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辦發〔2022〕1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製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精神,為(wei) 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zhong) 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範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築牢民生保障底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科學確定救助對象範圍
(一)救助對象分類。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xiang) 居民,按照以下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一類人員:特困人員(孤兒(er) 、事實無人撫養(yang) 未成年人參照特困人員管理,下同);二類人員:低保對象、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突發嚴(yan) 重困難人口;三類人員:低保邊緣家庭人口;四類人員: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yan) 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條件,在申請醫療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之日前12個(ge) 月內(nei) ,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規醫療費用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yu) 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chan) 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chan) 規定的重病患者。
(二)救助對象認定。一類人員、二類人員中的低保對象和三類人員由民政部門認定;二類人員中的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突發嚴(yan) 重困難人口由鄉(xiang) 村振興(xing) 部門認定;四類人員由鄉(xiang)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申請、初審和公示並報縣級民政部門,由縣級民政部門和醫保部門組織認定。縣級民政、鄉(xiang) 村振興(xing) 部門認定救助對象後,每月要將新增人員名單和退出人員名單以書(shu) 麵形式抄送同級醫保、稅務部門,其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時間從(cong) 認定之日起計算。
二、分類落實資助參保
困難群眾(zhong) 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製度)保障權益。全麵落實城鄉(xiang) 居民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參加我省城鄉(xiang) 居民醫保個(ge) 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zhong) 給予分類資助。其中,一類人員按個(ge) 人繳費標準全額資助;二類人員按個(ge) 人繳費標準的50%予以資助;三類人員中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殘疾人按個(ge) 人繳費標準的30%予以資助;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肇事肇禍的精神障礙患者繼續享受全額資助。城鄉(xiang) 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結束前認定身份並繳費的,均可享受參保資助;集中征繳期結束後繳費的,隻享受動態參保,不享受參保資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對象,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資助。年度內(nei) 身份屬性發生變化的,不進行二次資助。身份變更後不屬於(yu) 特殊困難人群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三、強化製度綜合保障
(一)促進醫保三重製度互補銜接。發揮基本醫保主體(ti) 保障功能,各統籌地區參保人員享受同等的基本醫保待遇;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在全麵落實普惠待遇政策基礎上,對一類人員、二類人員實施起付線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ge) 百分點、取消封頂線的傾(qing) 斜保障政策。按“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慢特病門診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後的政策範圍內(nei) 個(ge) 人自付費用(包括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乙類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價(jia) 自付部分的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醫療救助保障範圍嚴(yan) 格執行國家基本醫保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以下統稱三目錄)規定。
(二)支持慈善救助、職工醫療互助和商業(ye) 健康保險發展。探索建立醫療保障、社會(hui) 救助與(yu) 慈善幫扶相互銜接機製,將慈善資源作為(wei) 醫療救助的重要補充,推進實施綜合保障。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hui) 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為(wei) 困難群眾(zhong) 提供慈善醫療救助。加強慈善組織醫療救助募捐項目的管理,推進陽光救助。加快建設貴州省慈善信息管理服務平台,提升全省慈善組織互聯網募捐能力,為(wei) 大病救助提供支持,鼓勵慈善力量參與(yu) 醫療救助。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引導醫療互助有序發展。支持商業(ye) 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保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勵商業(ye) 保險機構加強產(chan) 品創新,在產(chan) 品定價(jia) 、賠付條件、保障範圍等方麵對困難群眾(zhong) 適當傾(qing) 斜。
四、健全醫療救助製度
(一)實施分類救助。一類人員不設起付線,政策範圍內(nei) 個(ge) 人自付費用給予全額救助;二類人員不設起付線,政策範圍內(nei) 個(ge) 人自付費用按70%比例救助;三類人員起付線為(wei) 1000元,政策範圍內(nei) 個(ge) 人自付費用按60%比例救助;四類人員起付線為(wei) 2000元,政策範圍內(nei) 個(ge) 人自付費用按50%比例救助。已納入全國工會(hui) 幫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意外致困職工經基本醫保、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等製度報銷後的政策範圍內(nei) 個(ge) 人自付費用,分別對應二類、三類、四類人員標準給予醫療救助保障。起付線實行年度累計且隻計算一次,慢特病門診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年度救助限額為(wei) 每人每年5萬(wan) 元。根據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救助標準,由省醫保局會(hui) 商省級財政、民政、鄉(xiang) 村振興(xing) 等部門按程序報請省政府同意後實施。
(二)優(you) 化救助規則。救助對象因個(ge) 人原因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手續的,政策範圍內(nei) 個(ge) 人自付的慢特病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按照以上對應類別救助標準降低10個(ge) 百分點給予救助。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但其未參加城鄉(xiang) 居民醫保的,辦理參保繳費後,可以對其當次申請的慢特病門診和住院政策範圍內(nei) 醫療費用按照以上對應類別救助標準的50%給予一次性救助。到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急診搶救除外)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三)完善傾(qing) 斜救助。在省內(nei) 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轉診或備案到省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救助對象,經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後個(ge) 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依申請給予傾(qing) 斜救助。傾(qing) 斜救助的保障範圍是“基本醫保三目錄內(nei) ,超出醫療救助限額之上”的高額費用,具體(ti) 救助標準由統籌地區根據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確定,避免過度保障。
