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公安局、衛生計生委,各省管醫院:
為(wei)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省醫療機構內(nei) 部治安保衛工作,保障醫務人員和就診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要求和省部係列部署精神,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在深入征求各地各部門和相關(guan) 醫療機構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並商省消防總隊,製定了《江蘇省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2018年12月7日
江蘇省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和加強全省醫療機構內(nei) 部治安保衛工作,保障醫務人員和就診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yi) 法》《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內(nei) 部治安保衛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江蘇省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內(nei) 部治安保衛條例》《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yu) 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江蘇省行政區域內(nei) 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應當以人為(wei) 本,堅持預防為(wei) 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guan) 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nei) 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nei) 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與(yu) 公安機關(guan) 共同研究製定相關(guan) 規範,推進落實平安創建,及時解決(jue) 治安保衛工作方麵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guan) 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醫療機構建立健全治安保衛工作製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指導醫療機構開展相關(guan) 業(ye) 務技能培訓和治安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三)加強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監督檢查及周邊治安秩序管理;
(四)對醫療機構內(nei) 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各類治安突發事件,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推動落實平安醫院創建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guan) 應當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化警務室,統一外觀標識,規範職責任務,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和防護設施,選派專(zhuan) (兼)職民警指導協助醫療機構開展單位內(nei) 部治安保衛工作,其中三級醫療機構警務室應落實專(zhuan) 職民警。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醫療機構安全工作考核規範,督促醫療機構建立健全相關(guan) 管理製度;
(二)指導、監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開展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對醫療機構的安全檢查,督促醫療機構及時整改安全隱患;
(三)指導督促醫療機構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協調、指導醫療機構妥善處理重大涉醫事件及相關(guan) 信息發布工作;
(五)牽頭組織開展平安醫院創建工作。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hui) 同公安機關(guan) 將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情況納入平安醫院創建考評內(nei) 容,健全相應的獎懲和責任追究製度。
對在治安保衛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ge) 人,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guan) 以及醫療機構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章 治安保衛工作職責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並落實內(nei) 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製。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
因承包、受聘等實際負責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和相關(guan) 合同履行職責,該負責人為(wei) 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共同責任人。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治安保衛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治安保衛工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nei) 部治安保衛工作製度,落實相應的治安保衛工作措施;
(二)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及時堵塞各類隱患漏洞;
(三)加強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提高醫務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四)加強醫療機構內(nei) 部安全管理,維護正常診療秩序,製止違法犯罪行為(wei) 並及時報警,配合公安機關(guan) 開展偵(zhen) 查、處置工作。
委托保安服務企業(ye) 負責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的,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其隊伍管理、人員履職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工作考評,對考評不合格、存在重大治安隱患拒不整改或因履職不到位發生重大案件事故的,應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 接受委托負責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的保安服務企業(ye) 應當具有合法資質,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保安人員教育、管理和培訓製度,配備取得保安員證的保安人員;
(二)根據工作需要,查驗出入醫療機構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負責醫療機構治安巡邏、守護、檢查、報警監控,記錄相關(guan) 情況;
(三)維護內(nei) 部治安秩序,製止發生在醫療機構的違法行為(wei) ,對難以製止的違法行為(wei) 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發事件立即報警,並采取相應的救援、控製等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guan) 的偵(zhen) 查、處置工作;
(四)以突發事件現場先期處置、自助互救等為(wei) 重點,依法依規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五)依法與(yu) 保安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hui) 保險,確保合法用工。
第三章 治安保衛機構和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或明確治安保衛機構,配備與(yu) 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專(zhuan) (兼)職治安保衛管理人員,其中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為(wei)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專(zhuan) 門治安保衛機構。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原則上按照不少於(yu) 在崗醫護人員總數3%或者每20張病床1人或者日均門診量3‰的標準配備保安員,並在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員證後方可上崗。安(消)防監控中心崗位保安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shu) 。
