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衛職健〔2020〕012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市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所、市化工職業(ye) 病防治院、化學工業(ye) 區醫療急救站,有關(guan) 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e) 病防治法》有關(guan) 規定,用人單位是職業(ye) 病防治責任主體(ti)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ye) 病防治工作全麵負責。為(wei) 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對職業(ye) 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ye) 病防治水平,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ye) 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現本市開展用人單位職業(ye) 病防治責任自查自糾工作。具體(ti) 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ti) 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ye) 病防治責任自查自糾工作製度,明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自查自糾工作製度執行情況第一責任人,指定專(zhuan) (兼)職職業(ye) 衛生管理人員具體(ti) 負責自查工作。通過開展定期的自查工作,進一步健全和落實職業(ye) 病防治管理措施,有效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ye) 衛生保護。
二、自查內(nei) 容
用人單位應當對照《用人單位落實職業(ye) 病防治責任自查表》(見附件)開展自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予以記錄。具體(ti) 自查內(nei) 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管理
(二)職業(ye) 衛生管理的組織結構及製度建設
(三)職業(ye) 病危害項目申報
(四)職業(ye) 衛生培訓
(五)職業(ye) 健康監護
(六)工作場所職業(ye) 病危害因素檢測與(yu) 評價(jia)
(七)職業(ye) 病危害告知、公布
(八)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中文說明書(shu)
(九)職業(ye) 病防護設施、用品
(十)職業(ye) 病診斷與(yu) 病人保障
(十一)職業(ye) 衛生檔案
(十二)應急救援
(十三)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
(十四)其他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用人單位職業(ye) 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自查表的內(nei) 容,對本單位職業(ye) 病防治工作管理情況進行全麵認真的檢查,發現職業(ye) 病危害風險隱患的,及時上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用人單位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組織相關(guan) 部門和人員進行自糾,並按照要求切實整改到位。
(二)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的上、下半年各開展1次自查自糾工作,如實填寫(xie) 自查表,並妥善保存工作檔案。用人單位自查自糾工作的開展情況,將作為(wei) 本市職業(ye) 衛生分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