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在對宜賓康慈精神病醫院的醫療機構校驗審查中,發現該院存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隱患;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四川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規章之規定,我委決(jue) 定對該院《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給與(yu) 為(wei) 期兩(liang) 個(ge) 月暫緩校驗,暫緩校驗時間為(wei) 2024.3.20?-2024.5.19。
暫緩校驗期間,該院除急救外,不得開展門診業(ye) 務、新收治病人,不得發布醫療服務信息和廣告。
違反上述規定將依法依規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
投訴舉(ju) 報電話:8224411。
宜賓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