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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撂狠話、下恨手,某些企業或麵臨滅頂之災
發布時間:2014/12/19 信息來源:查看

國務院撂狠話、下恨手,某些企業(ye) 或麵臨(lin) 滅頂之災

國務院12月9日正式公布“國發〔2014〕62號”文件《國務院關(guan) 於(yu) 清理規範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的通知》。國務院為(wei) 了“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zheng) 環境,促進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ti) 係,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jue) 定性作用”,國務院這次是真的下狠手、撂狠話、動真格,開始全麵清理各地方針對企業(ye) 的稅收、財政補貼等相關(guan) 優(you) 惠政策了。

賽柏藍認為(wei) ,“國發〔2014〕62號”文件將對醫藥行業(ye) 會(hui) 帶來一定的影響,而針對某些企業(ye) 可能是較大影響,甚至是“滅頂之災”。目前全國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壓力較大,很多地方打著總部經濟(總部基地)、保稅區經濟、產(chan) 業(ye) 園區經濟的招牌,主要通過稅收優(you) 惠、財政補貼、稅收返還等各種措施,吸引企業(ye) 進駐,本質上很多這樣的地方就是開票經濟,通過特殊的政策優(you) 待,吸引企業(ye) 進駐注冊(ce) ,把企業(ye) 異地的銷售收入開票產(chan) 生在特定區域,形成當地GDP的虛假繁榮,地方官方獲得政績。這些嚴(yan) 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zheng) 的政府行為(wei) 將得到一定遏製。

對醫藥行業(ye) 而言,由於(yu) 長期以來嚴(yan) 重不合理的醫藥體(ti) 製,導致醫藥產(chan) 業(ye) 鏈扭曲嚴(yan) 重,不少企業(ye) 給予醫療機構、醫生等環節大量的隱形回扣、暗扣返利等多種費用,往往需要通過各種渠道方式以費用、稅收優(you) 惠等方式衝(chong) 抵,所以醫藥領域存在大量的倒買(mai) 倒賣稅票等不合法的行為(wei) ,而這些行為(wei) 之所以能夠存在,就是在特定的地方,給予了特殊的政策包庇保護。一旦國務院開始全麵清理,一方麵企業(ye) 以往給予醫療機構等環節的費用意味著需要正常繳納稅費,將極大的增加企業(ye) 經營成本,這將對醫院臨(lin) 床業(ye) 務市場為(wei) 主的企業(ye) 帶來壓力;另一方麵,將導致不少專(zhuan) 門從(cong) 事倒買(mai) 倒賣稅票的開票公司因此倒閉,無法繼續從(cong) 事一些在地方保護下的“灰色業(ye) 務”,他們(men) 將麵臨(lin) 滅頂之災,他們(men) 一旦倒閉轉行,目前不少醫藥企業(ye) 通過倒票”洗錢提現“的渠道將受限;再就是,前期靠稅收優(you) 惠、財政返還等多種政策優(you) 勢帶來企業(ye) 成本優(you) 勢,在市場上唯低價(jia) 競爭(zheng) (特別在藥品招標過程中的惡意投標現象)將會(hui) 受到抑製。

國務院“撂狠話”,“國發〔2014〕62號”文件指出:除依據專(zhuan) 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政管理權限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製定稅收優(you) 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ti) 稅收優(you) 惠政策。即便是之前拿到了批文,如果不能全國推廣的話,這些政策“原則上一律到期停止執行。

國務院“下狠手”,同時 “國發〔2014〕62號”文件還指出:各地區、各有關(guan) 部門要開展一次專(zhuan) 項清理,認真排查本地區、本部門製定出台的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特別要對與(yu) 企業(ye) 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hui) 議或會(hui) 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複等進行全麵梳理,摸清底數,確保沒有遺漏。通過專(zhuan) 項清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you) 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並發布文件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優(you) 惠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guan) 部門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zhuan) 題請示國務院。

國務院“動真格”,“國發〔2014〕62號”文件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應於(yu) 2015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本省(區、市)和本部門對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的專(zhuan) 項清理情況,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

也就是說,不止稅收優(you) 惠要嚴(yan) 管,連財政補貼地方也不好隨便給了。這則通知說,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對企業(ye) 規定財政優(you) 惠政策。對“先征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堅決(jue) 予以取消”。地方幹招商的朋友們(men) ,你們(men) 顫抖了嗎?明年3月可就要交清單了。

以下是“國發〔2014〕62號”文件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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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guan) 於(yu) 清理規範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的通知

國發〔2014〕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精神和《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預算管理製度改革的決(jue) 定》(國發〔2014〕45號》要求,為(wei) 嚴(yan) 肅財經紀律,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zheng) 有序的市場體(ti) 係,現就清理規範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有關(guan) 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清理規範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的重大意義(yi)

  近年來,為(wei) 推動區域經濟發展,一些地區和部門對特定企業(ye) 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等,在稅收、非稅等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麵實施了優(you) 惠政策(以下統稱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投資增長和產(chan) 業(ye) 集聚。但是,一些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擾亂(luan) 了市場秩序,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違反我國對外承諾,引發國際貿易摩擦。