(四)實現市級統籌。以市(州)為(wei) 單位統一醫療救助政策及經辦服務。2023年起,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市級統收統支,繼續納入社會(hui) 保障基金財政專(zhuan) 戶管理,實行分賬核算、專(zhuan) 項管理、專(zhuan) 款專(zhuan) 用。各級財政安排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應及時劃轉至市級社會(hui) 保障基金財政專(zhuan) 戶,並參照國庫集中支付流程辦理支付。積極創造條件從(cong) 市級社會(hui) 保障基金財政專(zhuan) 戶直接支付到最終收款人。省級財政根據各地救助對象數量、績效、財力等因素進行對下補助。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不能滿足本地救助需求時,由市、縣兩(liang) 級結合實際製定補助標準,安排本級醫療救助資金予以補足。
五、完善防範和化解因病返貧致貧長效機製
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及綜合幫扶,做好因病返貧致貧風險監測,分類健全因病返貧和因病致貧雙預警機製,根據防止因病返貧致貧行業(ye) 部門預警標準,重點監測救助對象個(ge) 人年度自付費用,同步監測個(ge) 人年度自付費用較重的普通參保人員,做到及時預警。加強醫保、民政、鄉(xiang) 村振興(xing) 等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共用、動態更新,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對已經相關(guan) 部門核準身份的救助對象,醫保部門及時落實相應醫療救助待遇。經醫療救助後個(ge) 人實際負擔費用仍然較高的,通過實施臨(lin) 時救助、慈善救助幫助解決(jue) 困難。
六、規範經辦管理服務
(一)加快推進一體(ti) 化經辦。構建全省統一的醫保經辦管理體(ti) 係,大力推進服務下沉,積極推動醫保公共服務“掌上辦”“網上辦”和“身邊辦”。省級醫保經辦機構要製定完善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指導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創新完善醫保協議管理,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ti) 責任。持續保持基金監管高壓態勢,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重點監控,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二)優(you) 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序。簡化申請、審核、救助資金給付流程,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做好醫保信息係統內(nei) 救助對象身份信息動態管理。一類、二類人員在省內(nei) 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並擴大範圍到三類人員及困難職工。已認定身份的救助對象未在定點醫療機構實現“一站式”即時結算的,可到縣級醫保經辦窗口或鄉(xiang) (鎮、街道)社會(hui) 救助“一門受理”窗口申請,直接獲得醫療救助。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個(ge) 人申請、鄉(xiang) 鎮審核、縣級確認的程序進行對象認定,個(ge) 人可在醫療費用結算後的12個(ge) 月內(nei) ,向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所在鄉(xiang) (鎮、街道)社會(hui) 救助“一門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申請費用可追溯至申請之日前12個(ge) 月內(nei) ),鄉(xiang)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申請救助的家庭進行入戶調查並根據其經濟狀況、困難情形等提出審核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後,報縣級民政部門,由縣級民政部門和醫保部門確認相應救助待遇。
(三)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持續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鼓勵常見病、多發病患者基層首診、規範轉診,促進合理就醫。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you) 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藥品、18新利手机和診療項目,嚴(yan) 控不合理費用支出。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在市域內(nei) 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後付費”,全麵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
七、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dang) 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hui) 參與(yu) 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製。將困難群眾(zhong)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wei) 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jia) 。加強政策宣傳(chuan) 解讀,及時回應社會(hui) 關(guan) 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市(州)要圍繞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傾(qing) 斜救助等,結合本地實際,於(yu) 2022年12月底前出台細化措施。各市(州)政策實施情況及時報送省醫保局。
(二)強化部門協同。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製,加強醫療保障、社會(hui) 救助、醫療衛生製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保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製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有關(guan) 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guan) 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ye) 管理,規範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費征繳相關(guan) 工作。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ye) 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ye) 監管,規範商業(ye) 健康保險發展。鄉(xiang) 村振興(xing) 部門要做好農(nong) 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和信息共享。工會(hui) 要做好困難職工係統管理和信息共享,落實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政策。
(三)提升基層能力。加強基層醫保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保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積極引入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經辦服務,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ye) 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ye) 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
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待遇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參保資助政策自2023年城鄉(xiang) 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開始實施。此前我省相關(guan) 醫療救助規定與(yu) 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wei) 準。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