治安保衛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變更情況,自設置、配備或者變更之日起30天內(nei) 報主管公安機關(guan) 備案。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wei) 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提供所需經費保障,並配備必要的通訊、安全防護和反恐防爆等設備器材。
第四章 治安保衛工作措施
第十五條 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應當將下列部位確定為(wei) 治安保衛重要部位,報主管公安機關(guan) 備案,並對照本規定落實技、物防措施:
(一)實驗室、化驗室、手術室、重症監護室、放療室、隔離病房;
(二)致病微生物、血液、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等管製藥(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貴重金屬等存儲(chu) 場所;
(三)收費處、財務室;
(四)運鈔交接區域及路線;
(五)兒(er) 童住院區、新生兒(er) 住院區;
(六)醫患糾紛投訴、調解場所;
(七)藥房、藥庫;
(八)膳食加工操作間;
(九)計算機中心、檔案室(含病案室);
(十)大中型醫療設備存放場所;
(十一)供水、供電、供氣(含醫用氣體(ti) )、供熱、供氧等設備間;
(十二)醫療廢物集中存放場所;
(十三)安防、消防監控中心。
其它醫療機構應根據《江蘇省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內(nei) 部治安保衛條例》的相關(guan) 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明確治安保衛重要部位,落實必要防範措施。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三、七、九、十、十一、十三項所列部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盜安全門,與(yu) 外界相通的窗戶應當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欄實施防護,並保證在火災等應急狀態下可從(cong) 內(nei) 部快速開啟,確保人員快速疏散。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存放在符合安全防範標準的專(zhuan) 用庫房;按規定確需存放的現金、有價(jia) 證券等,應當放入符合國家標準的保險箱(櫃)內(nei) ,保險箱(櫃)采用可靠緊固連接方式固定於(yu) 地麵或牆體(ti) ,專(zhuan) 用庫房和保險櫃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對下列重要部位落實相應技術防範措施:
(一)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重要部位的外部主要通道、出入口應當安裝視頻監控,其中第一、二、三、五、七、八、九、十、十二、十三項部位應當安裝出入口控製裝置,兒(er) 童住院區、新生兒(er) 住院區應安裝雙向出入口控製裝置,對人員進出實行雙向管理和監控。
(二)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第二、三、六、八、九、十一、十三項重要部位內(nei) 部應當安裝視頻監控,收費、取藥窗口和新生嬰兒(er) 室內(nei) 部應當安裝視頻監控,運鈔交接區域及路線應當實現視頻監控全程覆蓋;第二、三、九、十一項重要部位內(nei) 部應當安裝入侵報警裝置。
(三)收費處(收費窗口)、財務室、醫患糾紛投訴調解場所、門衛室、門(急)室、分診台、護士站等部位應當安裝緊急報警和對講裝置;醫患糾紛投訴調解場所應當安裝聲音采集裝置。入侵報警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應當與(yu) 本單位監控中心(監控室)或公安機關(guan) 聯網。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主要出入口、周界、重要部位周邊、診療區等人員密集區域應當設置電子巡查裝置;三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在人員主出入口安裝帶人臉抓拍識別功能的視頻監控探頭,門(急)診部、住院部等主出入口可視情安裝安全檢查設備,確保及時有效查控各類危險人員和物品。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電子停車場管理、監控係統,具有車輛號牌抓拍識別功能,對出入車輛進行實時監控。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內(nei) 部視頻監控應當合理布局,重要部位及公共區域實現全覆蓋、無盲區,圖像質量不得低於(yu)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係統工程技術規範》(GB 50198-2011)所規定的4級。
視頻監控、入侵報警、電子巡查和聲音采集係統數據信息存儲(chu) 時間不少於(yu) 30天;出入口控製係統記錄存儲(chu) 時間不少於(yu) 180天;列入反恐重點目標的醫療機構視頻監控圖像信息保存時間不少於(yu) 90天。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集中管理的安防監控中心(監控室),多個(ge) 院區的應當分別設置安防監控中心(監控室)並實現有效互聯,監控中心應當有保證自身安全的防護措施和進行內(nei) 部聯絡的通訊手段。
安防監控中心應當設置安全管理平台,實現入侵報警、視(音)頻監控、出入口控製、電子巡查等係統的應用管理,並預留符合公安機關(guan) 要求的遠程信息接口。監控中心應當設定視頻監控圖像監視查看權限,並設置內(nei) 部視屏和醫患隱私圖像遮擋功能。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安全技術防範係統宜采用雙路供電電源供電,並應配置備用電源,備用電源應達到國標要求的供電時長。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新建、改(擴)建時,主管公安機關(guan) 應會(hui) 同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安防建設的指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會(hui) 同醫療機構保衛部門同步規劃安全防範設施,開展技術防範項目的設計會(hui) 審、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知識、防範技能等業(ye) 務培訓,其中對治安保衛人員和保安員的專(zhuan) 門培訓和考核每年不少於(yu) 2次。
第五章 治安保衛工作製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衛工作製度:
(一)門衛、值班、巡邏、守護等治安管理製度;
(二)安全防範設施使用、管理、檢查、維護製度;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等消防安全管理製度;
(四)大型醫療設備的安全管理製度;
(五)鍋爐房、配(變)電房、氧氣站、電梯、空調機房、泵房、醫療廢棄物等非醫療設備安全管理製度;
(六)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製度;
(七)劇毒、麻醉、精神藥品等貴重、成癮藥品安全管理製度;
(八)財務安全管理製度;
(九)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製度;
(十)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管理製度:
(十一)醫護人員、安保人員宣傳(chuan) 教育、培訓製度;
(十二)安全管理工作檢查、考核、獎懲製度;
(十三)其他安全管理製度。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投訴管理製度,明確溝通、投訴管理部門,健全醫患糾紛處置組織體(ti) 係,製定重大醫療糾紛處理預案並報屬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guan) 備案。發生重大醫療糾紛或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guan) 報告。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風險排查工作機製,加強涉醫矛盾糾紛排查,對有可能導致醫患矛盾激化,危及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和患者安全以及擾亂(luan) 醫療秩序的苗頭和事件,做到提前介入,妥善處置。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guan) 、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警醫聯動、快速反應的應急處置工作機製,實行重大涉醫事件聯合督辦,及時妥善處置各類涉醫突發事件。
醫療機構應當製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組織機構、人員職責、處置原則及相關(guan) 措施,每年組織開展演練不少於(yu) 1次。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guan) 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監督指導,對醫療機構未按規定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對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人員傷(shang) 亡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guan) 人員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