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械監便函〔2016〕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guan) 單位: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要求,為(wei) 加強需要冷藏、冷凍醫療器械的運輸與(yu) 貯存過程的質量管理,保障醫療器械在生產(chan) 、經營、使用各個(ge) 環節始終處於(yu) 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shu) 和標簽標示的溫度要求,我司組織起草了《醫療器械冷鏈(運輸、貯存)管理指南》(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於(yu) 2016年5月20日前將書(shu) 麵意見和電子版反饋至我司。
傳(chuan) 真:010-88331441
電子郵箱:qxjglt@cfda.gov.cn
附件:《醫療器械冷鏈(運輸、貯存)管理指南》(征求意見稿)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器械監管司
2016年5月5日
醫療器械冷鏈(運輸、貯存)管理指南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要求,為(wei) 加強需要冷藏、冷凍醫療器械(以下簡稱“冷鏈管理醫療器械”)的運輸與(yu) 貯存過程的質量管理,保障醫療器械在生產(chan) 、經營、使用各個(ge) 環節始終處於(yu) 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shu) 和標簽標示的溫度要求,特製定本指南。
第二條(適用範圍)醫療器械生產(chan) 經營業(ye) 企業(ye) 和使用單位運輸與(yu) 貯存冷鏈管理醫療器械,應遵循本指南。
第二章 人員與(yu) 設施設備
第三條(關(guan) 鍵崗位人員培訓)冷鏈管理醫療器械的收貨、驗收、貯存、檢查、出庫、運輸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相關(guan) 法律法規、專(zhuan) 業(ye) 知識、工作製度和標準操作規程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條(冷藏冷凍設備)醫療器械生產(chan) 企業(ye) 和批發企業(ye) 應根據生產(chan) 、經營的品種和規模,配備相適應的冷庫(冷藏庫或冷凍庫)、冷藏車、冷藏箱或保溫箱等設施設備。
醫療器械零售企業(ye) 和使用單位應根據經營、使用的品種和規模,配備相適應的冷庫或冷藏設備(冷藏櫃/箱等)。
第五條(冷庫)冷庫應具有自動調控溫度的功能,需配備備用製冷機組,機組的製冷能力應與(yu) 冷庫容積相適應。為(wei) 保證製冷係統的連續供電,冷庫應配備備用發電機組或雙回路供電係統。
冷庫內(nei) 應劃分待驗區、貯存區、退貨區、包裝材料預冷區(貨位)等,並設有明顯標示。
第六條(冷藏車)冷藏車應具備自動調控溫度功能,車廂應防水、密閉,車廂內(nei) 留有保證氣流充分循環的空間。
第七條(冷藏箱、保溫箱)冷藏箱、保溫箱應具有良好的保溫功能。冷藏箱應能自動調節箱體(ti) 內(nei) 溫度;保溫箱應配備蓄冷劑及隔溫裝置,並符合產(chan) 品標簽說明書(shu) 標示的儲(chu) 運要求。
第八條(溫控係統)冷庫、冷藏車應配備溫度自動監測係統(以下簡稱“溫控係統”)監測環境溫度,建立設備運行、檢查、維修、保養(yang) 檔案。係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一)溫控係統的測量範圍、精度、分辨率等技術參數能夠滿足管理需要,具有不間斷監測、連續記錄、數據存儲(chu) 、顯示及報警功能。
(二)設備運行過程至少每隔1分鍾更新一次測點溫度數據,貯存過程至少每隔30分鍾自動記錄一次實時溫度數據,運輸過程至少每隔5分鍾自動記錄一次實時溫度數據。當監測的溫度值超出規定範圍時,係統應當至少每隔2分鍾記錄一次實時溫度數據。
(三)當監測溫度達到設定的臨(lin) 界值或者超出規定範圍時,溫控係統能夠實現聲光報警,同時實現短信等通訊方式向至少2名指定人員即時發出報警信息。
冷庫、冷藏車溫度測點應當根據驗證結論設定、安裝。每個(ge) (台)獨立的冷庫、冷藏車應至少安裝2個(ge) 溫度測點終端。溫度測點終端和溫度監測設備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校準。
冷藏箱、保溫箱或其他冷藏設備應配備溫度自動記錄和儲(chu) 存的儀(yi) 器設備。
第三章 驗證管理
第九條(設備驗證)冷庫、冷藏車、冷藏箱、保溫箱以及溫控係統應進行使用前驗證、定期驗證及停用時間超過規定時限情況下的驗證。未經驗證的設施設備,不得應用於(yu) 冷鏈管理醫療器械的運輸和貯存過程。
(一)建立並形成驗證控製文件,文件內(nei) 容包括驗證方案、標準、報告、評價(jia) 、偏差處理和預防措施等。
(二)根據驗證對象確定適宜的持續驗證時間,以保證驗證數據的充分、有效及連續。
(三)驗證使用的溫度傳(chuan) 感器和溫度監測設備應當經過具有資質的計量機構校準,校準證書(shu) (複印件)應當作為(wei) 驗證報告的必要附件,驗證數據應真實、完整、有效及可追溯。
(四)根據驗證確定的參數及條件,正確、合理使用相關(guan) 設施及設備。
