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衛生健康委、科學城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省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總隊,國家委在川及委直屬醫療機構:
為(wei) 適應新形勢下的新要求,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行為(wei) ,增強依法執業(ye) 意識,保障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省衛生健康委和省醫療保障局聯合製定了《四川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管理辦法(2020年版)》、《四川省醫務人員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管理辦法(2020年版)》,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4月29日
四川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管理辦法
(2020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管理,規範執業(ye) 行為(wei) ,增強依法執業(ye) 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ye) 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guan) 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指醫療機構在執業(ye) 活動中違反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製度或診療常規以及醫療保障政策規定、服務協議等行為(wei) (以下簡稱“違法違規行為(wei) ”),不包括涉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nei) 各級各類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第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管理、誰記分”原則,開展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管理工作,各級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負責實施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
第五條 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結果作為(wei) 醫療機構校驗、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簽訂的依據之一,並納入醫院等級評審、醫療質量考核體(ti) 係和醫療機構信用管理。
第六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四川智慧衛監”平台(網址:https://202.61.90.26:8888/scwjw)建立“四川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信息係統”,與(yu) 醫療機構電子注冊(ce) 聯網管理係統、衛生監督信息報告係統等實現數據對接。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管理檔案並錄入信息係統。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記分的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並按照本辦法相關(guan) 條款實施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不得以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代替行政處罰。
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涉及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依法移交相關(guan) 部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guan) 。
第二章 記分規則
第八條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實行累積記分製度。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以一年為(wei) 一個(ge) 周期,從(cong) 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校驗期一年的,一個(ge) 記分周期期滿後,重新開始積分;校驗期三年的,三個(ge) 記分周期期滿後,重新開始積分。
醫療機構名稱變更的,其記分周期延續原醫療機構記分周期。
第九條 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多次違反同一種記分情形的,按發生一次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予以記分。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同一種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涉及多種記分情形的,按記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記分。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存在兩(liang) 種以上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的,應當分別記分。
第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應製作《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通知書(shu) 》(以下簡稱《通知書(shu) 》,格式見附件)送達醫療機構,告知記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申請複核權利。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和電子送達等。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執業(ye) 登記機關(guan) 應在醫療機構相關(guan) 違法違規行為(wei) 處理結束後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對機構予以記分。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因受到衛生行政處罰予以記分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送達《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的同時送達《通知書(shu) 》,落款日期即為(wei) 記分日期。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現非本機關(guan) 執業(ye) 登記醫療機構存在不良行為(wei) 的,應在30日內(nei) 將情況通報該機構執業(ye) 登記機關(guan) ,由執業(ye) 登記機關(guan)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記分情形給予記分。
