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guan) 要求和《河南省衛生計生委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產(chan) 前篩查與(yu) 診斷工作的通知》(豫衛辦〔2018〕84號)、《河南省衛生健康委關(guan) 於(yu) 做好婦幼健康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通知》(豫衛婦幼〔2021〕13號)要求,為(wei) 加強對產(chan) 前篩查與(yu) 產(chan) 前診斷技術服務的監管,現將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經批準開展產(chan) 前篩查和產(chan) 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名單向社會(hui) 公布,方便群眾(zhong) 就醫選擇,並接受社會(hui) 各界監督。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