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wei) 規範醫療機構藥品購銷活動,提高藥品采購透明度,遏製藥品流通領域不正之風,減輕社會(hui) 醫藥費用負擔,保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順利實施,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ti) 改辦等部門《關(guan) 於(yu) 城鎮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的指導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藥品采購工作的特點,製定本規定。
二、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
三、醫療機構是藥品招標采購的行為(wei) 主體(ti) 。具有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醫療機構可自行組織或數家醫療機構聯合組織招標采購,也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采購。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wei) 醫療機構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對招標和評標具體(ti) 活動進行幹預或施加影響。
四、本規定所規範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主要指數家醫療機構聯合組織的藥品招標采購和共同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的藥品招標采購。醫療機構自行組織的藥品招標采購按照本規定有關(guan) 要求實施。
五、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cong) 事藥品集中采購代理業(ye) 務並提供相關(guan) 服務的社會(hui) 中介組織。藥品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直接從(cong) 事藥品經營業(ye) 務,不得與(yu) 行政機關(guan) 存在隸屬關(guan) 係或其他利益關(guan) 係。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管局會(hui) 同衛生部另行製定。
六、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活動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yan) 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zheng) 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堅持質量第一,嚴(yan) 格對購入藥品質量的控製,依照質量價(jia) 格比優(you) 化的原則確定中標藥品;
(三)依法接受社會(hui) 監督,抵製購銷活動中的不正之風;
(四)從(cong) 實際出發,因地製宜確定采購形式和采購範圍,確保臨(lin) 床用藥。不得違法限製或者排斥本地區、本係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七、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活動,一般實行公開招標。不宜實行公開招標的可采用邀請招標、競爭(zheng) 性談判采購、詢價(jia) 采購等方式進行。具體(ti) 辦法按照國家有關(guan) 法規規定組織實施。
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藥品目錄中的藥品、醫療機構臨(lin) 床使用量比較大的藥品,原則上實行集中招標采購。
國家特殊管理的藥品仍按有關(guan) 規定采購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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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醫療機構依據臨(lin) 床需要和減輕患者藥品費用負擔的原則,組織有關(guan) 部門或人員編製本期擬集中采購的藥品品種(規格)和數量計劃,經單位藥事管理機構集體(ti) 審核後提交藥品招標采購經辦機構(指醫療機構聯合組織的招標采購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
(二)藥品招標采購經辦機構按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組織招標活動。
1、認真匯總各醫療機構藥品采購計劃。
2、依法組織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審核各醫療機構提出的采購品種、規格,確認集中采購的藥品品種、規格、數量,並反饋給醫療機構。
3、確定采購方式,編製和發送招標采購工作文件。
4、審核藥品供應企業(ye) (投標人)的合法性及其信譽和能力,確認供應企業(ye) (投標人)資格。
5、審核投標藥品的批準文件和近期質檢合格證明文件;
6、組織開標、評標或談判,確定中標企業(ye) 和藥品品種品牌、規格、數量、價(jia) 格、供應(配送)方式以及其他約定。在評標過程中,前述4、5兩(liang) 項應為(wei) 首要條件。
7、決(jue) 標或洽談商定後,組織醫療機構直接與(yu) 中標企業(ye) 按招標(洽談)結果簽訂購銷合同。購銷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guan) 法規規定,明確購銷雙方的權利和義(yi) 務。
8、監督中標企業(ye) (或經購銷雙方同意由中標企業(ye) 依法委托的代理機構)和有關(guan) 醫療機構依據招標文件規定和雙方購銷合同做好藥品配送工作。
(三)同品種藥品集中招標一年最多不超過2次。
十、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中標企業(ye) ,必須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資格。招標優(you) 先選擇信譽好、質量管理規範並具有一定經濟能力的大中型企業(ye) 。招標采購經辦機構不得向不具備國家法律規定資格或有營私舞弊、銷售假劣藥品等非法經營行為(wei) 的企業(ye) 采購藥品。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不得派營銷人員到醫療機構直接向醫生和藥房調劑人員推銷藥品。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發生前述非法經營行為(wei) ,取消其投標資格,並在一定範圍內(nei) 予以通報。
十一、集中招標采購經辦機構組織采購活動,可以向投標人收取標書(shu) 成本和向中標企業(ye) 收取服務成本費用,收費標準暫由省級價(jia) 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計委等六部門頒發的《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確定的原則,從(cong) 低製定。國務院價(jia) 格主管部門頒布統一規定後,按統一規定執行。
招標采購經辦機構要簡化采購程序,減輕企業(ye) 負擔。嚴(yan) 禁向企業(ye) 索取不必要的文件和技術資料。未經省級以上價(jia) 格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自立項目和自定標準向企業(ye) 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不得要求中標藥品進行重複檢驗。
十二、集中招標采購活動參與(yu) 各方都要認真執行國家藥品價(jia) 格政策。招標單位不得依據藥品價(jia) 格管理形式設置不同的招標標準。參與(yu) 投標的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不得以占領市場為(wei) 目的低價(jia) 傾(qing) 銷藥品。購銷雙方必須按照實際成交價(jia) 格如實開具發票,如實記帳。招標采購經辦機構須按規定將實際成交價(jia) 格及時向價(jia) 格主管部門備案。
十三、及時調整招標采購藥品的零售價(jia) 格,讓利於(yu) 患者。政府定價(jia) 藥品,由價(jia) 格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以實際中標價(jia) 格為(wei) 基礎,綜合考慮患者及招投標單位各方利益,及時調整公布零售價(jia) 格。其中,國家定價(jia) 品種暫委托當地價(jia) 格主管部門製定本地區的臨(lin) 時零售價(jia) ,並報國務院價(jia) 格主管部門。在價(jia) 格主管部門調整零售價(jia) 格前,醫療機構可以低於(yu) 零售價(jia) 銷售。市場調節價(jia) 藥品,招標醫療機構也應依據實際中標價(jia) 格相應調整零售價(jia) 。
十四、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經辦機構應積極探索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絡技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藥品流通費用。
醫療機構要積極支持醫藥流通體(ti) 製改革,促進新型醫藥批發配送網絡的建設和發展。
十五、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價(jia) 格、經貿、藥品監管、中醫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采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做好相關(guan) 政策的協調,積極引導醫療機構建立適合當地實際、廉潔高效的集中招標采購組織管理形式。
衛生、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代理活動的監督。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醫療機構委托範圍內(nei) 進行招標代理活動,遵守國家規定的藥品招標程序和代理規範,自覺接受有關(guan) 部門的監督檢查。招標代理機構在每次實施藥品招標前,應將擬招標藥品品種、規格、數量及招標(采購)方式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開標、評標實施前應主動邀請衛生等有關(guan) 部門人員到場監督。藥品質量控製工作要接受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
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要教育藥品購銷、管理和醫務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自覺抵製不正之風。
嚴(yan) 格禁止上述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謀取私利。嚴(yan) 格禁止藥品營銷人員使用不法手段推銷藥品。對違法亂(luan) 紀者,依法給予懲處。
十六、各地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衛生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