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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限價新政,本月起執行
發布時間:2016/07/04 信息來源:查看
 醫藥網7月4日訊 最近,上海市物價局、衛計委、醫保辦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規範本市公立醫療機構等醫療器械價格行為的通知(滬價費〔2016〕6號)》,自今年7月1日起,進一步降低上海市公立醫院醫療器械的加價水平。
 
  通知要求,上海市各公立醫療機構對於可另行收費的醫療器械,屬於2015年7月1日以前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應以醫療器械實際購進價(指扣除各種折扣後的價格)為基礎,暫按順加不超過10%的加價率銷售(實際購進價4000元以上的順加不超過400元的加價額);
 
  屬於2015年7月1日及以後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或已在銷產品名稱、注冊證號、價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以醫療器械實際購進價(指扣除各種折扣後的價格)為基礎,順加不超過5%的加價率銷售(實際購進價4000元以上的順加不超過200元的加價額)。
 
  為何說是進一步降低呢?
 
  因為在去年6月出台的前一份限價文件(滬價費[2015]11號)中,對於2015年7月1日以前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可另行收費醫療器械,還隻是要求公立醫療機構“加強管理,逐步降低進銷差價,不得突破原有實際進銷差價水平。”
 
  滬價費[2015]11號文中提到的原有實際進銷差價水平,其實就是15%的順價加價率。
 
  一年前的規定還是順加加價率不得超過15%,如今就變成了順價加價率不超過10%。今年出台的新文件還提出,今後上海市將繼續降低這一加價水平,所以明年很可能就變成了順價加價率不超過5%。
 
  在全國很多地方,對可收費醫療器械,都還是按照順加不超過15%的老規定執行,這樣說來,上海也有點小進步。不過,上海的限價改革還是不太徹底,因為也有一地方已經實行了耗材零差率銷售。
 
  從全國來看,醫療機構控費壓力之下,繼零差率銷售之後,零差率銷售也將成為趨勢。
 
  附:《關於規範本市公立醫療機構等醫療器械價格行為的通知》全文
 
  各公立醫療機構、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上海市定價目錄》等相關規定,在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衛生計生委、上海市醫保辦《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公立醫療機構等醫療器械價格行為的通知》(滬價費[2015]11號)規定的基礎上,現就本市進一步降低公立醫療器械加價水平通知如下:
 
  各公立醫療機構要規範醫療器械價格行為,按照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定,對於不可另行收費的醫療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費。對於可另行收費的醫療器械,屬於2015年7月1日以前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應以醫療器械實際購進價(指扣除各種折扣後的價格)為基礎,暫按順加不超過10%的加價率銷售(實際購進價4000元以上的順加不超過400元的加價額),今後本市將繼續降低加價水平;屬於2015年7月1日及以後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或已在銷產品名稱、注冊證號、價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以醫療器械實際購進價(指扣除各種折扣後的價格)為基礎,順加不超過5%的加價率銷售(實際購進價4000元以上的順加不超過200元的加價額)。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物價局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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