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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河北省民政廳辦公室關於轉發〈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5/01/22 信息來源: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民政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我省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有關(guan) 工作,夯實醫療救助保障功能,河北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河北省民政廳辦公室印發《關(guan) 於(yu) 轉發〈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民政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醫保辦〔2025〕4號)。現對有關(guan) 內(nei) 容解讀如下:

    一、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管理。明確部門職責、信息共享的具體(ti) 內(nei) 容,強調市級層麵統一確定信息共享頻次及時間。縣級民政部門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等困難群眾(zhong) 身份認定,定期將當月困難群眾(zhong) 身份調整情況以部門文件的形式連同電子信息抄送當地醫保部門。縣級醫保部門及時核實共享信息,對信息有誤或不完整的及時反饋當地民政部門,同時做好財政資金資助申報、參保身份變更和醫療保障待遇變更工作。醫保部門和民政部門要做好信息共享與(yu) 部門數據產(chan) 生、采集等銜接工作,信息共享頻次原則上每月不低於(yu) 1次,具體(ti) 共享頻次及時間,由市級層麵結合工作實際自行確定。

    二、醫療救助待遇享受時限。根據國家安排部署,調整我省醫療救助待遇享受時限。原則上,新增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自身份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新增未參保的醫療救助對象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之日次月起享受醫療救助待遇;動態調出醫療救助對象自救助對象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此外,省級醫保、民政部門將加快部門間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實現信息數據的無縫對接。同時要求加強政策宣傳(chuan) 解讀,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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