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衛規〔2022〕25號
為(wei) 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八部委《關(guan) 於(yu) 推進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21〕28號)工作要求,切實保障醫患安全,有效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yu) 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內(nei) 部治安保衛條例》《上海市醫療衛生人員權益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本市實施醫院安檢工作,加強醫院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 醫院是履行救死扶傷(shang) 責任、防範處置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場所,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luan) 醫院的正常診療秩序,侵害患者、醫療衛生人員合法權益,損壞醫院財產(chan) 。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入院患者在醫院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守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製度。
三、醫院應當按照相關(guan) 規定建立安全檢查製度,設置安檢區,配置專(zhuan) 業(ye) 安檢員,按照安檢工作實際需求,配備相應的安檢設備,對進入醫院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嚴(yan) 防禁止、限製攜帶物品(具體(ti) 名錄見附件)被帶入醫院。
四、醫院開展安檢工作,應當兼顧患者就醫體(ti) 驗,要為(wei) 急危重症患者設置安檢綠色通道,以安全、合法、便民為(wei) 導向,不影響正常醫療秩序。
五、醫院根據實際情況對進入醫院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安檢,因身體(ti) 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接受設備安全檢查的,應當配合進行人工檢查,人工檢查應當保護被檢查人員的隱私。
六、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其他人員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醫院或者擾亂(luan) 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醫院安保人員應當製止;製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guan) 依法處理。
七、入院安全檢查時發現攜帶禁止類物品的,醫院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guan) 報警,並配合公安機關(guan) 控製現場;發現攜帶限製類物品的,應當告知其寄存;對拒絕寄存強行進入醫院的,醫院安保人員應當製止;製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guan) 依法處理。
八、發現揚言實施暴力、多次到醫院無理纏鬧、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禍風險的嚴(yan) 重精神障礙患者等高風險人員,醫院應當及時提醒醫務人員,並應安排安保人員陪同,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guan) ,對當事人進行法製宣傳(chuan) 教育、警示行為(wei) 後果。
九、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完善醫療服務政策,督促、指導醫院加強安全秩序管理。公安機關(guan) 負責指導醫院安全保衛工作,依法處置擾亂(luan) 醫院正常醫療秩序、侵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wei) 。
十、本通告自2022年11月 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11月 14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上海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
上海市醫院禁止、限製攜帶物品名錄
一、 禁止攜帶物品
(一)槍支、彈藥:製式槍支、非製式槍支、仿真槍;槍支配用子彈、手榴彈、手雷、炸彈等。
(二)管製器具: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弩等管製器具;電擊器以及使用火藥為(wei) 動力的射釘器、射網器。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等危險物質:各類火藥、炸藥及其製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煙花爆竹;氰化物、農(nong) 藥等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硫酸、鹽酸等腐蝕性物品;炭疽杆菌等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氫氣、甲烷、液化石油氣、水煤氣,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紅磷、黃磷,碳化鈣(電石)、鎂鋁粉,高錳酸鉀、氯酸鉀等易燃易爆危險品。
(四)各類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禁止製造、買(mai) 賣、儲(chu) 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的物品。
二、限製攜帶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術刀、雕刻刀、刨刀、銑刀等刀具。
(二)錘、斧、錐、鏟、鍬、鎬等器具。
(三)矛、劍、戟、飛鏢、彈弓、弓、箭等器具。
(四)伸縮棍、雙節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淚瓦斯、胡椒辣椒噴劑、酸性噴霧劑、驅蟲動物噴霧劑等物質。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傷(shang) 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