醫療保障部門應在給予醫療機構行政處罰、解除或中止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後30日內(nei) ,將處罰或處理決(jue) 定通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記分。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如果對《通知書(shu) 》內(nei) 容有異議,應在收到《通知書(shu) 》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發出《通知書(shu) 》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複核申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後10個(ge) 工作日內(nei) (需委托專(zhuan) 家鑒定的時間不包含在內(nei) )完成複核,並將複核結果告知該醫療機構。
通過醫療“三監管”認定問題需記分的,按照醫療“三監管”責任追究程序辦理,不再進行複核。
第三章 記分標準
第十五條 根據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的類別和情形,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依次確定為(wei) 10分、8分、6分、4分、2分、1分六個(ge) 檔次,其中10分代表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最嚴(yan) 重檔次,其餘(yu) 情況依分值遞減。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受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醫療保障部門行政處罰時,醫療機構執業(ye) 登記機關(guan) 應按以下檔次給予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受到警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罰款處罰的,記2分;受到1000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處罰的,記4分;受到吊銷科目處罰的,或者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處罰的,記10分。
同一案件出現兩(liang) 種或兩(liang) 種以上行政處罰並存的,以最高行政處罰分值計算,分值之間不疊加。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wei) 對應有本辦法規定的記分情形的,以最高記分計算,同一行為(wei) 不疊加。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記10分。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傷(shang) 亡突發事故或者其他嚴(yan) 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療機構不服從(cong)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遣或不服從(cong) 政府指令性任務安排的;
(二)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含放射事件、傳(chuan) 染病疫情),未按有關(guan) 法律法規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隱瞞、謊報,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三)違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發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擴散,造成嚴(yan) 重後果或惡劣社會(hui) 影響的;
(四)疏於(yu) 管理,致使麻醉和精神類藥品流失,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五)拒絕、阻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保障部門監督檢查,性質惡劣的;
(六)醫院參與(yu) 涉黑涉惡行為(wei) 事件的;
(七)受到醫療保障部門解除或中止服務協議處理的;
(八)其他造成惡劣社會(hui) 影響的情形。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記8分。
(一)違反《醫療機構臨(lin) 床用血管理辦法》、《臨(lin) 床輸血技術規範》,或者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yu) 患者,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
(二)以雇傭(yong) “醫托”、發放實物、返現、返券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截留患者就診和辦理住院的;
(三)違反診療常規術中加價(jia) 或虛構醫療服務加收患者費用的;
(四)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高值18新利手机、體(ti) 外診斷試劑、醫療設備不按規定采購的;
(五)遺棄患者或無正當理由延誤急危重患者治療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六)由於(yu) 醫療質量、醫療行為(wei) 、醫療服務等方麵的過錯引發醫療糾紛,且處理不積極,造成嚴(yan) 重社會(hui) 群體(ti) 性事件或惡劣的社會(hui) 影響的;
(七)受到醫療保障部門中止服務協議6個(ge) 月處理的(不含執行到科室情形);
(八)其他造成嚴(yan) 重社會(hui) 影響的情形。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記6分。
(一)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應對不積極或因處理不正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未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製度,培訓基地受到國家通報批評的;
(三)未經備案開展應備案臨(lin) 床應用醫療技術的;
(四)受到醫療保障部門中止服務協議4個(ge) 月處理的(不含執行到科室情形)。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記4分。
(一)醫療機構未按規定履行預檢分診、醫務人員防護、消毒隔離、傳(chuan) 染病報告、規範治療等傳(chuan) 染病防控職責的;
(二)未經變更登記,醫療機構擅自改變名稱、類別、性質、地址或者服務方式,以及公立醫院改製後,未按規定注銷原醫療機構名稱並重新核定醫療機構名稱的;
(三)因醫院改革與(yu) 發展有關(guan) 信息報送失誤,造成嚴(yan) 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四)未履行艾滋病、肺結核防治職責的;
(五)取得人體(ti) 器官移植資格的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劃跨區域協調器官的;
(六)傳(chuan) 染病防治分類監督綜合評價(jia) 結果為(wei) 重點監督單位的;
(七)向不具備產(chan) 前篩查或診斷資質機構提供檢測標本的;
(八)與(yu) 不具備產(chan) 前篩查或診斷資質機構合作開展產(chan) 前篩查或診斷標本采集、實驗室檢測的;
(九)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yi) 出具檢查報告的;
