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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盡快設立醫療意外強製保險
發布時間:2016/03/15 信息來源:查看

人大代表:盡快設立醫療意外強製保險

醫療意外作為(wei) 一種危險,符合保險特征,可以作為(wei) 保險製度的適用對象。而醫療意外強製保險是全社會(hui) 分擔醫療意外損害的一種機製,是目前較好的解決(jue) 辦法。揚州全國人大代表王靜成建議,應當盡快設立醫療意外強製保險。

    現狀

    過半醫療糾紛由醫療意外引發醫療行業(ye) 是一種高風險行業(ye) ,醫學科學的進步總是滯後於(yu) 疾病的發展變化,疾病的發展存在很多的不可預見性,患者的個(ge) 體(ti) 差異大、醫務人員工作強度高、醫學的局限性等特點決(jue) 定了醫療風險的存在是客觀的。王靜成表示。

    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層出不窮,甚至出現了一些暴力傷(shang) 醫事件,使得原本就緊張的醫患關(guan) 係雪上加霜,給患者自身造成了多重傷(shang) 害的同時,也給醫療機構帶來了沉重的經濟壓力和不良的社會(hui) 影響。有研究顯示,醫療糾紛中超過50%的案件是因醫療意外引發的,單獨依靠醫療損害賠償(chang) 製度難以彌補這部分的損害。因此,設立醫療意外強製保險,讓患者在發生醫療意外時得到有效救濟,對於(yu) 化解醫療糾紛、緩和醫患關(guan) 係、促進醫學科學的健康發展和維護社會(hui) 穩定都具有重大的意義(yi) 。

    分析

    我國醫療損害救助製度單一

    王靜成分析,醫療意外是難以預料和防範的,雖然現代醫學的發展非常迅速,但是尚未解決(jue) 的醫學難題依然很多。相對社會(hui) 和患者對醫療效果的期望,醫療技術和醫生的能力總是有限的,在診療護理中始終存在醫療意外。

    同時,我國目前醫療損害救助製度單一。目前,醫療損害的救濟主要通過《侵權責任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損害賠償(chang) 條款來規定。醫療損害賠償(chang) 是一種選擇性救濟,是以過錯責任為(wei) 前提的,按照法律規定,醫療意外是不在救濟範圍之內(nei) 。出現醫療意外損害結果就要由患者或患者家庭來承擔,造成當今社會(hui) 很多家庭因病致貧或因病返貧,引起諸多社會(hui) 不滿。在處理此類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的權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這也是醫療糾紛發生率日趨增高的主要原因。而現行的醫療責任險救助能力有限。醫療責任險從(cong) 1999年推行至今,基本處於(yu) 醫院參保態度和保險公司承保方法不匹配的狀態。由於(yu) 各級醫院在整體(ti) 規模、管理水平和醫療水平方麵存在差異,醫療風險的發生率也差異較大。

    建議

    王靜成認為(wei) ,醫療意外強製保險能夠有效地解決(jue) 醫療意外引發的醫患糾紛。因此通過法律的權威推動,建立該製度,有現實的需求也具備現實的條件,應該通過立法確立醫療意外強製保險的原則,使發生醫療意外的患者得到有效救濟。

    醫療意外強製保險的設立,可以很大程度上減輕醫務人員的身心壓力,使其無後顧之憂,放開手去開展醫療科研工作,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還可以避免醫務人員出現保護性過度醫療行為(wei) ,減少不必要的檢查,從(cong) 而減輕患者的經濟負擔。

    同時,可以扭轉醫療機構獨立承擔醫療風險的局麵,減少日益增多的醫療糾紛,維護醫療機構的正常診療秩序;緩解高額賠付給醫療機構帶來的巨大經濟壓力,把醫院從(cong) 紛繁複雜的醫療糾紛的困境中解脫出來;也有利於(yu) 保護患者權益,讓患者得到合理補償(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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