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guan) 於(yu) 印發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的有關(guan) 精神,我們(men) 研究製定了《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jia) 格形成機製的意見》,現印發你們(men) ,請按照執行。
附:
國家發展改革委
衛 生 部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