第四章 收貨與(yu) 驗收
第十條(收貨管理)在進行冷鏈管理醫療器械收貨時,應核實運輸方式、到貨及在途溫度、啟運時間和到貨時間並做好記錄;對銷後退回的產(chan) 品還應核實售出期間的溫度記錄。符合要求的,應及時移入冷庫內(nei) 待驗區;不符合溫度要求的應當拒收。
第十一條(驗收管理)使用冷庫貯存的,應當在冷庫內(nei) 進行冷鏈管理醫療器械的驗收。
驗收人員應當檢查產(chan) 品狀態,並按《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三十八條的要求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在庫養(yang) 護)冷鏈管理醫療器械在庫期間應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shu) 或標簽標示的要求進行貯存和檢查,應重點對貯存的冷鏈管理醫療器械的包裝、標簽、外觀及溫度狀況等進行檢查並記錄。
冷庫內(nei) 製冷機組出風口100厘米範圍內(nei) 以及高於(yu) 冷風機出風口的位置均不得碼放物品。
第五章 出庫與(yu) 運輸
第十三條(出庫管理)冷鏈管理醫療器械出庫時,應當由專(zhuan) 人負責出庫複核、裝箱封箱、裝車碼放工作。
使用冷藏箱、保溫箱運輸冷鏈管理醫療器械的,應當根據驗證確定的參數及條件,製定包裝標準操作規程,裝箱、封箱操作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裝箱前將冷藏箱、保溫箱預冷或預熱至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shu) 或標簽標示的溫度範圍內(nei) 。
(二)按照驗證確定的結論,在保溫箱內(nei) 合理配備與(yu) 溫度控製及運輸時限相適應的蓄冷劑。
(三)冷藏箱啟動製冷(熱)功能和溫度監測設備(保溫箱啟動溫度監測設備),檢查設備運行正常,並達到規定的溫度後,將產(chan) 品裝箱。
(四)裝箱時應使用隔溫裝置將產(chan) 品與(yu) 蓄冷劑等冷媒進行隔離。
(五)產(chan) 品的包裝、裝箱、封箱工作應當在冷藏環境下完成。
第十四條(運輸管理)運輸冷鏈管理醫療器械的,應當根據運輸數量、運輸距離、運輸時間、溫度要求、外部環境溫度等情況,選擇適宜的運輸工具和溫控方式,確保運輸過程中溫度控製符合要求。
第十五條(冷藏車運輸)使用冷藏車運輸冷鏈管理醫療器械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前打開溫度調控和監測設備,將車廂內(nei) 預熱或預冷至規定的溫度。
(二)冷藏車廂內(nei) 產(chan) 品的碼放,與(yu) 廂內(nei) 前板距離不小於(yu) 10厘米,與(yu) 後板、側(ce) 板、底板間距不小於(yu) 5厘米,碼放高度不得超過製冷機組出風口下沿,確保氣流正常循環和溫度均勻分布。
(三)冷鏈管理醫療器械裝車完畢,及時關(guan) 閉車廂廂門,檢查廂門密閉情況,並上鎖。
(四)檢查溫度調控和監測設備運行狀況,運行正常方可啟運。
(五)冷鏈管理醫療器械在裝卸過程中,應采取保溫措施確保溫度符合醫療器械包裝、標示的要求。
第十六條(裝卸貨管理)冷鏈管理醫療器械發貨時,應檢查並記錄冷藏車、冷藏箱、保溫箱的溫度,到貨時,應向收貨單位提供運輸期間的全程溫度記錄。
第十七條(委托運輸)委托其他單位運輸冷鏈管理醫療器械的,應當對承運方的資質及能力進行審核,簽訂委托運輸協議,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索要承運方的運輸資質文件、運輸設施設備和監測係統證明及驗證文件、承運人員資質證明、運輸過程溫度控製及監測等相關(guan) 資料。
(二)對承運方的運輸設施設備、人員資質、質量保障能力、安全運輸能力、風險控製能力等進行委托前和定期審核,審核報告存檔備查。
(三)委托運輸協議內(nei) 容應包括:承運方製定並執行符合要求的運輸標準操作規程、運輸過程中溫度控製和實時監測的要求、在途時限的要求以及運輸過程中的質量安全責任。
(四)必要時根據承運方的資質和條件,對承運方的相關(guan) 人員進行審查和考核。
第十八條(委托貯存)委托其他單位貯存冷鏈管理醫療器械的,受托企業(ye) 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三十一條的要求。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十九條(應急管理)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和使用單位應當製定冷鏈管理醫療器械在貯存、運輸過程中溫度控製的應急預案,對貯存、運輸過程中出現的斷電、異常氣候、設備故障、交通事故等意外或緊急情況,能夠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防止因異常突發情況造成的溫度失控。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冷鏈管理醫療器械是指醫療器械在生產(chan) 經營使用環節的運輸、貯存過程中,其各個(ge) 環節始終處於(yu) 產(chan) 品標簽說明書(shu) 所標示的特定溫度環境下,以保證產(chan) 品質量的管理。一般情況下,冷藏溫度在2至8攝氏度之間,冷凍溫度在-20攝氏度以下。
第二十一條本指南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