(十)違反行風管理相關(guan) 規定,出現違紀違規問題的;
(十一)管理混亂(luan) ,有嚴(yan) 重事故隱患的;
(十二)由於(yu) 管理缺失、管理混亂(luan) 、保障不足、醫療質量、醫療行為(wei) 或醫療服務等方麵的過錯,直接導致孕產(chan) 婦發生可避免死亡或造成惡劣的社會(hui) 影響,受到省或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
(十三)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或對應級別醫療損害,醫療機構負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十四)受到醫療保障部門中止服務協議2個(ge) 月處理的(含執行到科室情形)。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記2分。
(一)未按照規定保存病曆資料或處方,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二)未按規定配置、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
(三)使用取得相應資格但未經注冊(ce) 的醫師或者護士獨立從(cong) 事診療、護理活動的;
(四)未開展醫療服務和行風建設問題自查自糾的;
(五)違規使用執業(ye) 助理醫師獨立從(cong) 事診療活動的;
(六)擅自提高服務收費價(jia) 格、分解收費、重複收費的;
(七)未經備案,擅自組織義(yi) 診(含大型會(hui) 診、普查)活動;或利用義(yi) 診(含大型會(hui) 診、普查)活動名義(yi) 推銷藥品;
(八)不按期主動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請校驗申請的;
(九)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務人員等有關(guan) 人員收受醫藥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未按規定履行嚴(yan) 重精神障礙、腫瘤報告責任的;
(十一)未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製度,培訓基地受到全省通報批評或培訓基地的專(zhuan) 業(ye) 基地受到國家通報批評的;
(十二)醫療機構為(wei) 醫務人員開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十三)不按規定對醫務人員進行不良行為(wei) 記分管理的;
(十四)發生三、四級醫療事故或對應級別醫療損害,醫療機構負完全責任的;
(十五)違規發布醫療廣告或虛假宣傳(chuan) 的;
(十六)不按規定落實醫療“三監管”和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責任追究措施的;
(十七)不按規定開展醫療機構依法執業(ye) 自查並報送相關(guan) 信息的;
(十八)使用定期考核不合格的醫師從(cong) 事診療活動的;
(十九)使用過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藥品、器械的;
(二十)受到醫療保障部門中止服務協議1個(ge) 月處理的(指執行到科室情形)。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記1分。
(一)醫療機構的放射防護、放射診療質量、放射工作人員職業(ye) 健康管理不符合放射衛生有關(guan) 規定、標準和規範要求,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
(二)《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未按規定懸掛在醒目位置的;
(三)醫療糾紛中涉及醫療質量管理核心製度在病曆書(shu) 寫(xie) 中未有效落實或病曆書(shu) 寫(xie) 不規範,同一問題連續兩(liang) 次以上未整改的;
(四)未按規定落實醫療機構院務公開管理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上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
(六)不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理投訴、信訪等工作的;
(七)未按規定組織醫師定期考核的;
(八)違反抗菌藥物臨(lin) 床應用管理相關(guan) 規定,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
(九)醫療“三監管”核查認定不合理行為(wei) 累計每達到5例的;
(十)被互聯網診療服務監管平台發現不規範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累計每達到5例的;
(十一)未按要求做好患者及陪護人員院感防控管理的;
(十二)使用無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第四章 記分應用
第二十三條 實行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公示製度,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公示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情況。
第二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每年1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情況和處理情況通報同級醫療保障部門。
第二十五條 校驗期為(wei) 1年的醫療機構,在一個(ge) 記分周期內(nei) 不良記分累計達到或超過12分;校驗期為(wei) 三年的醫療機構,在校驗周期內(nei) 不良記分累計達到或超過36分的,執業(ye) 登記機關(guan) 在校驗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給予該醫療機構1至6個(ge) 月的暫緩校驗期,醫療保障部門應中止該醫療機構醫療保障服務協議或中止協議執行到科室4個(ge) 月。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累計達到或超過被暫緩校驗分值,對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該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登記機關(guan) ,通報有管轄權部門對該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在一個(ge) 校驗周期內(nei) 累計不良記分達到或超過被暫緩校驗分值,衛生健康行政部門1年內(nei) 不予受理該機構重點專(zhuan) 科設置申請,已獲得等級的醫院開展巡查式評審,開展專(zhuan) 項監督執法檢查;公立醫療機構取消評先評優(you) 資格,與(yu) 績效工資總量核定掛鉤,1-2年內(nei) 調減建設項目和資金分配計劃。
第二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對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實施記分或未落實相關(guan) 管理要求的,應追究相關(guan) 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通知書(shu) 》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四川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ye) 行為(wei) 記分管理辦法(2016年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