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衛生局、發改委、工信委、財政局、人社局、商務主管部門、工商局、食藥監局,相關(guan) 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省直醫療衛生機構:
為(wei) 規範醫療衛生機構和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采購、供應藥品、醫用設備、18新利手机等行為(wei) ,製止非法交易活動,打擊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省衛生計生委會(hui) 同省藥品集中采購有關(guan) 部門共同製定了《江西省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委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江西省工業(ye) 和信息化委員會(hui)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廳
江西省商務廳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6日
江西省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醫療衛生機構和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采購供應藥品、醫用設備、18新利手机等行為(wei) ,製止非法交易活動,打擊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guan) 於(yu) 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國衛法製發〔2013〕50號)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及相關(guan) 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參與(yu) 省內(nei) 藥品、醫用設備和18新利手机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相關(guan) 工作人員和藥品、醫用設備和18新利手机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機構或個(ge) 人(以下簡稱“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不良記錄包括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流通經營不良記錄和采購使用不良記錄。
第四條 江西省藥品招標采購聯席會(hui) 議成員單位按照聯席會(hui) 議製度職責分工,承擔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核實和認定、處理等相關(guan) 工作;省衛生計生委具體(ti) 負責指導各地建立和落實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製度,匯總各地上報的不良記錄材料,公布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不良記錄,負責“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專(zhuan) 欄建設和服務,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執行不良記錄相關(guan) 工作。
第二章 行為(wei) 範疇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與(yu) 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設備和18新利手机等采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江西省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chan) 品廉潔購銷合同》,列明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指定銷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實施商業(ye) 賄賂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wei) ,實施商業(ye) 賄賂和違法、違規行為(wei) 後將被列入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等廉政條款。
第六條 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
(一)經人民法院判決(jue) 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處免於(yu) 刑事處罰的;
(二)行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的;
(三)由紀檢監察機關(guan) 以賄賂立案調查,並依法作出相關(guan) 處理的;
(四)因行賄行為(wei) 被有關(guan) 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列入流通經營不良記錄:
(一)經有關(guan) 部門認定存在掛靠經營、租借證照、銷售假冒偽(wei) 劣藥品、以及偽(wei) 造、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
(二)“醫藥代表”非法銷售藥品和醫療器械的;
(三)提供虛假、無效文件或以其它方式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合同擅自漲價(jia) 或變相漲價(jia) 的;
(五)不按合同規定將本企業(ye) 產(chan) 品委托給配送企業(ye) 配送的(生產(chan) 企業(ye) 直接配送的除外);
(六)不按合同規定配送或不按時配送醫藥產(chan) 品,造成醫療機構臨(lin) 床用藥短缺的;
(七)經醫療機構驗收確認,配送的規格、包裝與(yu) 合同規定的規格、包裝不一致並拒絕更換的;
(八)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未按《江西省醫藥購銷責任約談製度》(另行下文)相關(guan) 規定整改的;
對於(yu) 以上第(五)(六)(七)的行為(wei) ,在列入不良記錄前應先行對其進行約談,限期整改。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相關(guan) 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列入采購使用不良記錄:
(一)不依規參加藥品網上集中采購或以其他方式規避藥品網上集中采購活動的;
(二)提供虛假的醫藥產(chan) 品采購交易資料的;
(三)不按照規定與(yu) 醫藥企業(ye) 簽署醫藥購銷合同的;
(四)不按購銷合同采購醫藥產(chan) 品的;
(五)不按合同規定結算貨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義(yi) 務行為(wei) 的;
(六)醫藥產(chan) 品購銷合同簽訂後,再同企業(ye) 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ei) 容的其他協議,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違反藥品價(jia) 格政策銷售藥品的;
(八)經認定收受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錢物或其他利益的;
(九)未按《江西省醫藥購銷責任約談製度》相關(guan) 規定整改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
對於(yu) 以上(三)(四)(五)(六)(七)的行為(wei) ,在列入不良記錄前,應當先行對其進行約談,限期整改。
第三章 核實和認定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因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商業(ye) 賄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責任的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名單。
第十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逐級上報所轄區域內(nei) 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行為(wei) 的發生情況及查處結果,省衛生計生委藥政處協調有關(guan) 部門負責對報送的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材料進行匯總,核實並提交省藥品招標采購聯席會(hui) 議。
第十一條 省藥品招標采購聯席會(hui) 議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對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行為(wei) 進行核實和認定。
第十二條 在將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相關(guan) 工作人員或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列入不良記錄前,應當填寫(xie) 《列入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事先告知書(shu) 》,書(shu) 麵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書(shu) 麵告知之日15日內(nei) 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聽證。
