) 家庫,滿足不同行業(ye) 和地區使用的需要,實行統一的專(zhuan) 業(ye) 分類和管理辦法。有關(guan) 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專(zhuan) 家庫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七)關(guan) 於(yu) 招投標從(cong) 業(ye) 人員職業(ye) 資格製度。
隨著我國招投標的迅速發展,招投標從(cong) 業(ye) 人員數量急劇增加。長期以來,由於(yu) 缺乏統一的執業(ye) 標準和行為(wei) 規範,從(cong) 業(ye) 人員隊伍職業(ye) 道德水平和專(zhuan) 業(ye) 素質參差不齊,已成為(wei) 製約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亟需建立規範的招投標從(cong) 業(ye) 人員執業(ye) 資格製度,嚴(yan) 格招投標從(cong) 業(ye) 人員市場準入。《條例》第62條規定,"國家建立招標投標專(zhuan) 業(ye) 人員職業(ye) 準入製度,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製定並組織實施。"。為(wei) 使職業(ye) 資格製度真正發揮作用,《條例》第10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獲得招標投標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的專(zhuan) 業(ye) 人員。
(八)關(guan) 於(yu) 法律責任。
為(wei) 完善《招標投標法》的法律責任,增強可操作性,《條例》從(cong) 以下三個(ge) 方麵進行了規定:一是細化了違法行為(wei) 認定標準。例如,《條例》第26條規定了招標人限製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8種情形,第36條規定了招標人與(yu) 投標人串通投標的6種情形,第37條規定了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jia) 的5種情形,第38條規定了以他人名義(yi) 投標的5種情形,第39條規定了投標人弄虛作假的7種情形。二是補充相關(guan) 違法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例如,《條例》第6章對虛假招標、違法發布公告、不合理劃分標段或標包、擅自終止招標、違法收費、違規評標、不簽訂合同、惡意異議或投訴等違法行為(wei) 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具體(ti) 規定。三是明確招標項目存在違法情形應如何處理。《條例》第83條針對違法行為(wei) 的不同情形,規定應采取重新進行資格預審、重新招標、重新評標、重新確定中標人等處理方式。
相關(guan) 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