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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疆關於印發自治區基本藥物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製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12/27 信息來源:

 

  • 關(guan) 於(yu) 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藥物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guan) 製度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衛生局、發改委、經信委、監察局、糾風辦、財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衛生局、發改委、經信委、監察局、糾風辦、財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56號)精神,為(wei) 全麵落實國家基本藥物製度,加強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工作規範有序進行,自治區衛生廳、發改委、經信委、監察廳、糾風辦、財政廳、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醫民族醫藥管理局聯合製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藥物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guan) 製度,現印發給你們(men) ,同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藥物網上集中采購工作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新衛醫采[2010]2號)廢止,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2年12月15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藥物采購

    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wei) 全麵落實國家基本藥物製度,加強對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工作規範有序進行,依據國務院《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56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實施辦法(試行)》(新政辦發〔2011〕111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通過"新疆醫療機構藥品采購管理網基本藥物網上交易平台"(以下簡稱"交易平台")進行基本藥物采購活動的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藥品經營(配送)企業(ye) 。

    第三條基本藥物采購監督管理工作遵循實事求是、依法辦事、懲防結合、預防為(wei) 主的原則,堅持加強監督與(yu) 規範管理相結合。

    第四條基本藥物采購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相關(guan) 職能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自治區基本藥物采購工作實行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分級監督管理。自治區監督管理機構由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各成員單位組成。各成員單位應相互配合,加強溝通協調,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受理各方當事人對違規行為(wei) 的投訴舉(ju) 報,糾正和查處基本藥物采購活動中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wei) 。

    (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基本藥物經營(配送)企業(ye) 的網上藥品采購工作進行監管和指導,開展定期考核評估。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的行為(wei) 進行糾正和查處。

    (二)價(jia) 格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基本藥物指導價(jia) 格動態調整機製,指導合理確定采購價(jia) 格。負責對基本藥物價(jia) 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

    (三)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hui) :負責製定不同地區、不同所有製生產(chan) 企業(ye) 平等參與(yu) 、公平競爭(zheng) 的製度措施,並實施監督管理。

    (四)監察(糾風)部門:負責對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的進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guan) 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guan) 任命或選聘的其他人員的行為(wei) 進行監督,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wei) 進行查處。

    (五)財政部門:負責對基本藥物采購財務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基本藥物采購合同進行監督,依照法律、法規,對采購當事人的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購銷雙方的合同違法行為(wei) 以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wei) 進行糾正和查處。

    (七)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guan) 規定,對基本藥物的使用和支付進行審核監督。

    (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資質審查,對基本藥物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實行電子監管和全品種質量抽驗;負責對基本藥物經營(配送)企業(ye) 資質審查,檢查經營(配送)企業(ye) 各項管理製度和基本藥物供應、配送客戶檔案的建立情況,對基本藥物進貨、驗收、儲(chu) 存、出庫、銷售票據、運輸、電子監管碼使用、網上訂單處理等環節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醫療機構進貨、驗收、儲(chu) 存等環節進行監督管理。依據《藥品管理法》和相關(guan) 法律、法規對基本藥物生產(chan) 、經營(配送)企業(ye) 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進行查處。

    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各地(州、市)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認真落實自治區關(guan) 於(yu) 基本藥物采購的決(jue) 策部署,檢查基本藥物采購政策的落實,調查處理基本藥物采購中的違法違規問題。各地(州、市)、縣(市、區)監督管理機構由相應成員單位組成。各級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內(nei) 基本藥物采購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地(州、市)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製定實施細則,指定專(zhuan) 人負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章監督管理的對象、內(nei) 容和方式

    第六條基本藥物采購監督管理對象

    (一)全區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即:全區政府辦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xiang) 鎮衛生院、村衛生室、農(nong) 牧場衛生院及牧業(ye) 醫院等。

    (二)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中標的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

    (三)基本藥物經營(配送)企業(ye) 。即: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和各地(州、市)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基本藥物統一配送企業(ye) ,由基本藥物中標生產(chan) 企業(ye) 在"交易平台"上維護,並經雙方確認形成基本藥物配送關(guan) 係的藥品經營(配送)企業(ye) 。

    第七條基本藥物采購監督管理內(nei) 容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基本藥物采購活動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基本藥物管理,重點規範進貨、驗收、儲(chu) 存、調配等環節,保證基本藥物質量。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規避或變相規避參加基本藥物采購活動。

