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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關於貫徹執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3/10 信息來源:查看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關於貫徹執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總局令第8號)已於(yu) 2014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國家總局2014年第58號公告)於(yu) 2014年12月12日發布實施。為(wei) 切實加強我區醫療器械經營監管工作,現就貫徹執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的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和備案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新開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的經營許可、備案應按照《辦法》、國家總局《關(guan) 於(yu) 醫療器械生產(chan) 經營備案有關(guan) 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25號)和《關(guan) 於(yu) 實施〈醫療器械生產(chan) 監督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食藥監械監〔2014〕143號)有關(guan) 規定辦理。自治區局將根據《辦法》和《規範》製定檢查標準。在此之前,有關(guan) 人員資質、經營場所、庫房地址及其麵積規定各地仍暫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新食藥監械〔2014〕4號)文件執行。

(二)對於(yu) 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經營企業(ye) 要按照25號公告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企業(ye) 要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所在地的地、州、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對備案材料完整性進行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備案。備案之日起3個(ge) 月內(nei) ,按照《規範》的要求對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開展現場核查。

(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及《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變更、延續、補發,應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等規定執行。

二、申辦主體(ti)

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申請人,應當是企業(ye) 組織。申請人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後,方可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辦法》第8條第(一)項規定中的“組織機構代碼”,對於(yu) 非法人企業(ye) ,應當要求其填寫(xie) 、提供其總公司的“組織機構代碼”。對於(yu) 全部產(chan) 品委托儲(chu) 運、配送的,應當在庫房地址中注明“所營全部產(chan) 品委托××××(經營企業(ye) 名稱)倉(cang) 儲(chu) 、配送”。

受托為(wei) 其他醫療器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企業(ye) ,應當符合《規範》第三十一條、四十條、四十三條、五十四條等的要求。

三、計算機信息管理係統

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ye) ,應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係統,保證經營的產(chan) 品可追溯。應當符合《規範》第三十條的規定。

四、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與(yu) 備案憑證

(一)同一申請人既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又申請醫療器械經營備案的,其申報材料可合並提交。批發企業(ye) ,應分別頒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與(yu) 《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備案憑證上的“經營範圍”,不再分具體(ti) 類別羅列,根據其是否經營體(ti) 外診斷試劑,其經營範圍描述為(wei) “第二類醫療器械(含體(ti) 外診斷試劑)”或“第二類醫療器械(不含體(ti) 外診斷試劑)”;零售企業(ye) ,僅(jin) 在其許可證的“經營範圍”上注明:“同時予以第二類醫療器械備案”即可,不再另行出具備案憑證。僅(jin) 申請二類備案的,單獨頒發《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二)許可證、備案憑證的樣式和項目內(nei) 容,應嚴(yan) 格按照《辦法》和國家總局的相關(guan) 通知要求執行。項目內(nei) 容發生變更的,重新打印許可證或備案憑證,編號有效期與(yu) 原證一致。

五、現場核查

對於(yu) 同時申請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經營企業(ye) ,應一並完成現場核查;若已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可以結合日常監管一並開展對二類經營備案企業(ye) 的現場核查。

六、自查報告要求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應依據《辦法》第四十條、《規範》第八條規定建立質量管理自查製度,於(yu) 每年年底前按照《規範》要求進行全項目自查,並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自查報告還應包括以下內(nei) 容:企業(ye) 基本信息、變更情況、年度監督抽驗情況及接受監督檢查次數及處罰

情況、存在的問題、整改措施等。提交方式應是加蓋企業(ye) 公章的紙質版或掃描件的電子版。

各地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辦法》和《規範》的重要意義(yi)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學習(xi) 領會(hui) 其基本內(nei) 容和主要精神,及時對轄區企業(ye) 開展宣傳(chuan) 、培訓並做好宣貫工作。同時要認真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並及時將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反饋區局醫療器械監管處。

聯係人:高麓

電話:0991-2617845

傳(chuan) 真:0991-2629425

電子郵箱:gaolu@xjda.gov.cn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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