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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食藥監械〔2008〕11號,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局):
為(wei) 進一步加強對植入性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確保我市經營、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經研究,決(jue) 定對在我市經營植入性醫療器械的銷售人員實行登記管理。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登記對象
在台州市及下轄縣(市)範圍(下稱全市範圍)從(cong) 事以下植入性醫療器械銷售活動的人員:
1、骨科植入材料,包括骨板、骨釘、骨針、骨棒、脊柱內(nei) 固定器材、結紮絲(si) 、接骨、人工骨、骨修複材料等;
2、填充材料,包括乳房填充材料、人工鼻梁、眼內(nei) 填充材料;
3、人工晶體(ti) ;
4、支架,包括血管內(nei) 支架、前列腺支架、膽道支架、食道支架等;
5、其它植入材料,包括補片、人工血管、心髒起搏器、人工瓣膜。
上述人員包括本地醫療器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的銷售人員和台州市以外地區的醫療器械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的銷售人員。
二、登記部門及提交材料
在全市範圍從(cong) 事植入性醫療器械銷售活動的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到台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辦理登記手續:
1、《台州市植入性醫療器械銷售人員登記表》(見附件,一式三份,電腦打印,加貼照片);
2、加蓋銷售人員所在企業(ye) 原印章的《醫療器械生產(chan) 企業(ye) 許可證》(生產(chan) 企業(ye) 的銷售人員提供)、《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許可證》(經營企業(ye) 的銷售人員提供)和營業(ye) 執照的複印件;
3、加蓋銷售人員所在企業(ye) 原印章的所銷售植入性醫療器械的注冊(ce) 證及附件的複印件;
4、加蓋銷售人員所在企業(ye) 原印章的授權書(shu) 複印件,授權書(shu) 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區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企業(ye) 原印章和企業(ye) 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
5、銷售人員學曆證明、身份證的複印件;
6、在全市範圍儲(chu) 存所經營植入性醫療器械的倉(cang) 庫地址的房屋產(chan) 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7、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明文件、資料。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一式二份。
三、相關(guan) 事項
1、《台州市植入性醫療器械銷售人員登記表》一式三份,登記部門一份,銷售人員工作單位或設置倉(cang) 儲(chu) 地址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管局一份,銷售人員一份。
2、《台州市植入性醫療器械銷售人員登記表》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屆滿或有效期內(nei) 登記內(nei) 容發生變化的應到台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重新登記。
3、醫療機構在采購植入性醫療器械時,應同時查驗銷售人員的《台州市植入性醫療器械銷售人員登記表》,並保存複印件。
4、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局)在對醫療機構采購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進行監督檢查時,應一並檢查醫療機構查驗、保存《台州市植入性醫療器械銷售人員登記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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