    3.在基本藥物采購中標品種的範圍內(nei) ,按照衛生部統一製定的國家基本藥物臨(lin) 床應用指南和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及國家有關(guan) 藥品使用管理規定,根據診療範圍、診療規範、臨(lin) 床路徑,遴選適用本單位的質優(you) 價(jia) 廉基本藥物采購目錄,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4.不得以不當理由,拒絕公開招標產(chan) 生的基本藥物配送企業(ye) 配送基本藥物,不得從(cong) 非中標的配送企業(ye) 采購基本藥物。

    5.在選擇中標的藥品經營企業(ye) 時應盡量集中,便於(yu) 經營企業(ye) 進行配送,但不得形成獨家壟斷,並按規定在網上勾選具有配送資格的經營企業(ye) 。

    6.根據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基本藥物采購計劃,明確藥品品種、規格、劑型及數量,通過新疆醫療機構藥品采購管理網基本藥物采購平台將采購計劃發送到藥品經營(配送)企業(ye) 。每月5-10、20-25日為(wei) 發放基本藥物采購計劃規定日,但每月僅(jin) 限發送兩(liang) 次采購計劃。

    7.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在藥品送抵後,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進貨檢查驗收製度,驗明藥品合格證和其他包裝標識。2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藥品驗收和網上入庫工作。不符合規定的藥品,不得購進和使用。購進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記錄內(nei) 容符合法規要求。

    8.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基本藥物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包括藥品通用名稱、生產(chan) 企業(ye) 、劑型、規格、生產(chan) 批號、生產(chan) 日期、有效期、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進日期等內(nei) 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yu) 3年。

    9.醫療機構必須製定和執行基本藥物保管製度,有符合藥品儲(chu) 存條件的倉(cang) 庫、設施、設備,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

    10.在自治區基本藥物采購機構未實行基本藥物貨款全區統一結算之前,暫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yu) 供貨企業(ye) 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品種、劑型、規格、生產(chan) 廠家、數量、價(jia) 格、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方式、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如合同約定的采購數量不能滿足臨(lin) 床用藥需要,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yu) 供貨企業(ye) 簽訂追加合同,各供貨企業(ye) 原則上不得拒絕。

    11.尚未實施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的縣(市、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完成藥品驗收和網上入庫工作後,按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yu) 藥品經營(配送)企業(ye) 雙方合同約定進行付款,原則上從(cong)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網上藥品入庫後30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藥品經營(配送)企業(ye) 進行基本藥物貨款結算。

    實施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縣(市、區),基本藥物貨款實行縣(市、區)財政部門國庫集中收付管理,按照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付款。

    12.在采購藥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不能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13.在采購活動中如發現生產(chan) 和經營(配送)企業(ye) 有違紀違規行為(wei) 的,應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舉(ju) 報。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nei) 容。

    (二)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在基本藥物采購期間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按照《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生產(chan) 質量管理規範》(GMP)組織生產(chan) ,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主動開展上市後藥品的不良反應監測。

    3.按照基本藥物采購時承諾的藥品質量標準、產(chan) 品信息等及時供貨。

    4.嚴(yan) 格按照中標品種目錄供應合格的藥品。如發現中標的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生產(chan) 假藥,取消該企業(ye) 在我區基本藥物、非基本藥物的所有中標資格並列入自治區基本藥物購銷不良記錄名單。

    5.生產(chan) 企業(ye) 中標品種必須保證滿足全區醫療機構臨(lin) 床用藥的實際需求。對於(yu) 簽訂采購合同的藥品,必須按時保質保量供貨。

    6.中標的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必須按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製定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基本藥物供貨藥品樣品備案實施辦法》執行。

    7.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可向醫療機構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全區公開招標產(chan) 生的基本藥物經營(配送)企業(ye) 配送。在委托經營(配送)企業(ye) 配送時,必須對被委托事項進行確認,並共同承諾供貨保證和配送服務要求。

    8.嚴(yan) 格按照中標產(chan) 品中標價(jia) 格進行供貨,按要求必須給基本藥物經營(配送)企業(ye) 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簡稱稅票)。

    9.藥品生產(chan) 許可證、營業(ye) 執照、GMP證書(shu) 、藥品注冊(ce) 批件等到期前,應將變更後的有效證明文件報送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進行變更。超過有效期未報送的,停止基本藥物品種的采購。

