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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guan) 於(yu) 開展醫療器械臨(lin) 床試驗監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98號),2016年7月,總局組織開展了第一批醫療器械臨(lin) 床試驗監督抽查。現將有關(guan) 情況公告如下:
一、檢查結果
(一)廈門市波生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的戊型肝炎病毒IgM/IgG抗體(ti) 檢測試劑盒(膠體(ti) 金法)(受理號:準 15-1744) 在遼寧省第三人民醫院開展的臨(lin) 床試驗中,臨(lin) 床試驗機構不能提供試驗相關(guan) 的原始記錄;試驗樣本分別來自本院和院外,本院樣本不能在院內(nei) HIS係統或診療記錄中追溯,院外樣本有接收記錄,但無法溯源,部分樣本無保存和使用的原始記錄,樣本的留存和銷毀無原始記錄;提交注冊(ce) 申請的臨(lin) 床試驗報告附件“臨(lin) 床試驗數據記錄表”中備注信息與(yu) 臨(lin) 床試驗機構保存的“原始數據檢測記錄表”中備注信息不一致。 在遼寧中醫藥大學附屬第三醫院開展的臨(lin) 床試驗中,臨(lin) 床試驗機構不能提供臨(lin) 床試驗相關(guan) 原始記錄;樣本不能溯源,樣本編號方法不能解釋,樣本的保存、使用、留存和銷毀的各環節均無原始記錄;提交的注冊(ce) 申請中的臨(lin) 床試驗方案、報告與(yu) 臨(lin) 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lin) 床試驗方案、報告簽章不一致;提交注冊(ce) 申請的臨(lin) 床試驗報告附件“臨(lin) 床試驗數據記錄表”相關(guan) 數據與(yu) 臨(lin) 床試驗機構保存的“原始數據檢測記錄表”中相關(guan) 數據不一致,如:20餘(yu) 例樣本編號不一致。
(二)四川邁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測定試劑盒(化學發光法)(受理號:準 15-2788) 在四川大學華西第二醫院開展的臨(lin) 床試驗中,臨(lin) 床試驗方案規定試驗樣本類型為(wei) 350例血清,而實驗室實際檢測樣本類型為(wei) 血漿,臨(lin) 床試驗報告中樣本類型為(wei) 血清。
(三)德國ORGENTEC Diagnostika GmbH的抗可溶性肝抗原抗體(ti) 測定試劑盒(酶免疫法)(受理號:進 15-1679),代理人為(wei) 天津市秀鵬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在天津市人民醫院開展的臨(lin) 床試驗中,臨(lin) 床試驗方案中規定隨機采用在臨(lin) 床試驗機構檢驗部門常規測定的就醫人的血清樣本,但該臨(lin) 床試驗中所用的樣本均由申請人自行提供,且不能溯源。
(四)韓國Bioland Co., Ltd.的可吸收止血膠原蛋白海綿(受理號:進 15-2682),代理人為(wei) 無錫華衛醫藥有限公司 在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第二炮兵總醫院開展的臨(lin) 床試驗中,原始病程記錄顯示編號為(wei) 2090的受試者在術後第10天發生切口感染,但臨(lin) 床試驗報告中顯示所有患者未發生術後感染,與(yu) 實際情況不符。
二、處理決(jue) 定
(一)根據《醫療器械注冊(ce) 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及《體(ti) 外診斷試劑注冊(ce) 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廈門市波生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的戊型肝炎病毒IgM/IgG抗體(ti) 檢測試劑盒(膠體(ti) 金法)(受理號:準 15-1744)、四川邁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測定試劑盒(化學發光法)(受理號:準15-2788)、德國ORGENTEC Diagnostika GmbH的抗可溶性肝抗原抗體(ti) 測定試劑盒(酶免疫法)(受理號:進 15-1679)和韓國Bioland Co., Ltd.的可吸收止血膠原蛋白海綿(受理號:進 15-2682)4個(ge) 注冊(ce) 申請項目不予注冊(ce) 。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對上述4個(ge) 注冊(ce) 申請項目自不予注冊(ce) 之日起一年內(nei) 不予再次受理。
(三)對上述4個(ge) 注冊(ce) 申請項目的臨(lin) 床試驗機構涉嫌出具虛假報告的,責成相關(guan)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調查處理,並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報告。
三、其他事項
2016年10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組織開展第二批醫療器械臨(lin) 床試驗監督抽查。注冊(ce) 申請人對其在審的醫療器械注冊(ce) 申請項目應當認真自查,對存在問題的主動撤回。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2016年第二批醫療器械臨(lin) 床試驗監督抽查項目名單後,不再受理列入監督抽查範圍的注冊(ce) 申請人自行撤回的申請。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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