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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食藥監〔2009〕2號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局):
近年來,我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和市場稽查中發現,醫療器械購銷憑證不規範,導致產(chan) 品可追溯性不強,是醫療器械流通監管的突出問題。為(wei) 有效解決(jue) 該問題,現就規範醫療器械購銷憑證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全市各醫療器械生產(chan) 、經營、使用單位在購進醫療器械時,應隨貨同時索取符合規定的購銷憑證,並注意及時存檔備查。無符合規定購銷憑證的醫療器械不得在全市範圍內(nei) 購進、銷售和使用。各醫療器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在銷售醫療器械時,應隨貨附上符合規定的購銷憑證。
二、購銷憑證至少應當注明產(chan) 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chan) 廠商、生產(chan) 批號或出廠編號、生產(chan) 日期(滅菌日期)或進口日期、購(銷)數量、價(jia) 格、購銷日期、購(銷)單位,並加蓋供貨企業(ye) 紅章。市局對特定醫療器械產(chan) 品的購銷憑證內(nei) 容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guan) 規定執行。
三、全市所有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對庫存醫療器械進行一次全麵清理,重點是醫療器械供貨企業(ye) 的合法性和購銷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對購銷憑證不符合規定的醫療器械,應向供貨方重新索取購銷憑證;不能索取的,退回未銷售和使用的醫療器械。
四、各醫療器械監管人員如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醫療器械生產(chan) 、經營和使用單位無法提供符合規定的購銷憑證的,要進一步核查,必要時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固定有關(guan) 證據,待查清後再區分情況予以處理。如屬非法購進的,依法處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執行。各縣(市、區)局(分局)應立即將本通知傳(chuan) 達至轄區內(nei) 的醫療器械生產(chan) 、經營和使用單位。
二○○九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