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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本市藥品經營企業經營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管理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9/01/05 信息來源:

各分局及有關(guan) 經營單位: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管理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8]613號)有關(guan) 精神,現就依法加強對本市藥品經營企業(ye) 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的經營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不具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經營資質的藥品批發

    企業(ye) ,不得再購進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需繼續經營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的,應先建立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專(zhuan) 用采購、銷售、庫存帳戶等質量管理製度和信息管理係統, 按藥品批發企業(ye) 增加經營範圍的許可程序向我局提出增加“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僅(jin) 限經營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書(shu) 麵申請,同時附曆年經營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目錄和僅(jin) 經營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的書(shu) 麵承諾。我局審核許可後,將在許可證副本上注明“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僅(jin) 限經營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

    具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經營資質的藥品批發企業(ye) 也應

    建立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專(zhuan) 用采購、銷售、庫存帳戶等質量管理製度和信息管理係統。

    二、具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藥品批發資格的企業(ye) 和已

    獲得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經營資質的藥品批發企業(ye) ,銷售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時,都必須核實購買(mai) 方資質、登記采購人員身份證明等情況,確保無誤後方可銷售。核實記錄保存至有效期後一年以備查。要加大藥品采購、驗收、銷售、庫存等質量管理製度的執行力度,確保質量管理製度的有效執行。

    三、藥品零售連鎖企業(ye) 及單體(ti) 藥店應當向具有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經營資質的藥品批發企業(ye) 采購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並嚴(yan) 格執行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的銷售規定。

    四、各藥品經營企業(ye) 發現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購買(mai) 方有異常情況時,應該立即停止銷售,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guan) 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各分局要加強對轄區零售藥店經營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的監督管理,嚴(yan) 格執行藥品分類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對監管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上報及時處理,市局將組織專(zhuan) 項檢查,以確保含麻黃堿類複方製劑的銷售安全。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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