    10.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名稱變更後,需在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到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按照相關(guan) 要求辦理變更手續。

    11.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三)藥品經營(配送)企業(ye) 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基本藥物經營(配送)企業(ye) 必須嚴(yan) 格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的要求,落實質量管理措施,加強對基本藥物進貨、驗收、儲(chu) 存、出庫、運輸等環節的管理。

    2.經營(配送)企業(ye) 購銷基本藥物,必須嚴(yan) 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簽訂銷售合同並明確質量條款,質量條款的內(nei) 容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的有關(guan) 要求。

    3.經營(配送)企業(ye) 購銷基本藥物,必須索要和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簡稱稅票),所銷售藥品還應附銷售出庫單,稅票與(yu) 銷售出庫單的相關(guan) 內(nei) 容應對應,金額應相符。對票、貨之間內(nei) 容不相符的,不得驗收入庫。

    4.配送企業(ye) 必須根據藥品包裝及道路、天氣狀況等采取相應措施。對農(nong) 村、偏遠地區的藥品配送,要防止運輸過程中不良因素對藥品質量造成影響。

    5.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選定的經營(配送)企業(ye) 不得轉配送。

    6.藥品經營(配送)企業(ye) 必須具有滿足醫療機構臨(lin) 床用藥需求的配送能力。不論醫療機構路程遠近及采購藥品數量和金額多少,藥品配送企業(ye) 均應按承諾保證配送。

    7.按照掛網品種的產(chan) 品信息、產(chan) 品質量標準及時供貨,所提供的藥品必需是合格的藥品。

    8.急救藥品4小時內(nei) 送到,一般藥品48小時內(nei) 送到,節假日照常配送。

    9.嚴(yan) 格執行"兩(liang) 票"製。即中標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直接給基本藥物配送企業(ye) 出具票據,價(jia) 格為(wei) 中標價(jia) (不含配送費);基本藥物配送企業(ye) 直接給供貨的基層醫療機構出具發票,價(jia) 格為(wei) 品種的采購價(jia) (含配送費)。

    10.必須與(yu) 醫療機構簽訂藥品購銷合同,並嚴(yan) 格履行。嚴(yan) 格履行配送承諾函中承諾內(nei) 容,如違約將取消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的全部配送資格。

    11.采購全過程必須通過藥品網上采購係統完成,所有藥品配送信息通過平台發布,要及時溝通與(yu) 醫療機構、中標生產(chan) 企業(ye) 之間的藥品供需信息。

    12.藥品經營(配送)企業(ye) 應建立真實完整的配送記錄。

    13.在銷售藥品過程中嚴(yan) 禁以商業(ye) 賄賂或其他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

    14.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ye) 執照、GSP證書(shu) 等到期前,應將變更後的最新有效證明文件報送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進行變更,超過有效期未變更的,停止基本藥物的配送資格。

    1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與(yu) 義(yi) 務。

    第八條基本藥物采購監督管理方式

    (一)網上考核

    1.建立基本藥物網上監督管理平台。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在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采購管理網建立基本藥物網上監督管理平台,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負責製定網上監督管理辦法、流程及公布監管結果等。地、縣級基本藥物監督管理機構要充分發揮自治區基本藥物采購監管平台的作用,加強對藥品生產(chan) 、采購、配送和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對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藥品配送企業(ye) 和醫療機構實行誠信鼓勵、失信懲戒的公告製度。

    2.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基本藥物采購管理考核製度。由各級基本藥物監督管理機構逐級在網上考核上報,並公示考核結果。

    3.對基本藥物經營企業(ye) 的配送行為(wei) 實行誠信考核評分製度,誠信評分排名情況每季度在網上對向社會(hui) 公示。凡誠信評分考核一次不合格的基本藥物配送企業(ye) ,限期糾正或整改;二次不合格的基本藥物配送企業(ye) ,取消其兩(liang) 年內(nei) 我區所有藥品的配送資格。

    (二)實地監管

    依據自治區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監督管理內(nei) 容,各級基本藥物監督管理機構定期進行實地檢查,並有文字記錄。同時,自治區基本藥物監督管理機構將采取網上抽查、實地查看等方式對全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經營(配送)企業(ye) 基本藥物采購交易價(jia) 格、采購訂單執行情況、兩(liang) 票製執行情況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督導檢查,並及時向社會(hui) 通報檢查結果。

