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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醫療保障基金中心關於開展2021年第三批定點零售藥店評估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1/12/24 信息來源:

    按照《泉州市醫療保障局轉發省醫療保障局關(guan) 於(yu) 貫徹執行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泉醫保〔2021〕8號)要求,各醫保分中心已即時受理零售藥店提出的定點申請。市醫保中心將組織專(zhuan) 家開展2021年第三批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評估,請有意向申請單位抓緊於(yu) 2022年1月10日前向所屬醫保分中心申報,現將相關(guan) 事項通告如下。

    一、納入條件

    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ce) 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ge) 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ye) 藥師資格證書(shu) 或具有藥學、臨(lin) 床藥學、中藥學專(zhuan) 業(ye) 技術資格證書(shu) 的藥師,且注冊(ce) 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nei) ;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guan) 製度規定的專(zhuan) (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nei) ;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並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製度、財務管理製度、醫保人員管理製度、統計信息管理製度和醫保費用結算製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係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yu) 醫保信息係統有效對接,為(wei) 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符合各醫保分中心定點零售藥店增設控製數(詳見附件1)。

    二、申報材料

    (一)泉州市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簽約申請書(shu) (詳見附件2);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ye) 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製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執業(ye) 藥師資格證書(shu) 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guan) 證書(shu) 及其勞動合同複印件;

    (四)醫保專(zhuan) (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五)與(yu) 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nei) 部管理製度和財務製度文本;

    (六)與(yu) 醫保有關(guan) 的信息係統相關(guan) 材料;

    (七)納入定點後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guan) 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程序

    (一)遞交申請材料。申請單位向所轄縣(市、區)醫保分中心遞交完整申請材料。

    (二)材料審核。 各醫保分中心按照“一次性告知”工作要求,審核申請單位遞交材料的完整性,對申請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回執;對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shu)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並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shu) 。

    (三)基礎信息核查。各醫保分中心組織工作人員對零售藥店所申報的材料進行基礎信息核查,通過核查驗證資料和信息的一致性,對照定點基本條件進行初步定性評估(詳見附件3、4),並為(wei) 綜合評估準備數據和資料。基礎信息核查環節工作完成後,各醫保分中心應根據評估指標體(ti) 係對評估對象進行定性評估,並形成書(shu) 麵評估工作情況報告,按要求報送市醫保中心進行綜合評估。

    (四)綜合評估。市醫保中心邀請專(zhuan) 家組成綜合評估小組,依據申請材料、基礎信息核查情況、各醫保分中心擬新增定點零售藥店增設控製數進行綜合評估,擇優(you) 納入(詳見附件5)。

    (五)結果公示。對於(yu) 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在網站或微信公眾(zhong) 號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wei) 5個(ge) 工作日。

    (六)協商談判。各醫保分中心在市醫保中心指導下,與(yu) 擬新增定點零售藥店就協議內(nei) 容開展協商談判。

    (七)簽署協議。談判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各醫保分中心與(yu) 擬新增定點零售藥店簽定服務協議。

    特此通告。

泉州市醫療保障基金中心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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