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試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28日
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18新利手机
集中采購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wei) 規範我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行為(wei)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障流程透明、操作規範。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局負責製定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相關(guan) 政策,並會(hui) 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hui) 辦公室負責對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醫保中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醫保中心)負責全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組織工作;負責搭建佛山市藥品和18新利手机陽光集中采購管理服務平台(以下簡稱陽光管理平台),並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服務單位。
第五條 陽光管理平台是我市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的監管服務平台,對接第三方交易平台、醫院HIS係統、政府相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集中我市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需求和監管采購交易及使用,並向有關(guan) 單位及社會(hui) 公開采購信息。
第六條 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必須通過陽光管理平台操作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行為(wei) 全過程,各公立醫療機構采購藥品和18新利手机最終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完成交易。
第七條 規範藥品和18新利手机采購目錄管理。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局會(hui) 同市衛生計生局牽頭組織《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指導目錄》的編製工作。《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指導目錄》由佛山市醫學會(hui) 等醫藥學社會(hui) 組織初審,由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局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最終確定,原則上每年調整1次。《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指導目錄》應結合我市臨(lin) 床用藥實際,涵蓋我市既往采購量大、覆蓋公立醫療機構數量多的藥品,兼顧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常用低價(jia) 藥、婦兒(er) 專(zhuan) 科藥、急救搶救藥、市場短缺藥品等,主要用於(yu) 指導我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的開展。公立醫療機構可自主采購藥品金額不能超過上年度本院實際藥品采購總金額的10%(含10%),並在陽光管理平台上備案。公立醫療機構如因防治突發傳(chuan) 染病等緊急情況,自主采購藥品超出上年藥品采購金額10%的,應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醫保中心)審批後進行采購。
(二)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局會(hui) 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hui) 辦公室牽頭組織《佛山市醫療機構18新利手机及檢驗試劑集中采購目錄》的編製工作。《佛山市醫療機構18新利手机及檢驗試劑集中采購目錄》由佛山市醫學會(hui) 等醫藥學社會(hui) 組織初審,由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局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最終確定。暫未納入《佛山市醫療機構18新利手机及檢驗試劑集中采購目錄》的18新利手机,由公立醫療機構自主采購。
第八條 公立醫療機構、供應商、配送商應嚴(yan) 格遵守第三方交易平台規則簽訂網上購銷合同,認真履行相應法律責任和義(yi) 務。
第九條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醫保中心)對公立醫療機構、配送商、供應商的履約行為(wei) 進行記錄、整合、統計,形成集中采購信用信息,作為(wei) 藥品和耗材集中采購領域的信用記錄。信用記錄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並向有關(g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推送。建立藥品和耗材集中采購領域信用黑名單製度,以藥品和耗材集中采購領域的信用記錄為(wei) 依據,懲戒失信交易行為(wei) 。
第十條 公立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hui) 辦公室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批評,並與(yu) 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掛鉤;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列入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違規采購黑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審批私自線下采購藥品和18新利手机;
(二)惡意拖欠貨款或虛假訂購,不遵照合同執行的;
(三)通過二次議價(jia) 或其他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guan) 規定的行為(wei) 。
第十一條 供應商和配送商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hui) 辦公室給予掛網通報,列入佛山市藥品和18新利手机供配黑名單;情節嚴(yan) 重的,取消其供應和配送資格兩(liang) 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交易活動中存在商業(ye) 賄賂行為(wei) ;
(二)不供貨、不足量供貨或不及時供貨等不履行合同行為(wei) ;
(三)供應產(chan) 品與(yu) 成交信息不一致或質量不合格,且拒絕退換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guan) 規定的行為(wei) 。
第十二條 為(wei) 加快結算,保障支付,推動交易平台探索開展統一結算試點。通過引入銀行合作方式,嚴(yan) 格按照規定時間完成貨款結算。
第十三條 公立醫療機構、供貨商和配送商可通過陽光管理平台對交易各方的違約行為(wei) 進行投訴,並以書(shu) 麵形式遞交相關(guan) 材料(包括投訴方身份證明、有效證據材料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局負責解釋,並根據本辦法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定具體(ti) 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