    自治區基本藥物監督管理機構對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和經營(配送)企業(ye) 每年抽查不少於(yu) 兩(liang) 次,並向社會(hui) 通報抽查結果。

    (三)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購銷不良記錄公示製度》。對從(cong) 事基本藥物生產(chan) (經營)活動的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基層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基本藥物采購活動中弄虛作假、違規交易、不履合約、逃避監管、商業(ye) 賄賂等行為(wei) 實行不良記錄公示製度。采購中心在"自治區基本藥物監督管理平台"上建立"自治區基本藥物購銷不良記錄查詢係統"。信息內(nei) 容包括:不良行為(wei) 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事實以及受處理結果等。采購中心負責收集不良記錄。地(州、市)級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負責收集被當地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食品藥品監管、物價(jia) 、工商等部門查處的醫藥購銷領域案件,以及受理查實的不良行為(wei) 舉(ju) 報,並及時報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備案和公示。

    (四)重點品種督查。對基本藥物中獨家品種的采購量及"兩(liang) 票製"執行情況進行重點監控。對臨(lin) 床常用、價(jia) 格低廉的品種重點監控藥品質量和生產(chan) 供貨情況。

    (五)受理投訴、申訴和舉(ju) 報。開設24小時監督電話和網上申投訴窗口。

    (六)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wei) 和問題,通報典型案件。

    (七)自治區和地(州、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購使用基本藥物納入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加強監督管理和督導檢查,開展定期評估。

    第四章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

    第九條藥監部門應加強中標藥品配送、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管。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一律按照《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相應處罰。

    第十條衛生部門等其他相關(guan) 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采購相關(guan) 監督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按國家和自治區相關(guan) 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在采購周期中,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有下列違規行為(wei) 之一的列入"不良記錄",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一)在采購周期中,被國家、省級藥監部門通報質量不合格的,取消該生產(chan) 企業(ye) 違規品種的基本藥物集中采購中標資格或解除購銷合同,且該違規品種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再參加自治區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

    (二)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取消該企業(ye) 所有基本藥物的中標或配送資格,且兩(liang) 年內(nei) 該企業(ye) 不得參與(yu) 自治區任何藥品的集中采購。

    1.在采購活動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2.因商業(ye) 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受到查處;

    3.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4.生產(chan) 銷售假藥、劣藥行為(wei) 的;

    5.不按規定將本企業(ye) 的中標品種委托給藥品(經營)配送企業(ye) 配送的;

    6.不供貨、不足量供貨、不及時供貨,被投訴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7.向醫療機構(包括科室和個(ge) 人)提供各種"回扣"、"開單提成"、"違反規定的讚助"等各種賄賂或變相賄賂行為(wei) 的;

    8.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規定的其他情形;

    9.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經營(配送)企業(ye)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掛網警告;情節較重的列入不良記錄、取消配送資格,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參與(yu) 藥品配送。涉嫌違法的,由有關(guan) 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其他造假行為(wei) 的;

    (二)不供貨、不足量供貨、不及時供貨或僅(jin) 對部分醫療機構供貨的;

    (三)以非中標品種替代中標品種配送,提供不合格藥品的;

    (四)不按規定購貨、開具銷售發票的;

    (五)經醫療機構驗收確認,配送的藥品規格、包裝與(yu) 中標的規格、包裝不一致並不同意更換的;

    (六)不按規定進行網上配送活動的;

    (七)未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的;

    (八)向醫療機構(包括科室和個(ge) 人)提供"回扣"、"開單提成"、"讚助費"、"科室提單費"、"進藥費"等違規違紀費用。

    (九)經有關(guan) 部門認定的其他違約違規行為(wei) 。

    第十三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列入不良記錄,由衛生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監督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情節嚴(yan) 重的,對有關(guan) 領導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參加藥品集中采購活動,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集中采購活動的;

    (二)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負責人、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guan) 人員收受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或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的,分別由糾風(監察)、工商和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guan) 規定查處。

    (三)提供虛假藥品采購曆史資料;

    (四)不按照規定同藥品企業(ye) 簽訂藥品購銷合同;

    (五)不按購銷合同采購藥品,擅自采購非中標藥品替代中標藥品;

    (六)不按合同規定時間與(yu) 藥品配送企業(ye) 結算貨款的;

