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延續注冊受理工作,經研究,現就延續注冊申請受理時限等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醫療器械(含體(ti) 外診斷試劑)注冊(ce) 管理辦法規定:“醫療器械注冊(ce) 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注冊(ce) 的,注冊(ce) 人應當在醫療器械注冊(ce) 證有效期屆滿6個(ge) 月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延續注冊(ce) ,並按照相關(guan) 要求提交申報資料”。上述規定的申報資料提交時間指延續注冊(ce) 申請實際受理日期。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受理服務大廳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