  全麵規範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有利於(yu) 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zheng) 環境,促進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ti) 係,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jue) 定性作用;有利於(yu) 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ye) 壟斷,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有利於(yu) 嚴(yan) 肅財經紀律,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於(yu) 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推進依法行政,科學理財,建立全麵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製度。

二、總體(ti) 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wei) 指導,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hui) 精神,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以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zheng) 有序的市場體(ti) 係,促進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為(wei) 目標,通過清理規範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反對地方保護和不正當競爭(zheng) ,著力清除影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的市場壁壘,推動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二)主要原則。

  1.上下聯動,全麵規範。各有關(guan) 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統一要求,清理規範本部門出台的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各地區要同步開展清理規範工作。凡違法違規或影響公平競爭(zheng) 的政策都要納入清理規範的範圍,既要規範稅收、非稅等收入優(you) 惠政策,又要規範與(yu) 企業(ye) 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you) 惠政策。

  2.統籌規劃,穩步推進。既要立足當前,分清主次,堅決(jue) 取消違反法律法規的優(you) 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逐步規範其他優(you) 惠政策;又要著眼長遠,以開展清理規範工作為(wei) 契機,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製。

  3.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全麵推進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相關(guan) 信息公開,增強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舉(ju) 報製度,動員各方力量,加強監督製衡。

三、切實規範各類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

  (一)統一稅收政策製定權限。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除依據專(zhuan) 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政管理權限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製定稅收優(you) 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ti) 稅收優(you) 惠政策。

  (二)規範非稅等收入管理。嚴(yan) 格執行現有行政事業(ye) 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hui) 保險管理製度。嚴(yan) 禁對企業(ye) 違規減免或緩征行政事業(ye) 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優(you) 惠價(jia) 格或零地價(jia) 出讓土地;嚴(yan) 禁低價(jia) 轉讓國有資產(chan) 、國有企業(ye) 股權以及礦產(chan) 等國有資源;嚴(yan) 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減免或緩征企業(ye) 應當承擔的社會(hui) 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允許企業(ye) 低於(yu) 統一規定費率繳費。

  (三)嚴(yan) 格財政支出管理。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對企業(ye) 規定財政優(you) 惠政策。對違法違規製定與(yu) 企業(ye) 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you) 惠政策,包括先征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堅決(jue) 予以取消。其他優(you) 惠政策,如代企業(ye) 承擔社會(hui) 保險繳費等經營成本、給予電價(jia) 水價(jia) 優(you) 惠、通過財政獎勵或補貼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區企業(ye) 落戶本地或在本地繳納稅費,對部分區域實施的地方級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要逐步加以規範。

四、全麵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

  各地區、各有關(guan) 部門要開展一次專(zhuan) 項清理,認真排查本地區、本部門製定出台的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特別要對與(yu) 企業(ye) 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hui) 議或會(hui) 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複等進行全麵梳理,摸清底數,確保沒有遺漏。

  通過專(zhuan) 項清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you) 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並發布文件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優(you) 惠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guan) 部門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zhuan) 題請示國務院。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應於(yu) 2015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本省(區、市)和本部門對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的專(zhuan) 項清理情況,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

五、建立健全長效機製

  (一)建立評估和退出機製。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和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非稅收入及財政支出優(you) 惠政策,財政部要牽頭定期評估。沒有法律法規障礙且具有推廣價(jia) 值的政策,要盡快在全國範圍內(nei) 實施;有明確執行時限的政策,原則上一律到期停止執行;未明確執行時限的政策,要設定政策實施時限。對不符合經濟發展需要、效果不明顯的政策,財政部要牽頭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提出調整或取消的意見,報國務院審定。

  (二)健全考評監督機製。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wei) 本地區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將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管理情況作為(wei)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jia) 體(ti) 係的重要內(nei) 容,作為(wei) 提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

  (三)建立信息公開和舉(ju) 報製度。建立目錄清單製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項外,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的製定、調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形成目錄清單,並以適當形式及時、完整地向社會(hui) 公開。建立舉(ju) 報製度,鼓勵和引導各方力量對違法違規製定實施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行為(wei) 進行監督。

  (四)強化責任追究機製。建立定期檢查和問責製度,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稅務總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並糾正各類違法違規製定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行為(wei)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對違反規定出台或繼續實施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的地區和部門,要依法依規追究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政策製定部門、政策執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中央財政按照稅收等優(you) 惠額度的一定比例扣減對該地區的稅收返還或轉移支付。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財政部牽頭的清理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部際聯席會(hui) 議製度,具體(ti) 負責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加強監督檢查和跟蹤落實,研究解決(jue) 重大問題,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國務院。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財政部門牽頭、相關(guan) 部門配合的清理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工作機製,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清理規範工作。

  (二)完善相關(guan) 政策。在紮實開展清理規範工作的同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dang) 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認真落實國家統一製定的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大力培育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積極支持小微企業(ye) 加快發展,進一步完善社會(hui) 保險、社會(hui) 救助和社會(hui) 福利製度,加大對城鄉(xiang) 低收入群體(ti) 的保障力度,努力促進就業(ye) 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輿論引導。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guan) 新聞單位要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平麵媒體(ti) 等渠道,加強政策宣傳(chuan) 解讀,及時發布信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規範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工作事關(guan) 全局,政策性強,涉及麵廣。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及時督查,切實將規範稅收等優(you) 惠政策工作抓實、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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