    (七)其他不履行合同義(yi) 務的行為(wei) 的;

    (八)藥品購銷合同簽訂後,再同企業(ye) 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ei) 容的其他協議,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九)從(cong) 基本藥物配送企業(ye) 以外的渠道采購中標基本藥物;

    (十)違反國家基本藥物價(jia) 格政策,擅自加價(jia) 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基本藥物中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免費治療的傳(chuan) 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藥、免疫規劃用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仍按國家現有規定采購,由該地區具備相應經營資格的經營公司配送。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本藥物采購管理考核製度(試行)

    為(wei)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製度,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監督管理,規範采購行為(wei) ,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藥物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本製度適用於(yu) 全區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即:全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xiang) 鎮衛生院(村衛生室)、農(nong) 牧場衛生院及牧業(ye) 醫院等。

    第二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管理考核實行逐級考核上報製度。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每月進行自查,自查結果上報縣(市)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二)縣(市)監督管理機構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上報的自查結果通過網上統計和實地檢查的形式進行審核,並匯總本轄區考核評分均值,通過自治區基本藥物監督管理平台每月上報地(州、市)基本藥物監督管理機構。考核結果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nei) ,以紅頭文件形式下發轄區基層醫療機構。

    (三)地(州、市)監督管理機構對縣(市)監督管理機構每月上報的評分情況通過網上統計和實地檢查的形式進行審核,並匯總本轄區考核評分均值,通過自治區基本藥物監督管理平台每季度上報自治區基本藥物監督管理機構。

    (四)自治區基本藥物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地(州、市)監督管理機構上報的考核評分均值進行匯總,通過網上統計和實地檢查的形式進行審核,並在自治區基本藥物監督管理平台每季度向社會(hui) 公布考核結果。

    第三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管理考核內(nei) 容及標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管理考核實行100分製,80分為(wei) 合格。

    (一)每月合理製定基本藥物采購計劃(分值10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每月應發放網上采購訂單2次,每超過一次扣5分。

    (二)是否實行網上采購(分值10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當月未在新疆醫療機構藥品采購管理網基本藥物交易平台采購基本藥物一次扣10分。

    (三)藥品網采率(分值10分)。藥品網采率*10;藥品網采率公式:當月網上采購金額/當月實際采購金額*100%(當月藥品實際采購金額由醫療機構提供)

    (四)網上入庫(分值10分)。入庫率*10;入庫率計算公式:入庫金額/配送金額*100%.(縣級按月計算、地級按季度計算)

    (五)藥品實際采購額核對(分值10分)。藥品實際采購額與(yu) 真實票據不符扣10分。

    (六)處方價(jia) 格核對(分值10分)。同通用名、同品規藥品網采價(jia) 與(yu) 處方一致。如不符扣10分。(抽查處方不少於(yu) 10張)

    (七)藥品驗收(分值10分)。藥品驗收必須按照目錄內(nei) "六統一"要求逐一核對,有一項不符都不得入庫、購進和使用。要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記錄內(nei) 容符合法規要求。

    (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回款(分值30分)。網上藥品入庫後30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藥品經營(配送)企業(ye) 進行基本藥物貨款結算,如延遲一個(ge) 付款周期扣5分。

    (九)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為(wei) 。基本藥物采購中發生違法、違紀等事件扣除全部分值。

    第四條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管理考核製度(試行)

    為(wei) 建立嚴(yan) 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製度,規範基本藥物的生產(chan) 環節,保障基本藥物及時供應,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藥物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本製度適用於(yu) 經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及各地(州、市)公開招標確定的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

    第二條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實行誠信積分考核100分製,80分為(wei) 合格。凡誠信評分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給予嚴(yan) 厲警告,並限期糾正或整改,二次不合格將取消該企業(ye) 在我區所有的藥品(基藥、非基藥)網上集中采購活動參與(yu) 資格,並列入"黑名單",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參加自治區藥品網上集中采購活動。

    第三條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誠信評分考核的內(nei) 容及標準

    (一)嚴(yan) 控質量(40分)。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必須按照掛網基本藥物目錄所注明的藥品規格和價(jia) 格,供應質量合格的藥品,如違規發現一個(ge) 品規扣20分,扣完為(wei) 止。

