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衛規〔2022〕24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財政局、公安分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局、醫保局、紅十字會(hui) :
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建立疾病應急救助製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和《社會(hui) 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精神,根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3〕94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guan) 於(yu) 本市貫徹〈社會(hui) 救助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4〕60號)等有關(guan) 規定,原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局、市紅十字會(hui) 於(yu) 2017年聯合印發了《上海市疾病應急救助製度實施細則》(滬衛計規〔2017〕15號)。經評估並結合本市工作實際,我們(men) 修訂了《上海市疾病應急救助製度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紅十字會(hui)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