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醫療器械飛行檢查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效率,經研究,決(jue) 定對自治區局組織開展的飛行檢查有關(guan) 信息發布的形式和內(nei) 容進行調整,現將有關(guan) 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自治區局組織開展的飛行檢查情況,將以《對XX企業(ye) 飛行檢查通報》(以下簡稱《檢查通報》)形式在自治區局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目下的“公示公告”中的“GMP公告”或“GSP公告”專(zhuan) 欄發布。今後,自治區局不再將有關(guan) 要求以自治區局辦公室名義(yi) 印發通知。
二、《檢查通報》內(nei) 容包括被檢查企業(ye) 的基本信息和飛行檢查中發現的所有缺陷項,同時,《檢查通報》中“處理措施”一欄將明確對企業(ye) 所在地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采取監管措施的具體(ti) 要求。各設區市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采取措施和進行整改後複查;對企業(ye) 涉及存在嚴(yan) 重缺陷項和可能影響產(chan) 品質量安全的一般缺陷項,應按照相關(guan) 法規要求和程序責令企業(ye) 停產(chan) 停業(ye) ,涉嫌違法違規的,必須依法查處。處置結果在各設區市局網站進行公布和上報自治區局醫療器械監管處。
三、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密切關(guan) 注自治區局政府網站發布的有關(guan) 飛行檢查信息,按照工作要求及時督促企業(ye) 采取相應整改措施,並要求企業(ye) 落實質量安全主體(ti) 責任,分析研判原因,評估安全風險,采取必要措施管控風險。督促企業(ye) 整改落實相關(guan) 情況將繼續列入年終自治區局對設區市局的工作考核內(nei) 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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