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計委:在職醫生可辦醫 新診所將大量湧現
2017年,對醫生群體(ti) 來說,真是個(ge) 好年景。
公立醫院薪酬改革試點啟動,醫生收入被允許突破事業(ye) 單位體(ti) 製限製,醫生群體(ti) 將迎來靠技術吃飯、大漲新時代。
2月21日,國家衛計委發布《關(guan) 於(yu) 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jue) 定》,正式刪除“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內(nei) 容。醫生可以自主創業(ye) 了。
還有,即將推出的《醫師執業(ye) 注冊(ce) 管理辦法》,不出意外的話,將允許醫生多點執業(ye) 。
在職醫生可以自主創業(ye) 了
1994年,原衛生部頒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隨著時間推移,這一規定就顯得落後了。
2月21日,國家衛計委發布《關(guan) 於(yu) 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jue) 定》,正式刪除該項條款。該決(jue) 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外,修訂後的《實施細則》還進一步擴寬了醫療機構的類別範圍,“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都被增加進去。這些,尤其是前幾個(ge) ,本就定性為(wei) 獨立法人機構,醫生群體(ti) 都可以申請開辦了。
國家衛計委解讀稱,修改後的《實施細則》關(guan) 於(yu) 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的條件,將重點圍繞醫療質量和安全,注重審查申辦者的辦醫條件和資質,有利於(yu) 充分發揮醫師專(zhuan) 業(ye) 技術優(you) 勢,調動醫師自主創業(ye) 積極性;有利於(yu) 促進民間投資、加快社會(hui) 辦醫發展;有利於(yu) 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ti) 係,推動形成多元辦醫格局,更好的滿足群眾(zhong) 多元化的醫療需求。
新診所將大量湧現
醫生群體(ti) 允許自主創業(ye) ,這對全國幾百萬(wan) 醫務人員來講,無疑是極大的鼓舞。而最便利醫生群體(ti) 開辦、最可能大量湧現的或是各種診所。
1994年版本的《實施細則》有個(ge) 規定: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ge) 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ye) 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ye) 證書(shu) 》;
(二)取得《醫師執業(ye) 證書(shu) 》或者醫師職稱後,從(cong) 事五年以上同一專(zhuan) 業(ye) 的臨(lin) 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ye) 技術標準另行製定。
在鄉(xiang) 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ge) 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這一規定在修改後的《實施細則》中並未予以刪除,仍然保留了下來。在職醫生群體(ti) 開辦診所,可謂具有天然的便利性。
兩(liang) 類醫生受限,不得辦醫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修改後的《實施細則》允許在職醫生開辦醫療機構,但是並非所有醫生都有資格的。
新版《實施細則》保留了舊版的規定,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1、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個(ge) 人;
3、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4、因違反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ye) 證書(shu) 的醫務人員;
5、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6、省級衛計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第2、3、4、5項情形之一者,也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有過嚴(yan) 重違法違規行為(wei) 和造成重大醫療事故者,注定無法享受到改革的盛宴。
醫生自主創業(ye) 的改革大幕已經拉開,還有個(ge) 允許醫師多點執業(ye) 的《醫師執業(ye) 注冊(ce) 管理辦法》也已經在去年底完成了公開征求意見,出台時間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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