    (二)藥品供應(60分)。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必須按照合同按時、足量將所供藥品送至藥品經營(配送)公司所在地,若違規並被藥品經營(配送)公司投訴一次,經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核查屬實扣10分,扣完為(wei) 止。直接配送藥品的生產(chan) 企業(ye) 必須按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送的采購計劃配送藥品,若違規並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投訴一次經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核查屬實扣10分,扣完為(wei) 止。

    (三)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為(wei) 。如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wei) 受到查處的扣除全部分值,取消其在全區所有藥品網上集中采購活動參與(yu) 資格。

    第四條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每季度對基本藥物生產(chan) 企業(ye) 進行一次考核,誠信評分排名情況在網上向社會(hui) 公布。

    第五條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藥物采購經營(配送)企業(ye)

    誠信考核製度(試行)

    為(wei) 建立嚴(yan) 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製度,規範基本藥物采購的配送行為(wei) ,保障基本藥物及時供應,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藥物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本製度適用於(yu) 經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和各地(州、市)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公開招標確定的基本藥物統一配送企業(ye) 。

    第二條基本藥物經營(配送)企業(ye) 的配送行為(wei) 實行誠信積分考核100分製,80分為(wei) 合格。凡誠信評分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給予嚴(yan) 厲警告,並限期糾正或整改,二次不合格將取消其兩(liang) 年內(nei) 我區所有藥品的配送資格。

    第三條基本藥物經營(配送)企業(ye) 誠信評分考核的內(nei) 容及標準

    (一)采購訂單確認(20分)。藥品經營(配送)企業(ye) 必須在24小時內(nei) 對基層醫療機構的采購訂單進行確認,並按照采購計劃將藥品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如未及時響應發現一個(ge) 品規扣5分,扣完為(wei) 止。

    (二)藥品配送率(40分)。配送率×40;配送率計算公式:當季度配送金額/當季度訂單金額×100%

    (三)藥品質量(10分)。已配送藥品由於(yu) 質量問題及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被醫療機構拒收,每次扣10分。

    (四)配送品規覆蓋率(10分)。品規配送率×10;品規配送率計算公式:當季度配送品規數/當季度訂單品規數×100%。

    (五)按時供貨、配送價(jia) 格、伴隨服務及其他影響企業(ye) 誠信的行為(wei) 等情況(20分)。要求無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距離遠近及采購藥品數量和金額多少,應做到一般藥品48小時內(nei) 送到,急救藥品4小時內(nei) 送到,節假日照常配送。如不按時供貨出現一次扣10分;嚴(yan) 格按照基本藥物網上采購限價(jia) 進行供貨和提供發票。如發現價(jia) 格不符扣20分;基本藥物經營(配送)企業(ye) 需同時提供藥品現場搬運、入庫;對破損、近效期等情況藥品及時退換貨;按照醫療機構要求提供出庫單、發票等單據等配套服務。發現一次違規扣10分;其他影響企業(ye) 誠信的行為(wei) ,發現一次扣10分。

    (六)是否有違紀違規行為(wei) 。如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wei) 受到查處的扣除全部分值,取消其在全區所有藥品的配送資格。

    第四條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每季度對基本藥物經營(配送)企業(ye) 進行一次考核,誠信評分排名情況在網上向社會(hui) 公布。

    第五條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藥物采購

    不良記錄的有關(guan) 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wei) 規範全疆基本藥物采購交易行為(wei) ,從(cong) 源頭上遏製和預防商業(ye) 賄賂,製止藥品集中采購中弄虛作假、違規交易、不履合約、逃避監管等行為(wei) ,依據衛生部《關(guan) 於(yu) 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藥物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結合全區衛生係統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yu) 在本行政區域內(nei) 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購銷活動中從(cong) 事藥品生產(chan) (經營)活動的企業(ye) 及其代理人、采購使用中標藥品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基本藥物集中采購不良記錄,是指基本藥物生產(chan) 、經營(配送)企業(ye) 及其代理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基本藥物集中采購交易活動中因弄虛作假、違規交易、不履合約、逃避監管、行賄受賄等行為(wei) 被有關(guan) 部門查處的結果記錄。

    第四條在采購周期中,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有下列違規行為(wei) 之一的列入"不良記錄",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一)在采購周期中,被國家、省級藥監部門通報質量不合格的,取消該生產(chan) 企業(ye) 違規品種的基本藥物集中采購中標資格或解除購銷合同,且該違規品種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再參加自治區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