第十三條 聽證由省衛生計生委組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列入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事先告知書(shu) 》之日起15日內(nei) 提出,省衛生計生委應當在舉(ju) 行聽證的3日前,通知當事人舉(ju) 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內(nei) 容不包括有關(guan) 部門作出的處理決(jue) 定。
第四章 公 布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在政務網站上開辟“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專(zhuan) 欄,做好各地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和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的公布和轉載工作。應隨時了解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或轉載的“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信息,並及時在本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政務網站轉載。
第十五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公布全省應當列入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的相關(guan) 內(nei) 容,對認定屬於(yu) 不良記錄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相關(guan) 工作人員和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經省藥品招標采購聯席會(hui) 議辦公室批準後,在省衛生計生委政務網站“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專(zhuan) 欄公布,並於(yu) 公布後一個(ge) 月內(nei) 上報國家衛生計生委。
第十六條 不良記錄實行動態管理,在省衛生計生委網站公布期限為(wei) 2年,到期自動消除;在2年內(nei) 發現有新的違規行為(wei) 的,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後,在省衛生計生委網站重新公布,期限順延2年。
第十七條 不良記錄公布事項包括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相關(guan) 工作人員和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的名稱、營業(ye)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責任人姓名和職務、違法違規事由、有關(guan) 判決(jue) 和處罰決(jue) 定文書(shu) 、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為(wei) 加強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綜合監管,建立強有力的工作協調機製,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與(yu) 司法機關(guan) 和監察、發改、財政、人社、工信、商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guan) 部門密切配合,互相通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和違法、違規案件信息和查處結果。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本規定的,追究相關(guan) 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予以約談、誡勉談話、調離崗位,嚴(yan) 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有權向相關(guan) 部門舉(ju) 報醫藥購銷領域違法違規行為(wei) 。相關(guan) 部門接到舉(ju) 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第六章 處 理
第二十一條 省藥品招標采購聯席會(hui) 議根據省級認定結果或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網站轉載其他省(市、自治區)公布的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對相關(guan) 責任主體(ti) 作如下處理:
(一)對一次列入江西省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原簽訂購銷合同終止,取消該企業(ye) 所有產(chan) 品的入圍資格; 江西省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機構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18新利手机;
(二)對一次列入其他省(市、自治區)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江西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後兩(liang) 年內(nei) 在招標、采購評分時對該企業(ye) 產(chan) 品作減分處理;
(三)對五年內(nei) 二次及以上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江西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最近一次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後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18新利手机。
第二十二條 對列入流通經營不良記錄的相關(guan) 責任主體(ti) 作如下處理:
(一)對列入江西省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原簽訂購銷合同終止,取消該企業(ye) 所有產(chan) 品的中標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兩(liang) 年內(nei) 江西省招標采購管理機構不得接受其集中采購配送申請,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其產(chan) 品;
(二) 醫藥經營企業(ye) 在其他省(市、自治區)被列入不良記錄的,江西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後兩(liang) 年內(nei) 在集中采購評分時對該企業(ye) 作減分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總公司被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及流通經營不良記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與(yu) 總公司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及流通經營不良記錄的,總公司不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列入采購使用不良記錄的相關(guan) 責任主體(ti) 進行如下處理:
(一)對收受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guan) 工作人員,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由本單位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給予醫療衛生機構降低級別或等次等處理,相關(guan) 人員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guan) 依法處理;
(二)醫療衛生機構列入采購使用不良記錄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視其情節追究醫療機構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衛生計生委會(hui) 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工信委、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省衛生廳於(yu) 2007年9月24日印發的《江西省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暫行)》(贛衛治賄組〔2007〕3號)同時廢止。按贛衛治賄組〔2007〕3號規定仍在處罰期內(nei) 的不良記錄事項繼續有效,直到原處罰期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