    (二)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取消該企業(ye) 所有基本藥物的中標或配送資格,且兩(liang) 年內(nei) 不允許該企業(ye) 及其法人代表參與(yu) 自治區任何藥品的集中采購。違反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由有關(guan) 部門依法懲處。

    1.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2.因商業(ye) 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受到查處的;

    3.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4.生產(chan) 、銷售假藥的;

    5.蓄意抬高價(jia) 格或惡意壓低價(jia) 格的;

    6.中標後拒不簽訂合同,或在采購周期內(nei) 要求取消中標資格的;

    7.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藥品;

    8.未按合同規定及時足量配送供貨的;

    9.經醫療機構驗收確認,配送的藥品規格、包裝與(yu) 中標的規格、包裝不一致並不同意更換的;

    10.以其他非中標(掛網)藥品取代中標(掛網)藥品進行配送的;

    11.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規定的其他情形;

    12.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基層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列入不良記錄:

    (一)不參加藥品集中采購活動,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集中采購活動的;

    (二)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負責人、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guan) 人員收受藥品生產(chan) 、經營(配送)企業(ye) 或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被糾風(監察)、工商和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guan) 規定查處的;

    (三)提供虛假藥品采購曆史資料的;

    (四)不按照規定同藥品企業(ye) 簽訂藥品購銷合同的;

    (五)不按購銷合同采購藥品,擅自采購非中標(掛網)藥品替代中標(掛網)藥品,不按時結算貨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義(yi) 務行為(wei) 的;

    (六)藥品購銷合同簽訂後,再同企業(ye) 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ei) 容的其他協議,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wei) 的。

    第六條從(cong) 事基本藥物生產(chan) 、經營(配送)的總公司被認定為(wei) 不良行為(wei) 的,其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與(yu) 總公司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被認定為(wei) 不良行為(wei) 的,總公司不承擔相應責任。基本藥物生產(chan) 、經營(配送)企業(ye) 的代理人被認定為(wei) 不良行為(wei) 的,該藥品生產(chan) 、經營(配送)企業(ye) 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在"自治區基本藥物監督管理平台"上建立"自治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查詢係統",實行在醫藥購銷活動中不良記錄查詢製度。信息內(nei) 容包括:不良行為(wei) 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事實以及受處理結果等。

    第八條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成員單位建立溝通機製,通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ye) 賄賂案件信息和不良行為(wei) 舉(ju) 報查處結果。地(州、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收集被當地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食品藥品監管、物價(jia) 、工商等機關(guan) 部門查處的醫藥購銷領域案件,以及受理查實的不良行為(wei) 舉(ju) 報,報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備案和公示。

    第九條在公布基本藥物生產(chan) 、經營(配送)企業(ye) 或醫療機構的不良記錄前,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通過一定的形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不良紀錄有異議的,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可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複核申請。自處理機關(guan) 對不良行為(wei) 的認定之日算起,不良記錄公布期為(wei) 兩(liang) 年。

    第十條當事人對被認定的不良行為(wei) 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機關(guan) 申請查詢。當事人對認定機關(guan) 提供的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請求複核。

    第十一條對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入不良記錄的基本藥物生產(chan) 、經營(配送)企業(ye) ,在公布期間,取消該企業(ye) 生產(chan) 、銷售的所有產(chan) 品中標(入圍)或配送資格,自取消之日起自治區藥品采購中心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接受其生產(chan) 、銷售產(chan) 品集中采購或配送資格申請;全區醫療衛生機構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其生產(chan) 、銷售產(chan) 品或與(yu) 其簽訂配送合同,原簽訂的購銷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對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入不良記錄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布期間其單位當年不得被評為(wei) 先進,並全區進行通報。除依法依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視其情節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發現藥品生產(chan) 、經營(配送)企業(ye) 或者其代理人給予醫療機構工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舉(ju) 報,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負責人、采購人員、醫務人員收受藥品生產(chan) 、經營(配送)企業(ye) 或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wei) 情節嚴(yan) 重的執業(ye) 醫師,吊銷其執業(ye) 證書(shu) ;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guan)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在醫療機構對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和醫務人員,必須給予處分,情節嚴(yan) 重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對列入自治區商業(ye) 賄賂不良記錄的藥品生產(chan) 、經營(配送)企業(ye)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以任何名義(yi) 、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

    第十六條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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